論先秦諸子的公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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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7日

曹礎基

[作者簡介] 曹礎基(1937—  ),男,廣州人,杭州大學先秦諸子專業研究生畢業,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退休教授,著有《莊子淺注》、《莊子淺論》等。

公與私的問題,在中國乃至世界文化思想中,都佔有核心的地位。所謂東、西方文化思想的區別,往往就在公與私之間的定位上。先秦諸子關於公與私的論述,就很值得我們進行必要的反思。

一、公私之義

我國歷史上公私的觀念產生於何時,難以考定。《韓非子·五蠹》說:“古者蒼頡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私,背私謂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固以知之矣。”倉頡傳說是黃帝的史官,距離韓非幾千年。那時是否已經有公私的觀念?恐怕未必。私,古作厶,最古的寫法就是一個圈,像是圈定一定的範圍,故稱“自環”。而所謂“自環”,必然是在公的前提下“自環”,有公而後有私。“背私謂之公”又反過來說明:有了私,才有“背私”的觀念。這說明公私觀念是一對雙胞胎。沒有公就沒有私,沒有私也就沒有了公。兩者是相互依存的。

在有了全國的征服者與統治者之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①]這個“王”,從今人的觀點說來,當然是屬於私的,叫做全國最大的奴隸主。但在當時,恐怕是稱之為公的。故後代臣民稱天子、諸侯為公,因為他是代表一國之君。不獨一國,就是一家之長的祖父、父等,皆稱之為公,王室、公室、朝廷、政府、國家皆稱之為公家。此又可見公與私是相對的,特別是在我國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關係中,從個人、家庭、家族、宗族、氏族、民族、王族的隸屬中,下對上是私,上對下就是公。全國最大的統治者,把土地與臣民分封給下屬,下屬領主的田為公田,農奴的份地為私田。《詩經·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在曾經實行過井田制的時代,農民以勞役地租的形式所耕的領主的田,就是公田。因為這公田是農民所共耕的,故稱“我公田”,而各自所耕的田的收入為耕者所有,稱之為私。《詩經·周頌·嘻嘻》:“駿發爾私,終三十里。”《毛傳》:“私,民田也。”到了漢許慎的《說文解字》:“厶,姦衺也。韓非曰:‘倉頡造字,自營為厶。’”段注:“衺字淺人所增,當刪。女部曰:姦者厶也。二篆為轉注。”“今本《韓非》‘營’作‘環’,二字雙聲語轉,‘營’訓帀居,‘環’訓旋繞,其義亦相通。”“營”除了帀居(即環繞而居,如軍營之營)之義,還有治、造、耕等義。從韓非說的“自環”到許慎的“自營”,我想公私的觀念是從土地耕作制度的變化而產生的。

隨著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公私之分,當然就會有產品、生活資料等多方面的公私之分。《詩經·七月》:“言私其豵,獻豜於公。”《毛傳》:“大獸公之,小獸私之。”這個“公”,不是公有,而是指從屬者,即領主貴族。這種公與私的觀念,往往是混淆不清的,但又最能體現話語的實質。

按理,私有觀念應產生於私有制之後。但其實不然。商鞅說在原始時代早已有之。《商君書·開塞》論述了母系社會到階級社會人們公私觀念的轉化,其結論是:“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上賢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親親者以私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荀子又說:“凡人有所一同:饑而欲食,寒而欲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②]可見人的“愛私”、“好利”都是與生俱來的,是人的本性,這大概是從動物的生存本能轉化而來的。故荀子將其稱之為性之惡,而孟子則稱之為獸性。

《廣州日報》2008年8月29日載《七歲後人才懂得“分享”?》,文中說瑞士蘇黎世大學恩斯特·費爾主持的實驗中,二百二十九名三歲至八歲瑞士孩子應邀參與三輪不同實驗,人在幼年時期通常表現自私,直到七、八歲才懂得與人分享。認為這一突然轉變是人類基因和社會文化共同作用的結果。又說:三至四歲兒童普遍顯現“利己”傾向,不考慮其他兒童的利益。

孟子認為人性善,其惡者為獸性。荀子認為人性惡,其本與獸性無別,只有通過教育、學習才能使之改造為懂得分辨“分”与“禮”的人性。

韓非是荀子的學生,他繼承了荀子的人性論,認為人性都是自利的,這是人天生的本性,無所謂善與惡。他說:“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③]這種自利之性,可引導為善,亦可誤導而為惡。法治中的刑正是防其為惡,賞則導其為善。這是法家法治主張的理論基礎。

