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兩漢諸子“理”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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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7日

(澳門])鄧國光

[作者簡介]鄧國光(1955-  ),男,廣東三水人,香港出生。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文學士,新亞研究所文學碩士,香港大學中文系哲學博士。現任澳門大學中文系副教授。專研經學和文論,現研究唐代經學及《文心雕龍》。出版學術專著七種,有關《尚書》、《周禮》、《楚辭》、漢魏辭賦、《文心雕龍》、《五經正義》、《通典》、兩唐書、《宋史》、明史、《古賦辨體》、《唐宋八大家文鈔》、《史記鈔》、清代經學、《春秋繁露義證》等原創學術論文五十餘篇。 

[作者簡介] 鄧國光,1955年香港出生,祖籍廣東三水;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畢業,新亞研究所碩士,香港大學中文系哲學博士;現任澳門大學中國文學教授;一直從事經學與文論研究;主要著作有《中國文化原點新探:以〈三禮〉的祝為中心的研究》、《聖王之道:先秦諸子的經世智慧》、《摰虞研究》、《韓愈文統探微》、《文原:中國古代文學與文論研究》、《經學義理(中華學術叢書)》等。

[内容提要]先秦、兩漢諸子思想的差異及其特殊面目,歷來受到重視。至今為止,諸子學的研究沿這方向推進,愈更細密。然各自專門,少有會通,思想家之間的承遞氣脈闇而不明,諸子的智慧不能完全彰顯,則中國學術思想史只淪為諸子傳記。

思想需要表達的載體。“道”這一概念載體已得到適當的重視。儘管如此,一種共用的概念載體──“理”,仍有須要正視。透過“理”貫通先秦、兩漢諸子的思想世界,呈現整體的精神面貌,展示了備受忽畧的“理世界”的絢麗多姿。

“理”不是宋儒的專屬,亦非佛家的所有,本來就是中國學術思想的極重要載體。先秦、兩漢諸子說“理”,雖然內涵全異,但其為“理”則一。因而“理”得以成為會通的衢道。“理”義的流變成為觀照諸子學術承遞的重要觀察點。

本文在反思專精一家所造成狹隘之弊,由分而合,以“理”義的歷史變化為契入處,通觀先秦、兩漢諸子百家的“理”路,以照見中國學術思想的靈動處。

本文同時說明“理”之為重要思想話語,不待宋儒,先秦、兩漢諸子已經充份開發“理”的世界,而以“理”組構的詞彙的豐富,更是後人無法企及。並顯示許慎、朱熹、戴震對“理”的詮釋,對照如此龐大的“理”義系統,乏力而不著邊際,不應標榜為準繩。

                           序引

“理”是中國學術思想的關鍵概念,源遠流長,先秦至兩漢諸子百家運用“理”及以之組成的概念,表達主張,伸說學說,已蔚成風氣。“理”與“道”同成為諸子學術思想的重要載體。這一話語載體是通觀中國思想的通衢。

遺憾的是先秦、兩漢諸子所開發的“理”的世界,沒有得到正視,諸子的智慧未得以顯照,而“理”之為中國學術思想的基本載體,亦難得充份的關注。長期以來,就是有限的幾位學者涉及這問題,但關注的重心俱不在先秦、兩漢,然啟軔的成就亦不可忽視,故先綜述諸家的成果,以顯思考的踪跡。

戴震力貶朱熹,斥宋儒以“理”談形上之學。錢穆考索宋儒之前的“理”義,研究“理”義的歷史發展進程,以見程、朱所承有自,不是一家臆說,[①]以正戴震之謬。錢穆指出“道家”首先提出形上意義的“理”,見《莊子.養生主》的“官知止而神欲行,依乎天理”,後出道家如《莊子》的外、雜篇、《呂覽》、《韓非》、《淮南》,是遣用“理”義的正宗。晚出儒家如《荀子》、《易傳》、《禮記》則會通道家,亦屢用“理”。即是說,《莊子》首出形上意義的“理”,滲透至儒家。

