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殺死了少正卯 ——兼與沈善增諸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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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7日

陸永品

[作者簡介] 陸永品(1936-  ),男,安徽宿縣人。1963年畢業於復旦大學中文系,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主要從事先秦兩漢和唐宋文學研究,著作有《老莊研究》《莊子通釋》《莊子詮評》(合著)等。

孔子殺死少正卯,在歷史上早有定論。然而當今卻有學者曲說辯解,說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認為說孔子處死少正卯者,是對有關“文本”的誤讀。而此說似乎還有一定影響,因而在此不得不加以分析與辨證。自先秦至西漢時期,即有三則歷史文獻明確記載孔子誅殺少正卯的史實。這三則文獻,每一則都不能說是“孤證”而不可信,雖然其記載有詳有略,但在孔子誅少正卯這點上都是十分明確的。

爲了把孔子誅少正卯的問題論述得更為扎實和令人信服,我認為應當對有關歷史文獻、孔子其人的個性及其為官思想和治國舉措等諸多方面,多角度地予以審視與分析研究。

關於孔子誅少正卯的三則歷史文獻,分別出自於《荀子·宥坐篇》、《史記·孔子世家》和《孔子家語·始誅》。就孔子殺死少正卯的史實而言,前兩則文獻只使用“誅”字,後一則文獻則不僅使用了“誅”字,同時還使用了“戮之”等詞語,意義較前兩則文獻更為明晰。正因為如此,否定孔子殺死少正卯的學者,不舉後一則文獻,而只舉前兩則文獻,這樣便可在詮釋“誅”字上尋求別解,從而否定孔子殺死了少正卯,有的學者甚至對後一則文獻中孔子殺死少正卯的史實也產生了懷疑。因此,為了厘清孔子殺死少正卯的史實,就必須對這三則文獻分別予以分析和論述,以還原其本來的歷史真實。這裏即將此三則文獻援引如下,以供讀者解讀。

孔子為魯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門人進問曰:“夫少正卯魯之聞人也,夫子為政而始誅之,得無失乎?”孔子曰:“居!吾語汝其故。人有惡者五,而盗竊不與焉。一曰心達而險;二曰行辟而堅;三曰言偽而辯;四曰記醜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有一於人,則不得免於君子之誅,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處足以聚徒成羣,言談足以飾邪營眾,彊足以反是獨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誅也。是以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止、周公誅管叔、太公誅華仕、管仲誅付里乙、子産誅鄧析、史付,此七子者皆異世同心,不可不誅也。《詩》曰:‘憂心悄悄,愠于羣小。’小人成羣,斯足憂矣。”(《荀子·宥坐篇》)

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攝相事,有喜色。門人曰:“聞君子禍至不懼,福至不喜。”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樂其以貴下人’乎?”於是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與聞國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飾賈;男女行者別於塗;塗不拾遺;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歸。(《史記·孔子世家》)

孔子為魯司寇,攝行相事,有喜色。仲由問曰:“由聞君子禍至不懼,福至不喜,今夫子得位而喜,何也?”孔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樂以貴下人’乎?”於是為政七日,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兩觀之下,尸於朝三日。子貢進曰:“夫少正卯,魯之聞人,今夫子為政而始誅之,或者為失乎?”孔子曰:“居,吾語汝以其故。天下有大惡者五,而竊盜不與焉。一曰心逆而險;二曰行僻而堅;三曰言偽而辯;四曰記醜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有一於人,則不免君子之誅,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其居處,足以撮徒成黨;其談説,足以飾衺熒衆;其彊禦,足以返是獨立。此乃人之奸雄,有不可以不除。夫殷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正、周公誅管蔡、太公誅華士、管仲誅付乙、子産誅史何,此七子皆異世而同誅者,以七子異世而同惡,故不可赦也。《詩》云:‘憂心悄悄,愠于羣小。’小人成羣,斯足憂矣。”(《孔子家語·始誅第二》)