所謂公,在先天的人性中是否也有因子遺傳?孟子所論人性之善,有所謂“四端”,如惻隱之心也時見於其他動物中。荀子論人之所以能“勝物”就在於“能群”[④],這是人開始有別於動物的重要特徵,但動物中也有許多具有合群的本能,如螞蟻、蜜蜂、猴子之團結,乃至為集體而犧牲的行為,有至不弱於人者。這些都是它們為生存需要而形成的特性,也可被看作人類公的觀念的遺傳因子。

就在上引《詩經》所反映的時代,公私之分,不存在善惡之分。公與私都是被社會所認可的,並不會因為公則被稱為善,私則被指為惡。到了春秋時代,特別是春秋中期以後,公私矛盾就逐漸突出了。《左傳》所載:

桓公十五年:“天子不私求財。”
文公六年:“損怨益私,非知也;以私害公,非忠也。”
成九年:“無私,忠也。”
成十六年:“子叔嬰齊奉君命無私。”
昭五年:“周任有言曰:為政者不賞私勞,不罰私怨。”
哀五年:“私仇不及公,……義之經也。”
襄五年:“季文子……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

大概以私害公的事情屢屢發生,危及當時的政權。所以作為官方的發言人史官,就對公私關係倍加注意了。代表公的人有了話語權之後,公與私,就成了一善一惡、一是一非,突出了公私的對立。

從上可見:1、公私觀念,在人的本性中都可找到它的因子。而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意識,當與土地之歸屬有關;2、在最初階段,公私的存在都是被認可的,是相容的。這在《詩經》中反映得很清楚;3、公私是相對的,從個人、家庭、家族、宗族、氏族、民族到王族(國家),上對下而言是公,下對上而言是私;4、春秋時期,公私矛盾顯露、激化,故公私觀念突出了其對立相反的的性質。

二、法家論公私之對立

對公私關係最為關注的,是法家:

是故聖人若天然,無私覆也;若地然,無私載也。私者,亂天下者也。[⑤]

故三王以義親,五霸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樂其政,而莫之能傷也。今世之君臣,區區然皆擅一國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⑥]

脩身潔白而行公行正,居官無私,人臣之公義也;汙行從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則人臣去私心行公義;亂主在上,則人臣去公義行私心。……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審,先王知之矣。[⑦]

《韓非子》中提到私黨、私仇、私德、私家、私劍、私交、私利、私門、私曲、私人、私心、私學、私欲等,凡帶“私”字的幾乎都是貶義的,凡帶“公”字的,如公法、公家、公門、公民等,都是褒義的。

法家著作中,“公”之所指,都為國家、君王,而其所指之“私”,多為權臣、貴族,有時也指君王之私,這是因為當時對國家、君權危害最大的,還是權臣、貴族乃至君王自身的私。這在《韓非子》書中言之甚詳。他們所提出的一整套“術”,就是為了防範臣屬因私害公而制定的。

《韓非子》對一般老百姓的私,雖然論及甚少,但也是不在話下的。如《五蠹》篇中所指的“故令尹誅而楚奸不上聞,仲尼賞而魯民易降北;上下之利,若是其異也。而人主兼舉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幾矣。”這裏的“下之利”、“匹夫之行”就是指一般老百姓的私而言的。因為法家重“勢”,維護絕對的君權。所謂“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揚權》)君權是公的象徵,公是君權的招牌。在君主專制的體制之下,所謂公,完全是虛擬的,是少數統治者私利的代稱。它不會分給老百姓多少好處,而主要是從老百姓中榨取。

法家也承認“合法”的私利。他們認為君臣之間是“市”(買賣)的關係,韓非在《五蠹》中批評當政者對民“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可見對於所用者,韓非是主張利之的。只有在符合公利的前提下,私利才是被承認的,否則就一概剷除。所以他把儒者、言談者、帶劍者、患禦者、商工之民稱為國家的五種蛀蟲。“焚書坑儒”即是這一觀念的典型體現。