錢先生提出漢初董仲舒於《春秋繁露.同類相動》的“非有神,其數然也”,“理”和“數”互待,以“數”表“理”,為變化的根本因素,取代了先秦道家的“自然”觀念。後來鄭玄本此而說的“事理”和“性理”,基本上引伸自道家,可概括為經學時代的“理”。強調魏、晉間王弼和郭象所注《周易》、《老子》(王弼注),及《莊子》(郭象注)的“理”,“理”易“道”,“以解說天地間一切自然之變化,而成為思想上重要之一觀念”,以《老子》不言理,而王弼注平添“理”字,是宋儒言理的先導,“此在中國思想史為一大轉變”,“自漢以下,漸以‘理’字代‘道’字,此一轉變,至弼而大定”。認為郭象講的“自然之理”、“獨化之理”、“全理”,“理”不假於外在,本身自足,新創“萬理”、“無為之理”、“至理”、“正理”、“生理”、“理分”等概念。注《莊子》的內篇,用“理”凡七十條,宋、明儒者之言“理”,於郭注見其端倪和大畧。

陳榮捷於錢穆的基礎上探索“理”的思想史進路,後出轉精,刻意突出《莊子》中“理”義,認為已寓佛家與宋儒之“理”的哲學內涵。[②]錢穆論文獨舉《莊子》的內篇一例開展論述,陳氏則備陳《莊子》“理”的義項,材料稍富,但結論不迕,均視《莊子》書中的“理”是中國思想的重要根源。

陳鼓應視《莊子》的“理”為“理哲學”的第一階段,[③]拈《繕性》“道,理也”一句,認為是“道”和“理”的哲理關係產生的標誌,舉《易,說卦傳》“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為發揮《莊子》的“理”、“性”,隨而躍至王弼、郭象,再跳躍至唐成玄英,視承魏、晉而下開程、朱理學。撰文的宗旨和錢穆均集中於宋儒,說明理學所承有自。強調《莊子》和魏、晉人玄學的“理”賦予“理”以新意義。在逆溯的過程中,錢穆舉出董仲舒、鄭玄關括兩漢四百年的變異,儘管未詳細,尚存史家的歷史遞承意識。而陳鼓應於《莊》、《易》一超而躍進魏、晉,文章既題“道家詮釋”,兩漢道家成績斐然,卻一字不提。晋人葛洪《抱樸子》亦非等閒之書,也全然不涉。至於論《易傳》之“理”,認為是《莊子》遺意,依然堅持《易傳》為道家之學的偏見。

另一方面,日本學者對先秦以來的理世界,研究頗為深入。池田知久指出“道理”出《韓非子》。[④]溝口雄三追尋“理氣論”的淵源而注意到先秦的“理”,統計了《孟子》、《莊子》、《荀子》、《韓非子》等四部子書的理字用例,推論出“理”屬於“道”的“下位語”,表述“道”的盲點,即“事物一般的本質和屬性”。[⑤]當然,在未進行先秦諸子整體探索前,這些推論都是不可靠的,但已預示諸子的“理”世界,正等待開發。

            本論一:先秦諸子“理”義的流變

   (一)

“理”字之見於文獻,最早是在《詩三百》。《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大雅.緜》“迺疆迺理”、《大雅.金劉》“止基乃理”,前句《毛詩詁訓傳》讀“理”為“分地理”,次句釋為“疆理經界”,[⑥]依朱臺《詩集傳》釋為“別其條理”,[⑦]即整治土地的意思。《左成二年傳》“疆理天下”及“疆理諸侯”,[⑧]而《信南山序》亦言“成王之業,疆理天下”。[⑨]皆語承《詩三百》“整治”、“治理”是“理”字運用初期所顯示的意義,本身沒有實體指謂,惟顯示一種有意識、有組織、有規模、有目的行動。先秦文獻之具整飭義的“理”字運用,與治國的“疆理天下”的重大事件相關。

《說文解字》釋“理”為“治玉”,[⑩]乃是發揮漢初賈誼玉理之義,義屬引申,《五經》未見此義,並非本字義。《周禮.考工記.輪人》云:

凡斬轂之道,必矩其陰陽。陽也者稹理而聖,陰也者疏理而柔。[11]

謂樹幹向陽部份“稹理”,背陽的部份則“疏理”,此“理”字用為名詞,如孫詒讓《周易正義》所釋的“木之脈理”。[12]《考工記》出春秋時代,學界肯定,[13]而“玉人”不用“理”字。許慎的解釋,於經典無據。

戴震《孟子字義疏證》強調:

理者,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別之名也。是故謂之分理。在物之質,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亦曰文縷。理、縷,語之轉也。)得分其有條而不紊,謂之條理。[14]

這種詮釋僅得“理”的一面,戴震為了貶斥宋儒的“天理”義,全於“形而下”的形器義轉移解釋的視角,是有所激而趨向另一極端。

疏理先秦文獻,發現“理”既表述“條理”、“文理”之類形態義。若用為動詞,則表述整理重大事情的行動。與“治玉”沒有任何連繫。《逸周書》為先秦舊籍,是重要的疏理對象。其《寶典解》有“十奸”,其二是“酒行干理”[15],“理”字與靜、智、清、武、信、讓、名、果、貞等表德之詞並列,屬品性美德。“酒行”的後果是迷醉,結果是干違“理”。“理”字表述一種與迷醉相反的淸醒品質。《謚法解》稱“剛強理直為武”,[16]“理直”之“理”明顯屬於品性。《官人解》有隱情飾偽的描敘,其中一種是“隱於智理”,其表徵是“內誠不足,色示有餘”,[17]此“理”表述一種刻意有為的心術,與“智”合詞,義涵相近,屬於機智之類。《殷祝解》謂:“故天下者,唯有道者理之。”[18]此“理”為《詩》的“疆理”義。又謂:

用其則,必有群,加諸物則為君;舉其修,則有理,加諸物則為天子。[19]

“群”是百姓,為君須有百姓擁戴。“理”較“群”更高層次,因為“有理”方可以成為天子。《逸周書》所遣用“理”字,大部分表德,只一例表示治國。

《管子》是先秦舊籍,“理”的義涵極為豐富。首先,有作為官職之稱的““理”,卷八《小匡》載管仲薦士以為齊國內政外交之用:

使鮑叔牙為大諫,王子城為將,弦子期為理,寧戚為田。

房玄齡注:

理,獄官。[20]

房注是有問題的,關鍵是以後出的刑法義誤判字義。《管子》原來視“理”為治國大法。卷二十《形勢解》謂:

天覆萬地,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治之以“理”,終而復始,主牧萬民,治天下,莅百官,主之常也。治之以法,終而復始,和子孫,屬親戚,父母之常也。治之以義,終而復始,敦敬忠信,臣下之常。[21]

天有“常”,人君也有常,就是以“理”為治。父母亦有常,是以“法”為治。身為臣下自然有常,以“義”為治。從君臣之道說,“理”是君道,“義”則為臣道。君臣之道合稱為“理義”。“理義”二字不可倒轉,因尊卑有別。卷二十《形勢解》遂謂:

明主之動靜得“理義”,號令順民心。[22]

“理義”為君臣之道,和“民心”的重要性不相伯仲,而其為君主“動靜”的準則,決定了治亂的大局,因為“亂主之動作失‘義理’,號令逆民心”,[23]亂主於君臣之義已亂,所以“理義”亦轉成“義理”;“理義”亂失與背逆民心的結果,都是可悲的。則人君治國亡“理”,實安危之所繫。《管子》的人君統治之道的“理”,無疑是在《詩三百》的“疆理”義之上引申發展的。因此,“弦子期為理”的“理”,因為有這種“理”為君道的思想背景,是不能釋讀為“獄官”的。卷十四《四時》有“三政”之說,云:

不中者死,失“理”者亡。[24]

既然如此,“理”可謂君人南面的極則;卷十三《心術》開展論述說:

天之道,虛其無形,……故偏流萬物而不變。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

做道與德無閒,故言之者不別也。閒之“理”者,謂其所舍也。義者,謂各處其宜也。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而為之節文者也。故禮也者,謂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故禮出乎義,義出乎禮,禮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法出乎權,權出乎道。[25]

道、德一體,至高無形,“理”和“法”分別從之衍出,因應權宜而出現。“理”衍出義和禮。“理”之為君道,高出臣道之“義”。“理”為君道原則,“明分以諭義”,“分”指君臣之份位。卷十《君臣》明確說:

別交正分謂之“理”,順理而不失之謂道,道德定而民有軌矣。[26]

君道唯一,不可有二,《管子》於是使用了“一之理”。卷十六《內業》謂:

一物能化謂之神,一事能變謂之智。化不易氣,變不易智,惟執一之君子能為此乎!執一不失,能君萬物,君子使物,不為物使,得一之“理”,治心在於中,治言出於口,治事加於人,則天下治矣。一言得而天下服,一言定而天下聽,公之謂也。[27]

房注“公”義,說“理心之謂”,理心即治心,可謂得閒。《管子》強調人君治天下,猶處軸輪中央,萬變不離其中。處中之道是謂“一之理”,處一而服天下,謂“公”。《管子》於是造了“公理”一詞。《管子‧形勢》謂:

行天道,出“公理”,則遠者自親。廢天道,行私為,則子母相怨。[28]

相對於公理,於是有“私理”,是危亡之所由。卷五《法禁》謂:

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倍法而“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故下與官列法,而上與君分威,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29]

臣下侵蝕王權謂之“私理”,因此,治理天下國家,預先防制反側,至為重要。全力控馭朝臣,謹慎“爵位”的分配,至為關鍵。卷一《乘馬》謂:

朝者,義之理也。是故爵位正而民不怨,民不怨則不亂,然得義可理。“理”不正則不可以治,而不可不理也。[30]

“義”為臣道,謹於爵位則可以理治。“理不正”的“理”即上文所說君道。[31]“理”不正則亂,“理”正則治,於是有“正理”之稱。卷二十《形勢》謂:

道者,所以變化身而之“正理”者也。[32]

君人南面的“理”,務令天下人聽服,則此“正理”不獨施諸一身,於是又有“天地之理”。卷十二,《管子‧侈靡》謂:

尊天地之理,所以論威也。[33]

“政平則無威不行”,主張“親左有用,無用則辟之”,視才幹而施予奪,這極須明察秋毫的“明”。明主之用君威,猶造化的“陰陽”運轉,不可忖度。《管子》卷十四《四時》說:

是故陰陽者,天地之大理也。[34]

綜合《管子》全書的內在思路,通過語境解讀,“理”→“理義”→“一之理”→“公理”→“和理”→“正理”→“天地之理”→“天地之大理”等詞彙,均存在互相貫通的義涵,不能斷章取義,皆以“理”表述人君制馭臣下之術。意涵側重在“整治”,明顯是“疆理”一詞的引申運用。

《管子》強調“理”高出“義”,彰顯君勢,處於這種語境之中,《孟子》亦謂: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35]

“理也、義也”、“理義”這些表述,置於《管子》的歷史語境之中,才能體會其意。《孟子》重“義”而不言“理”,與《管子》異趣,其中就是在君與臣的關係上。《管子》側重深不可測的人君馭下心術,重“理”輕“義”,是必然的。《孟子》則“說大人則藐之”,視殷紂為“獨夫”,民先君後,而沒有逆轉“理義”,但懸空“理”而不道,輕賤人君心術為義的“理”。《孟子》蔑視的是不濟的人君,而非社會的尊卑秩序,在敘述過程中,依然先“理”後“義”。單從《孟子》本書是不易察覺這用心,置於齊國的學術環境之中,對照《管子》的“理”義,便自曉然。

   (二)