孔子誅少正卯,據《史記·孔子世家》記載,此事發生在公元前506年,即魯定公十四年,當時孔子五十六歲,由大司寇行攝相事。《荀子·宥坐篇》和《孔子家語·始誅》(以下簡稱《家語》)雖然未記載此事發生的年代,實際上所記孔子誅少正卯,也是發生在此年。這兩則文獻都記載少正卯犯有亂政的重大罪行,並且五種重大罪名兼而有之,是“不可不誅”、“不可以不除”之罪犯。尤其《家語》還非常明確地說:孔子“於是为政七日,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兩觀之下,尸於朝三日。”《家語》是先秦至西漢時期的歷史文獻,據東漢班固《漢書·藝文志》記載:《家語》二十七卷。雖然未記載此書為何人所編輯,顯然是出自孔門後學之手。唐代長孫無忌等所編《隋書·經籍志》記載:《家語》二十一卷,注曰:“王肅解。”王肅為三國時魏東海人,王朗之子,詮釋學名家。這說明《家語》在西漢至三國以來即流傳於世,也是研究孔子的重要文獻。唐代顏師古於《漢書·藝文志》載《家語》下注曰:“非今所有《家語》。”他認為自己所看到的《家語》與當初的《家語》有所不同。有何不同?顏師古沒有說。即使師古所看到的《家語》與當初此書有所不同,這也是看到有關史料的孔門後學所增補。《家語》本來就是孔門的傳人所編,其後學又有所增補,這又何足怪哉!就《家語》所記孔子誅少正卯而“戮之于兩觀之下,尸於朝三日”兩句而言,寫得如此具體、真切,歷歷在目,如若編者沒有看到有關史料,絕不可能杜撰出此等生動形象的文字。更何況此則文獻與另兩則孔子誅少正卯的有關文獻的基本史實,也完全一致。退一步說,就是不看《家語》此則文獻,《荀子》和《史記》中的兩則文獻,也完全能說明孔子殺死少正卯的史實。

且看《荀子》中此則有關文獻。此則文獻中,孔子“誅少正卯”之“誅”,即“殺死”之意。例如《孟子·梁惠王下》:“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此“誅”,即殺戮也,與孔子“誅少正卯”之“誅”同義。亦有史為證。據《史記·殷本紀》記載:周武王率諸侯伐紂,紂兵敗,登鹿臺,“衣其寶玉衣,赴火而死。周武王遂斬紂頭,縣之(大)白旗。”此其一。其二,此則文獻說,孔子爲了說明其殺死亂政大夫少正卯是有先王處死大臣之案例可循的,他便列舉湯王、文王、周公、太公、管仲、子產等誅殺“不可以不誅”的七子為證,以證其處死少正卯是無可非議的。在這裏不難看出,孔子“誅少正卯”之“誅”字,與湯王等“誅”七子之“誅”字,內涵完全相同,皆為“殺戮”之義,不可隨意別解。僅以“周公誅管叔”之事,即可作有力說明。《史記·管蔡世家》明確記載:周文王有武王發、管叔鮮、周公旦、蔡叔度、成叔武等十子。周文王崩,太子武王發立,是為武王。武王克殷紂,封叔鮮於管,封叔度於蔡,二人相紂子武庚,治殷遺民,“武王既崩,成王少,周公旦專王室。管叔、蔡叔疑周公之爲不利於成王,乃挾武庚以作亂。周公旦承成王命伐誅武庚,殺管叔,而放蔡叔。”此“殺管叔”之“殺”字,即“殺戮”之義,與孔子“誅少正卯”之“誅”字同義。釋“殺”為“殺戮”,亦有古籍可徵。如《詩·七月》:“朋酒斯饗,曰殺羔羊。”又《孟子·離婁上》:“争地以戰,殺人盈野;争城以戰,殺人盈城。”《說文解字》曰:“殺,戮也。”許慎之訓釋,完全正確。經過如此研究和分析,足以說明《荀子·宥坐》所記孔子“誅少正卯”,正是孔子處死少正卯。