三、儒家論公私之相容

孔、孟、荀都比較少談公與私,孟子較重視的是義利之辨。宋儒程伊川解讀為:“義與利,只是個公與私也。”[⑧]馮友蘭先生解釋說:“儒家所謂義利之辨之利,是指個人的私利。”“若所求不是個人的私利,而是社會的公利,則其行為即不是求利,而是行義。”[⑨]

孟子說過“殺身成仁”,“捨生取義”。“殺身”、“舍生”,體現了無私;但“成仁”、“取義”不一定就是為公。公也好,私也好,儒家都認為應在仁、義、禮的框架內解決。孟子又曾說:“楊氏為我,是無君也;墨氏兼愛,是無父也。無父無君,是禽獸也。……楊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惡誣民,充塞仁義也。”[⑩]在這裏,兼愛是公,為我是私。無君即無公,無父即無私。可見孟子既反對有公而無私,也反對有私而無公,主張公私相容。

孟子又說:“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11]恆產是私產,恆心是公心。可見孟子是承認私產的合理性的。

孟子在公私問題上最值得稱頌的,是他“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的觀點。對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一個政府、一個君主來說,把利益落實在民身上,才是真正的公。但這種公似乎沒有實現過,只是理論上說說而已。趙順孫在《孟子纂疏》中說:“以理言之則民貴,以分言之則君貴,此固兼型而不悖也,各於其時視其輕重之所在而已。”所以在幾千年的歷史中,孟子這一觀念從來沒有體現過。如果要舉出近似的史例的話,只有周民族的先祖古公亶父。《莊子·讓王》載:“大王亶父居邠,狄人攻之。事之以皮帛而不受,事之以犬馬而不受,事之以珠玉而不受。狄人之所求者土地也。大王亶父曰:‘與人之兄居而殺其弟,與人之父居而殺其子,吾不忍也。子皆勉居矣!為吾臣與為狄人臣,奚以異?且吾聞之:不以所用養害所養。’因杖筴而去之。民相連而從之。遂成國於歧山之下。”《讓王》作者引用這個史實,是以此說明“能尊生”的道理,但古公亶父的本意不一定如此。我看他確實體現了一種“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的精神。

儒家講忠,但更重孝;重國,但更重家。因為儒家的核心主張是仁、禮、和。而“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歟!”[12]“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謂之悖德;不敬其親而敬他人者,謂之悖禮。”[13]忠是孝的提升,國是家的擴展,以血緣為紐帶的族群社會是其基礎。所謂“仁者人也,親親為大”[14],有兩個歷史上著名的事例足以說明這一點。《論語·子路》云: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作為兒子,知道父親偷了別人的羊,葉公認為應該告發才是正直,而孔子認為應該隱瞞才是正直。前者從盡忠執法的角度考慮,而後者從孝的角度考慮。前者是公,後者是私。這就是所謂忠與孝的衝突。從法家的觀點看,孔子的主張是有害的,故韓非以此說明儒以文亂法。再有甚者,如《孟子·盡心上》云: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皐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歟?”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

舜是天子,當讓法官執法,把成了殺人犯的父親抓起來。但按照孔、孟孝的理論,對父親又不宜在自己的許可權之內加以處理,只好自動辭職。然後偷偷地背著其父逃到法外之地的海濱去。

在法家看來,這樣處理是私情擾亂了法治。他們主張公私分明,公事按國法處理,私事按私情處理。《韓非子·外儲說左下》引了趙武向晉平公推薦仇人邢伯子做中牟令,推薦自己的兒子當中府令,體現“外舉不避仇,內舉不避子”。又舉解狐薦其仇於簡主以為相,而當其仇來拜謝時,則引弓送而射之。國事法辦,私仇私報,公私分明。

法家重國而輕家,與儒家的先孝而後忠顯然不同。故法家批評“儒以文亂法”,正是批評儒以私亂法。

對國而言,家是私,孝父是私;但對個人而言,家又是公,父是家中公的代表。但中國幾千年來,個人都是從屬於家的,家才是經濟的核算單位。所以實際上,只有家為單位的私,而沒有個人的私。個體的私只有到了近代社會,產生了經濟獨立的個人才可能出現。

隨著中國封建制的發展,儒家的觀念也隨之變化,特別經過了宋儒的加工,國重於家,忠重於孝,把公提高到絕對的首位,有別於先秦儒家的公私相容。

四、道家之大公與大私

老莊直接談公私問題不多: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沒身不殆。[15]

