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人二
[作者簡介] 黃人二(1970— ),男,臺灣屏東人。臺灣大學中文系學士、碩士、武漢大學歷史系博士、廣州中山大學中文系古文字研究所博士後。現為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出土文獻學、先秦兩漢史、敦煌學、青銅器銘文。主要著作有《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研究》、《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研究》、《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研究》、《出土文獻論文集》、《敦煌懸泉置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試析》。並已發表論文數十篇。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吳命》簡五云:“〔或〕又(有)軒輓之賞[①],或又(有)釜(斧)戉(鉞)之賵。”[②]這是整理者的隸讀,其云:“‘冒(從心)’,讀為‘賵’,兩字皆从‘冒’聲,例可相通。《說文》新附:‘賵,贈死者。’《儀禮․既夕禮》:‘公賵玄纁束馬兩。’鄭玄注:‘賵,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賵’亦有賜贈之意,斧鉞為殺戮之用,或故以‘賵’言之。”
《吳命》的這兩句話,我在《說苑》上找到兩條,《逸周書》找到一條,可以對讀。其一,《說苑․立節》:“吾聞義死者不避斧鉞之威,義窮者不受軒冕之賜。”[③]其二,《說苑․善說》:“前雖有乘軒之賞,未為之動也;後雖有斧質之威,未為之恐也。”[④]其三,《逸周書․小明武解》:“上有軒冕,斧鉞在下。勝國若化,故曰明武。”[⑤]又,《新序․義勇》云:“佛肸以中牟叛,置鼎於庭,致士大夫曰:‘與我者受邑,不吾與者烹。’大夫皆從之。至於田卑[⑥],曰:‘義死不避斧鉞之罪,義窮不受軒冕之服。無義而生,不仁而富,不如烹。’”[⑦]這條也可以加入比較推勘的行列,這段文字,同時亦見於《說苑․立節》,其云:“〔田〕基聞之:‘義者軒冕在前,非義弗乘;斧鉞於後,義死不避。’”[⑧]三種文獻五處互相交錯比對,知整理者對竹簡的讀法有錯,至為顯明。幾處傳世文獻的大意是,“以義而身死,雖斧鉞加之,有所不辭;以義而志窮,雖軒冕加之,有所不受。”
先講整理者對此字的這種釋讀,可能的幾種通假、訛誤方式。
(一)“賵”,乃古代給喪家車馬之賜的名稱[⑨],文見《春秋經․隱公元年》“天王使宰喧來歸惠公仲子之賵”。若硬要將簡文釋讀為“賵”,則簡文其字,讀“恐”或者“威”,可能比較解釋得通。就音韻說,“賵”音“奉”,與“恐”較近。作“威”的話,只能說是抄手寫錯字。
(二)進一步想,如果真是簡文錯了的話,爲什麽會訛為“賵”呢?簡文寫成從心、從冒的字,照《說文》,應該就是從心、冒聲,整理者讀為“賵”,是受前一句“賞”字的影響,想來意思便是:“受到斧鉞之刑罰,也是君王的一種賞賜。”
這樣的釋字和訓解,都是想當然爾的看法。當然,如果整理者之說可信,則從心、冒聲的字,古屬明母幽部,與“恐”字還是於音韻較為接近的。《說苑》“後雖有斧質之威,未為之恐也”這句話,可視為相當於竹簡的後一句話,後一句話或可讀為“或有斧鉞之恐”,就是“或者有人有受到斧鉞刑罰的恐懼”之意。雖然,這樣的解釋或許能自圓其說,但《說苑》卻很明白地用了一個“威”字,因此,倒不如將此字視為誤摹之字(部份之誤摹),簡文原字形見下方,下面的偏旁從“心”,上面的偏旁是“鬼”形,也是聲符之所在。這個“鬼”形在書手書寫之下,寫得有些差失,上部的鬼頭,寫得像“目”,然後鬼頭下面有手腳兩肢,並於手腳兩肢的中間,突出腳趾的部份,寫得特別地大,即“止”或“之”的那個偏旁。所以,下方所附之字形,由1而2,由2至3的字形演變過程,就是復原到竹簡原來應該寫出的一個正形。知道簡文此字是個從心、鬼聲之字的誤寫,再將之通假為“威”(“威”古屬喻母、微部,“鬼”見母、微部),便文從字順矣。是以知,簡文這裡應該讀為:“有軒冕之賞,或有斧鉞之威。”其字則宜逕隸作“愧”。
另外,最後再附贅言之。諸文獻這幾句話所談及的階級對象,為“卿大夫”。蓋以“軒”為大夫之車,“冕”為大夫之飾,是也。
《說文․車部》云:“軒,曲輈藩車也。从車,干聲。”段玉裁注云:“謂曲輈而有藩蔽之車也。曲輈者,戴先生曰:小車謂之輈,大車謂之轅,人所乘欲其安,故小車暢轂,梁輈。大車任載而已,故短轂,直轅。《艸部》曰:‘藩者,屏也。’服虔注《左傳》、薛綜解《東京賦》、劉昭注《輿服志》,皆云車有藩曰軒,皆同許說。許於藩車上必云曲輈者,以輈穹曲而上,而後得言軒,凡軒舉之義,引申於此。曲輈,所謂軒轅也。杜注《左傳》於軒皆曰大夫車,定九年曰:犀軒,卿車。”[⑩]解釋甚明,故云。
【附記】
文成之後,居恆思慮,尚有餘義未盡,分幾條書之如下:
(1)平日讀書,又發現一條,其在《莊子․胠篋》,云:“雖有軒冕之賞弗能勸,斧鉞之威弗能禁。”[⑪]後來經學生轉告,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吳命校讀》一文已指出[⑫],特此標明,示不掠美。然解釋此字的構形而所舉之書證,鄙文的例子比他們為多。