先秦諸子各以其道鳴天下,對治時代的問題,思想極活躍。《管子》借“理”字開出其義理世界,“理”就如同共用的義理容器,為爾後諸子論説治道的媒介,這在《論語》和《老子》還未見端倪。直至唐代仍肯定孔子為撰作者的《易傳》,劉勰便是運用其話語和思想圖式架設《文心雕龍》的義理系統的,“理”字是組構《易傳》的形上義理的重要部件。《乾.文言》謂:

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美在其中而暢于四支,發于事業,美之至也。[36]

“通理”成為理想的君子人格的必須條件,則此通“理”必蘊重大意義,而不可能是質料形態的“理”義。若堅持戴震《孟子字義疏證》的詮釋,先秦的一切義理便根本不能解讀了。《易傳》的義理體現於“天地”的圖式和其相互的關係,則“通理”之“理”在“天地”的語境之中,自然是與“天地”相關的“理”,於《繫辭傳》,稱之為“天下之理”:

易則易知,簡則易從。易知則有親,易從則有功。有親則可久,有功則可大。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37]

“成位”對應《文言》的“正位”,意義貫通。“天下之理”以“易簡”之道實現豐功偉業,較之《管子》“天地之理”的“論威”所呈露的逼迫感,顯然寬容和厚道。同一樣的“天地之理”,意涵和氣氛截然不同,說明“理”字的中介屬性,必須透過語境的解讀,方能把握真際。《易傳》的“理”既有異《管子》,自然也不能隨便比附。《說卦傳》稱: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于神明而生蓍,參天兩地而倚數,觀變于陰陽而立卦,發揮于剛柔而生爻,和順於道德而理于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38]

“窮理盡性”四字,爾後一直成為中國思想領域的核心詞語,不論儒、釋、道,都可以通過“窮理盡性”寄託各自的義理,大加發揮。“性”和“理”的組合,在“理”義之中注入“性”這主體義涵,遠超出《管子》的君道義。“天下之理”和“窮理盡性,以至於命”之關係,《說卦傳》謂: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39]

“性命之理”是“天道”、“地道”、“人道”的根本,透過此“理”,溝通天地和人生。

《易傳》言“理”的數量是如此有限,其意義則非比尋常,而“《易》理”一詞亦轉成為《易》的名謂。[40]《易》理是“性命之理”,“通理”則是君子之所必備。說明宇宙間深賾的秘密,皆可以以主體的理解力去理解、體會、說明及轉化,突破了《管子》專屬權術的“理”義。

   (三)

墨者與儒門峙立,蔚然為一代“顯學”,重視道德和精神的影響,《墨子.非儒》謂:

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無故從有故,弗知從有知也,無辭必服,見善必遷。[41]

“理”有“是非之理”,這是建基於個人的道德操守和判斷能力,以作為立身的大原則,所以說:

不義不處,非“理”不行,務興天下之利,曲直周旋,利則止,此君子之道也。[42]

仁人君子以“理”立身,此“理”是“是非之理”,必須互相砥礪,以前知覺後知。統治者必須意識到這問題。“理”的相互影響,若要“興天下之利”,則必須恰當任用賢人君子,務令其“染”一國之士和一國之君。“染”是精神的感染。《墨子.所染》提出:

凡君之所以安者何也?以其行“理”也,行理性(生)於染當。故善為君者,勞於論人,而佚於治官。[43]

以“理”為治則君者得其所安,國君之得以“行理”,是受到恰當的薰陶感染得結果,選賢使能,方才是關鍵;“治官”的權術問題,非措意所在。這種主張,與《管子》之勞於主術的“理”,全然異趣。

退一步而言,一國之士若慎於取友,在公務上亦會得益。《所染》說:

非獨國有染也,士亦有染。其友皆好仁義,淳謹畏令,則家日盆,身日安,名日榮,處官得其“理”矣,則段干木、禽子、傅說之徒是也。其友皆好矜奮,創作比周,則家日損,身日危,名日辱,處官失其“理”矣,則子西、易牙、豎刁之徒是也。[44]