天長地久。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16]

無名人曰:“汝遊心於淡,合氣於漠,順物自然而無容私焉,而天下治矣。”[17]

五官殊職,君不私,故國治;文武殊材,大人不賜,故德備;萬物殊理,不私,故無名。無名故無為,無為而無不為。[18]

彭蒙、田駢、慎到公而不党,易而無私。[19]

老莊所用公、私的概念,與常人不同。所謂公是指與道合一,所謂私是個人的作為、成見,或今謂人的主觀能動性。不是屬於政治、倫理、社會層面上的公與私,而是天地萬物層面上的公與私。道是天地萬物的眾父父,道與物無際,道無私而物各自成。所謂“以其無私,故能成其私”。道之公不害物之私,而人之私卻會害道之公。《馬蹄》篇中作者舉伯樂之私害馬,比喻聖人之私害民。故作者反復強調天而不人,他所說的“無容私”,正是針對統治者個人的主觀意願說的。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其個人的私利。他說:“君獨為萬乘之主,以苦一國之民,以養耳目鼻口,夫神者不自許也。”[20]在作者看來,統治者的個人意志比之其私利之心,給百姓與社會帶來的危害更為嚴重。又如莊子批評“中國之君子明乎禮義而陋於知人心”。禮義,在別家的學說裏是體現了公的,是國家、社會的規矩,而個體的“人心”需求,往往是屬於私的。但在莊子看來,禮義是違背天道的,而人心、人的本性是符合天道的。

這是莊子公私觀念有別於他家之處。

五、《呂氏春秋》的貴公去私

《呂氏春秋·孟春紀》中有《貴公》、《去私》篇,文題非常醒目地表達了作者對公、私的態度:

天無私覆也,地無私載也,日月無私燭也,四時無私行也,引其德而萬物得遂長焉。[21]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陰陽之和,不長一類。甘露時雨,不私一物。萬民之主,不阿一人。[22]

作者從天道之公論及人倫之公,與道家在這個問題上的思維框架是一致的。《貴公》中還說:“荊人有遺弓者,而不肯索,曰:‘荊人遺之,荊人得之,又何索焉?’孔子聞之曰:‘去其荊而可矣。’老聃聞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則至公矣。”這裏把公分析為三個層次:荊人之公是一國之公,孔子之公是人類之公,老聃之公是萬物之公,而作者把老子之公看作最高境界。

《去私》篇中讚揚祁黃羊“外舉不避仇,內舉不避子”,公而不私的精神,觀點與事例都同於《韓非子》,但當事之人有異。篇中又引墨者钜子腹■之子殺人,腹■依法殺子,“忍所私以行大義”,體現了公的精神。這種精神與法家的執法精神是一致的。作者在《去私》的最後說:“王伯之君亦然。誅暴而不為私,以封天下之賢者,故可以為王伯。故使王伯之君而私之,則亦不可以為王伯矣。”可見作者之所以提倡貴公去私,意在針對當時現實中正欲稱王稱伯於天下的諸侯說的,其對於秦王嬴政,或有感而言。

《呂氏春秋》總的思維框架雖然與道家相符,但最終還是落實在君臣以法治國上,所以實質上是法家的主張,是法家與道家思想的糅合,類乎韓非之《解老》《喻老》。

六、《禮記·禮運》的大同理想

作者把公私觀念提升到社會政治制度的高度上,提出了兩種所有制:一種是天下為公的大同社會,一種是家天下的小康社會。前者“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人們連私有的觀念都不存在;後者“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其觀念與制度都屬於私有。作者將兩者並提對照,但並沒有將兩者對立起來。在作者眼中,小康社會并不是一無可取,只是不及大同而已。

這是哪一家的觀點?《禮記》的作者寫的是孔子說的,所以本屬儒家的主張,但也有學者認為不然:“儒家學說中尚有己身己家的觀念存在,《禮運》便要求進一步破除己身己家的觀念。這是只有講兼愛的墨子才有過如此說法。”[23]