(2)古文字中,“鬼”、“畏”兩字,區別主要在於“畏”字較“鬼”字多了一個“攵”或“卜”的東西,於人體的字形部份,兩腳都是直立的,這是在甲骨文字形的階段。但是,到了戰國時代,兩個字形的區別,主要放在“止”之有無。凡是多一“足形”者,應視為“畏”;無“足形”者,則為“鬼”(見下文所附字形,4至10為“鬼”,11至16為“畏”)。是以,《吳命》簡文此字宜隸為“愄”。“愄”字的古聲母,與“愧”字相比,要來的與“威”字接近。古韻部的分屬,不用說,當然都是微部,這是稍微修正一下前面文字的地方,我之前的隸釋,有不夠精準的地方。
(3)《莊子․庚桑楚》云:“‘一雀適羿,羿必得之,威也。以天下為之籠,則雀无所逃。’是故湯以庖人籠伊尹,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籠百里奚,是故非以其所好籠之而可得者,无有也。”郭注:“威以取物,物必逃之。”郭象註解之是非,尚無法判斷。這段文字,《韓非子․難三》有類似文字,其云:“故宋人語曰:‘一雀過羿,羿必得之,則羿誣矣。以天下為網羅,則雀不失矣。’夫知姦亦有大羅,不失其一而已矣。不修其理,而以己之胷察為之弓矢,則子產誣矣。《老子》曰:‘以智治國,國之賊也。’其子產之謂矣。”[⑬]細審兩部書之文義,意思是說:“如果有一隻小鳥從羿身邊飛過,羿告訴別人說‘我一定能把它射下來。’這肯定帶有欺騙性,因為他不可能射中每一隻飛鳥。如果把天地之間看作一個大網羅,那麼小鳥肯定跑不出這個範圍。”[⑭]知《莊子》用“威”字,於字句的訓詁上,並不通順,必需通假為另字,或者視其為一誤摹之字。
張松輝認為《莊子》“威”字是誤摹,原應是“或”字,“或”通“惑”,其云:“問題是‘威’與‘誣’在字形和含義上都相差太遠,這種差錯是如何出現的呢?晉人崔譔本為我們提供了一些線索。郭象本中的‘威’,崔本作‘或’,《釋文》‘威也,崔本作或也’。‘威’與‘或’形近而誤,作‘或’為是,‘或’通‘惑’。……而用作使別人迷惑的‘惑’也即是‘誣’的意思,都是指糊弄、欺騙別人。”[⑮]
這樣的說法,可以從字義和字形兩方面加以探討。我認為,張松輝的說法字義上勉強可以說通,但字形上較為無據。《莊子․庚桑楚》之“威”字,應該是“愚”字的誤摹,“愚”、“誣”兩字,於訓詁上屬同義,是以古籍之中,常常對舉,《韓非子․顯學》云:“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故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愚誣之學,雜反之行,明主弗受也。”[⑯]乃廣為大家所熟知之顯例。而字形上亦較有可說之餘地[⑰]:
4至10為“鬼”字,5、9突出女性胸部,是為“女鬼”。8、10從示,標明義符。11至16為“畏”字,11、12、13、15相較於“鬼”字,多“卜”或“攵”形,14、16則突出其“止”形,16和《吳命》同字僅少一義符“心”而已,應視為“畏”之誤摹。17至20為“禺”字,與“鬼”、“畏”兩字的直立“人足”相比,其為“虫足”,無可懷疑。21至23為“愧”字。21字形於人手之下,多一“口”形之羨衍。24至25為“愄”字。24為“愄”字之正形,亦即簡文《吳命》同字之正形。25應視為從戈、從心,畏省聲。26至28“愚”字。28的偏旁“心”,寫得有些失準。
總結以上所論,《莊子․庚桑楚》之“威”字,原來應該寫為“愚”字才對,以“愄”字字形與其相似之故(原本應寫為“虫足”的部份,書成“人足”),乃得以誤摹為“愄”。後之校訂者,再將“愄”字假讀為“威”,是以致誤。
[①] “或”字為整理者擬補。
[②]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315頁。
[③] 向宗魯《說苑校證》,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89頁。
[④] 向宗魯《說苑校證》,第276頁。
[⑤] 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逸周書彙校集注》(增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頁。
[⑥] 宋本《新序》小注云:“田卑,中牟之邑人也。”
[⑦] 石光瑛《新序校釋》下冊,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版,總第1029~1032頁。
[⑧] 向宗魯《說苑校證》,第88頁。
[⑨] 即今日給喪家之白包禮金。
[⑩]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20頁。
[⑪] 郭象註《莊子》,臺北藝文印書館1983年版,第202頁。
[⑫]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吳命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77,2008年12月30日。
[⑬] 王先慎《韓非子集解》,臺北藝文印書館2008年版,第588~589頁。
[⑭] 張松輝《莊子疑義考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249頁。
[⑮] 張松輝《莊子疑義考辨》,第249~250頁。
[⑯] 王先慎《韓非子集解》,臺北藝文印書館2008年版,第709頁。
[⑰] 文字字形出處,請參高明、涂白奎《古文字類編》(增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