再看《史記·孔子世家》有關孔子“誅少正卯”的記載。雖然此則文獻所記孔子“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的文字,較另兩則有關文獻簡略一些,但它卻將此事發生的年代、孔子當時的年歲和職務,以及其處死少正卯的理由和社會效果都記載得十分清楚。因此,也不能說此則文獻為“孤證”而不可信。此則文獻所記孔子“誅少正卯”,即孔子殺戮少正卯。其中“誅”字,即“殺戮”之義。齊魯夾谷之會所發生的歷史事件,即可作為“誅”即“殺戮”的旁證。據《史記·孔子世家》記載,齊魯夾谷之會發生在孔子殺死少正卯之前四年,即魯定公十年(公元前510年)春,當時齊魯兩國和好,孔子頗受魯定公的信任和重用,任攝相事,因而引起齊國的憂慮。齊大夫黎鉏向齊景公進言:“魯用孔丘,其勢危齊。”於是齊國就派使者去魯,約定在其兩國交界處之夾谷會盟。孔子對魯定公說:“臣聞有文事者必有武備,有武事者必有文備。古者諸侯出疆,必具官以從。請具左右司馬。”魯定公從其說。齊國早有預謀,想借會盟之機劫持魯定公。就在會盟中,齊國“奏四方之樂”時,暗使東夷之人以兵鼓噪劫定公,而被孔子及時識破。孔子立即向前,舉袂而言曰:“吾兩君為好會,夷狄之樂何為於此?請命有司!”景公心怍,麾而去之。有頃,齊國“奏宮中之樂”,又使“優倡侏儒爲戲而前”。孔子曰:“匹夫而營惑諸侯者罪當誅!請命有司!”於是“有司加法焉,手足異處!”並迫使齊國歸還侵魯之地。顯而易見,此“誅”字與四年後孔子“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之“誅”字,其前後內涵則一義相承,即“殺戮”也。《家語·相魯》也有記載齊魯夾谷之會的文字,它比《史記》的記載更為清楚。就孔子喝令斬殺侏儒幾句而言,《家語》曰:“‘匹夫熒侮諸侯者罪應誅,請右司馬速加刑焉!’於是斬侏儒,手足異處!”這裏已經明確說此“誅”字為“斬殺”。唐代柳宗元在其《佩韋賦》中寫道:“尼父戮齊而誅卯兮,本柔仁以作極(殛)。”《爾雅·釋言》曰:“殛,誅也。”正是對孔子斬殺齊之侏儒和少正卯的證實。

沈善增先生在其《孔子殺死少正卯了嗎?》(《社會科學報》2008年9月1日刊發,之後《北京日報》又予轉載)一文中說,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他認為,說孔子“殺害”或“殺死”少正卯,是對有關“文本”的誤讀。他說,關於“孔子誅少正卯”的記載,一般只舉《荀子·宥坐》和《史記·孔子世家》中的兩條有關“文本”。就此兩條,沈先生所謂的“誤讀”,即是指對其中“誅”字的詮釋有誤所致。據沈先生考證:《說文解字》:“誅,討也。”《禮記·雜記下》“不敢辟誅”,鄭玄注:“誅,猶罰也。”因此,他認為“誅”的本意是“批判”、“聲討”、“譴責”,引申為“處罰”,再引申出“處死”。他又列舉《春秋左傳》中13個“誅”字,認為其本意基本上也是“批判”、“聲討”、“譴責”。因此,他得出結論說: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有關文本中所說“孔子誅少正卯”,應該是“孔子譴責少正卯”。從上面本文對“孔子誅少正卯”的有關文本的分析研究,已經說明沈先生對“誅”的詮釋有失於全面,並不切合“孔子誅少正卯”有關文本所賦予“誅”的內涵為“殺戮”之義,因而這種認為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然而,沈先生爲了夯實其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而是“孔子譴責少正卯”的結論,他在其文章中又列舉《禮記·王制》中的一則文獻,經過一番曲說辯解,想借此加固其“結論”的正確性。但其結果正適得其反,反而更加說明其“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的看法是錯誤的。現將《禮記·王制》中的相關文字援引如下,以便與讀者共同予以辨證: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汜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凡作刑罰,輕無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竒技、竒器以疑衆,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衆,殺!此四誅者,不以聽。

沈先生說,西周初年,法律比較寬鬆,“刑不上大夫”。春秋時的大夫,是諸侯卿,有領地、城堡、軍隊,文武兼備,處死像少正卯這樣的大夫,當時魯國的權臣季文子辦不到,就是魯定公也辦不到。顯然,沈先生此說只是推論,不能代替史實。但沈先生卻根據《禮記》中這則文獻,更加堅定其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的結論,理由是他查到“此四誅者,不以聽”,即“殺”字還有“降殺”(降級罰俸)、“減”、“削”的涵義。因此,他把“四誅”(譴責)之“殺”字,解釋為“降級罰俸”,認為是“屬於行政處分”,故“不以聽”。按照他的如此推論和解釋,他認為孔子“誅少正卯”,自然也就不是“處死”而是“譴責”了。

沈先生如此曲說辯解,顯然是非常牽強附會的。就《禮記》此則文獻,這裏只申明三點:其一,按照此則文獻所說“此四誅者,不以聽”而論,少正卯正屬於“不以聽”即可殺戮的重刑罪犯。如本文上面所述,“殺”者即“殺戮”也。沈先生詮釋“殺”為“降殺”、“減”、“削”之意,并非“殺”字本意,有失於片面。其二,西周初年,也并非“刑不上大夫”。甚至,王子犯法,與民同罪,這在春秋時期并不乏其例。如本文上面所述,“周公誅管叔”,即是一例。其三,據《家語》記載,孔子與其弟子曾經討論過《禮記》中此則文獻,他是知道處死少正卯此等罪犯,是“不以聽”即可殺死的。