但作者是大同與小康並提的,雖認為小康不及大同,而還是有可取的,這不可能是墨家的之說。

大同理想儘管在歷史上成為志士仁人的追求目標、奮鬥動力,但永遠只是一種烏托邦。

七、墨子之兼愛與楊朱之為我

《孟子·滕文公下》:“聖人不作,諸侯放恣,處士橫議。楊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歸楊則歸墨。楊氏為我,是無君也;墨氏兼愛,是無父也。無父無君,是禽獸也。楊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說誣民,充塞仁義也。仁義充塞,則率獸而食人,人將相食。吾為此懼,閑先王之道,距楊墨,放淫辭,邪說者不得作。”

在孟子之前,“楊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歸楊則歸墨。”可見這兩家是當時的顯學,影響是很大的。而且這兩派的思想有其深遠的淵源:“伯成子高不以一毫利物,舍國而隱耕。大禹不以一身自利,一體偏枯。古之人損一毫利天下不與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禽子問楊朱曰:‘去子體之一毛以濟一世,汝為之乎?’楊子曰;“世固非一毫之所濟。”禽子曰:‘假濟,為之乎?’楊子弗應。禽子出,語孟孫陽。孟孫陽曰:‘子不達夫子之心,吾請言之。有侵若肌膚獲萬金者,若為之乎?’曰:‘為之。’孟孫陽曰:‘有斷若一節得一國,子為之乎?’禽子默然有間。孟孫陽曰:‘一毛微於肌膚,肌膚微於一節,省矣。然則積一毛以成肌膚,積肌膚以成一節。一毛固一體萬分中之一物,奈何輕之乎?’禽子曰:‘吾不能所以答子。然則以子之言問老聃關尹,則子言當矣;以吾言問大禹墨翟,則吾言當矣。’孟孫陽因固與其徒說他事。”[24]

從伯成子高[25]、老聃、關尹、楊朱到孟孫陽是一派,從大禹、墨翟到禽子(禽滑釐)是一派。但其後的幾千年,楊朱學派幾乎銷聲匿跡,他們的著作泯滅不傳,墨子學派在文化界也只是奄奄一息。因為其後思想文化領域占統治地位是法家與儒家,墨家都受到儒家亞聖孟子及法家權威韓非的批判。

其實孟子的批判是片面的。正如胡毓寰所說:“墨子主‘愛無差等’之說,視他人親如己親,可見愛他人親,並未過己親。言如言若,蓋人己相等也;既已相等,則有他人親,則有己親,有他人父,即有己父;既有己父,何得云無父?”[26]“無父”的帽子是不恰當的。

“墨子泛愛兼利而非鬥”,“備世之急”[27],他是真心希望把關愛落實到每個社會成員頭上,甚至要求“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這種利他的理念,是真正的公,沒有虛擬的成分,不同於那些假公濟私、中飽私囊之徒。但墨子者流“其生也勤,其死也薄,其道大觳。使人憂,使人悲,其行難為也。恐其不可以為聖人之道,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雖獨能任,奈天下何!”[28]墨家之苛刻實為世人所難以接受。

孟子對楊朱的批評同樣帶有片面性,楊朱主張的是兩點:一是不願為公家或別人作任何犧牲,二是不占公家或別人任何便宜(“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孟子只攻其一,不顧其二。除了楊朱,還有一位巫馬子:

巫馬子謂子墨子曰:“我與子異,我不能兼愛,我愛鄒人於越人,愛魯人於鄒人,愛我鄉人於魯人,愛我家於鄉人,愛我親於家人,愛我身於吾親,以為近我也。”[29]

前人把巫馬子看作是“儒者”,我以為值得懷疑。單就《墨子·耕柱》所記,巫馬子主張“愛我身於吾親”,“譽先王是譽槁骨也”。此等主張,皆為儒家所難容,當是屬於楊朱一派。

侯外廬指出:“前期楊朱派在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關係之外,在氏族宗法的人我關係之外,發現了個人的存在,這就反映出些國民意識。”[30]這一點非常重要。在幾千年中國的宗法社會裏,君代表了一國之公,父代表了一家之公;為臣、為子者,必須無條件地盡忠、盡孝。這就是貴公去私、大公無私觀念的社會基礎。老百姓的私利不但沒有得到保障,而且成為理所當然的犧牲品。對這種犧牲很難看到敢於說不的。而楊朱學派正體現了人權的覺醒,明確地提出了個人利益的合理性。這確實是中國思想文化的一線光芒。

從先秦諸子關於公私問題的論述中,我們得到許多啟迪:

人的本質,本來就包括公私兩面,是由公私兩種因素而構成的。所謂公的因素,作為自然界的人,人是自然關係的總和,如莊子所說:吾身“是天地之委形”,生“是天地之委和”,性命“是天地之委順”[31]。作為社會的人,就是人們常說的“社會關係的總和”。沒有了關係網,人的個體也無法存在。所謂私的因素,人的個體在自然或社會的關係網中,他是關係網上的一個結或一段線。沒有了個體,關係網也無法構成,就是沒有了其中的一個結或一段線,關係網也是不完整的,破損的。群體與個體是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的。意識到這一點,我們對任何人的要求,都不能公而無私,亦不能私而無公。

人們說到東西文化的區別時,往往認為東方文化重群體,西方文化重個體。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儒家(特別是後期儒家)、法家、墨家都從倫理、法制上強調個體要服從整體關係網的運轉。人只能成為另一些人的工具、牛馬,如莊子所說:“是役人之役,適人之適,而不自適其適者也。”[32]抹殺了人的個性、壓抑了個體應有的自由權利及其可發揮的創造性,嚴重者更是對人性的摧殘。

我國歷史上的群體觀念還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以家族、宗族、氏族、民族、王族所組成的族群成為社會的支架,加上以親緣關係的裙帶,地緣關係的老鄉,業緣關係的老上司、同學、同事等等組成社會關係網。這個關係網與行政的關係網,一暗一明,相行不悖。前者的作用甚至超越了後者。這種群體觀念正成為實行法治的最大障礙,嚴重地干擾了法制的獨立性、公平性與公開性。二是自耕自足的農業經濟,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與分配,既淡化了個體的經濟地位,也淡化了個體的社會地位。家庭內部的分配是由家長支配的,不存在個人的獨立。大家庭如此,小家庭如此。這樣的經濟基礎,自然形成了公而無私的家庭觀念。國只是是家的擴展。嚴格地說,中國傳統社會只有私家,沒有私人。故個人出頭,光宗耀祖;個人犯法,株連九族。在這樣的社會中,是沒有真正的公民的,更沒有公民的自由平等。社會糾紛難以通過法律裁決,主要通過政治禮制加以協調。孔子強調“克己復禮”,“以禮節之”,把“導之以政,齊之以禮”的禮治放在法治之上。荀子強調“隆禮”,他曰:“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這是封建社會的法治基礎,法是為實現禮制而設置的。所以我們的傳統的政治道德,對於現代社會的法治、人權、平等、自由、民主等觀念的建立是害多於弊的。

社會發展到了今天,經濟基礎已經主要以個人核算為主,家庭中的成員應該是平等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為主導的時候,個人已經完全獨立於家庭。市場經濟中,有所謂“商場無父子”的說法,不是沒有道理的。巫馬子說的“愛我身於吾親”,是存在其合理性的,這可以說是在宗法網路裏個體微弱的覺醒,應該得到歷史的認可。只有承認個體的獨立,承認個人利益、財產、隱私、思想、言論等合法性,一個社會才能具備現代法治的基礎。


[①] 《詩經·小雅·北山》。
[②] 《荀子·榮辱》。
[③] 《韓非子·備內》。
[④] 《荀子·王制》。
[⑤] 《管子·心術下》。
[⑥] 《商君書·修權》。
[⑦] 《韓非子·飾邪》。
[⑧] 《二程遺書》卷十七。
[⑨] 《馮友蘭談哲學》,當代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頁。
[⑩] 《孟子·滕文公下》。
[11] 《孟子·梁惠王上》。
[12] 《論語·學而》。
[13] 《孝經》。
[14] 《禮記·中庸》。
[15] 《老子》十六章。
[16] 《老子》七章。
[17] 《莊子·應帝王》。
[18] 《莊子·則陽》。
[19] 《莊子·天下》。
[20] 《莊子·徐無鬼》。
[21] 《呂氏春秋·去私》。
[22] 《呂氏春秋·貴公》。
[23] 金德建《先秦諸子雜考·〈禮運〉和墨家思想的關係》。
[24] 《列子·楊朱》。
[25] 參見《莊子·天地》。
[26] 《孟子本義》。
[27] 《莊子·天下》。
[28] 《莊子·天下》。
[29] 《墨子·耕柱》。
[30] 《中國思想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53頁。
[31] 《莊子·知北遊》。
[32] 《莊子·大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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