從孔子的個性及其為官思想和治國舉措等諸多方面來審視和研究,則孔子既不是什麽武林高手,也不是一介懦弱的儒者,而是一位杰出的具有遠大抱負的教育家、思想家和政治家。就這些方面而言,孔子處死亂政者少正卯,是順理成章、自然而然的。孔子主張實行“仁政”,仁而愛人,因而他給世人的印象,就好像是一個溫良恭儉讓的書生,其實并非完全如此,孔子還是一位有智慧、有謀略、有膽識的政治家,他處理政務,理智、堅決、果斷。未出仕之前,他周遊列國,宣傳儒家思想及其治國之道。他渴望出仕,以實踐其治國思想,但也并非有官即做。孔子曾明確說:“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卷而懷之。”(《論語·衞靈公》)他曾對其最器重的學生顏淵說:“用之則行,舍之則藏,唯我與爾有是夫!”(《論語·述而》)這即是孔子鮮明個性的自我寫照。由此也說明,孔子是一位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君子之儒”。

孔子有很強的治國理政才能。在其未出仕之前,他曾說:“茍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論語·子路》)意謂若用我治理國家,一年即治理得差不多,三年就能大功告成。孔子此話并非戲言,實踐證明,他確是如此。據《史記·孔子世家》記載,魯定公九年(公元前511年),孔子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意謂孔子用一年時間,即把中都之地治理得非常好,西方諸侯國都取之以為法則。由於孔子頗有執政能力,魯定公便問他曰:“學子此法,以治魯國,何如?”孔子答曰:“雖天下可乎?何但魯國而已哉!”(《家語》)其後,魯定公即重用孔子,將其由中都宰晋升為司空,由司空又晋升為大司寇,進而又攝行相事,掌握治國理政大權。

按照周制,大司寇是掌管刑獄的重臣。據《周禮·秋官司寇》記載:“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三曰”何謂也?東漢鄭玄注曰:“亂國,篡殺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當時魯國的現實狀況,的確可謂“亂國”。大約在魯定公六、七年之際,魯國就非常之亂:“季氏亦僭於公室,陪臣執國政,是以魯自大夫以下皆僭離於正道”,“故孔子不仕,退而修《詩》、《書》、《禮》、《樂》,弟子彌衆,至自遠方,莫不受業焉。”(《史記·孔子世家》)可謂“邦無道則卷而懷之”!

到魯定公十四年,孔子已經由大司寇行攝相事,他大展執政理國才能的機會終於到來,恰巧此時,他遇到不守“君臣”之道的亂政大夫少正卯,於是他便使用“重典”,將其處死,“戮之于兩觀之下,尸于朝三日”,殺一儆百,以示羣臣,從而警告那些犯上作亂的大夫,不要“僭離於正道”。由此看來,無論從孔子的個性及其為官思想,抑或當時魯國“陪臣執政”、大夫“僭離於正道”的時代背景來說,孔子身為大司寇并行攝相事,為維護魯定公之尊嚴、鞏固魯國政權、安定社會秩序,殺死亂政大夫少正卯,正是為削弱季氏權力而“墮三都”之後的又一重大舉措,顯然並非偶然之事。孔子處死少正卯,振動大,社會效果好,正如《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殺死少正卯:“與聞國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飾賈;男女行者別於塗;塗不拾遺;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歸。”

孔子殺死少正卯是重大的案件,不可不徵得魯定公的許諾。如若孔子沒有殺死少正卯,《荀子》、《史記》和《家語》也不可能有如是之記載。就司馬遷而言,盡管其“采經摭傳,分散數家之事,甚多疏略,或有抵梧。”(《漢書·司馬遷傳》)然而他對待孔子殺死少正卯等大事的記載,肯定不會出現“抵梧”。正如班固稱贊司馬遷說:“然自劉向、揚雄博極羣書,皆稱遷有良史之材,服其善序事理,辨而不華,質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虛美,不隱惡,故謂之實錄。”(《漢書·司馬遷傳》)司馬遷作為具有“良史之才”、以“實錄”著作的歷史學家,他記載孔子殺死少正卯的史實,顯然是可信的。另兩則文獻所記,也已經予以證實。

最後還需要說明的是,孔子殺死少正卯是否是歷史冤案?正如莊子所說:“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莊子·齊物論》)今天,我們認為孔子殺死少正卯是錯誤的,并不會影響孔子應有的形象。孔子作為儒家學說的創始人,正如太史公所言:“學者宗之”,“自天子王侯,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可謂至聖矣!”(《史記·孔子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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