“得理”的關鍵在慎於取友,透過砥礪而認識“是非之理”。具備了這種“理”,處理公務自然較為成功,容易獲得正面的肯定,連串良性的回報亦隨之而至。《墨子》的“理”義,與其“尚賢”、“尚同”的觀念相呼應,肯定道德的感染和陶冶作用,和儒家沒有本質的差異。《易傳》的“理”是“君子”人格的必備內容,《墨子》的“是非之理”雖非“形而上”的理,但卻是“仁人”、“君子”所守服,是人君之所以看重仁人君子的優長。

《莊子》涉及的“理”、與《易傳》、《墨子》相較,又是另一種形態。

《莊子》內篇七篇,只在《養生主》一見“天理”,是敘庖丁解牛時的狀態:

方今之時,臣以神遇,而不以目視,官知止而神欲行,依乎“天理”,批大郤,導大窾,因其固然。[45]

就文詞的意序分析,“依乎天理”下啟“批大郤,導大窾”的刀技,則此句的“天理”與骨肉接合的肌理相關。《淮南子.兵畧訓》言:

解必中揍。

高誘注云:

揍,理也。[46]

則“依乎天理”的“天理”指的是肌紋的“揍理”,字又作“腠理”,唐成玄英注“依天然之腠理”。[47]如此,則《莊子》內篇全没有表述形上概念的“理”字,和老子的情況一致。治思想史者,但睹字面便望文生義,急不及待發揮張揚,實不得要領,並且迷誤來學。

《莊子》的外篇和雜篇則情況有所不同,“理”字頻見。《天地》謂:

物成生“理”,謂之形。[48]

物之所以成形,其中自有“理”在。物形之“理”非外來,乃在物成的過程之中自生自現。大至宇宙,以及有事物,皆各有其自存的“理”,稱之為“萬物之理”。《知北遊》謂: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聖人者,原天地之美而達“萬物之理”。[49]

“成理”即《天地》的“物成生理”,是物自身顯示的“理”。套用康德《純粹理性批判》“物自身”的觀念,這“萬物之理”便不是絕對化的形上理念,而是與理實世界的複雜性相對應,“理”以特殊性的面貌出現。“物自身”呈現本身面貌,這呈現的“理”是一種客觀現象。客觀上有此“物”,便有此“理”。《則陽》謂:

萬物殊“理”,道不私,故無名。[50]

萬物各具其自身之理,謂之“萬物殊理”。經驗上接觸過的事物,其“理”均可稱說;未得經驗的,“理”不可解。《則陽》說:

未生不可忌,已死不可阻,死生非遠,“理”不可覩。

郭象注:

死生止在目前,而其“理”莫能覩。[51]

這個“理”同時涵具主觀的經驗,以“情”字概括。生,我既不知;死,亦未經歷。則生死之“理”只有存而不論。《至樂》從這角度切入,於莊子喪妻,“箕踞鼓盆而歌”的寓言,敘述莊子敲打骷髏,第一句便謿諷道:

子貪生失“理”,而為此乎?[52]

未經歷過死,根本不應畏死。常人貪生畏死,是不了解“生死之理”。骷髏經歷過死亡,了解死亡之“理”,當莊子以俗世心態安排“司命”之神恢原其生命,助其重返人世,骷髏便愁眉深鎖,說:“吾安能棄南面王樂而復為人間之勞乎?”[53]經歷過死亡方知死亡的樂趣,這樂趣稱為“情”。因此,《莊子》的“理”包蘊了“情”。理、情兩字互文,因理見情,本情會理,“理”離不開自身的切實感覺。《秋水》云:

是未明天地之情,萬物之理。[54]

《則陽》說:

孰正於其情?孰偏於其理。[55]

都是情、理互文。綰合情、理,統一了主體感覺與物自身的呈現,我與天地萬物結合為一體,天、人無間。《天運》謂:

夫至樂(音樂的樂)者,先應之以人事,順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應之以自然。[56]

《刻意》講“養神之道”,主張“循天之道”。[57]《漁夫》提到“同類相從,同聲相應,固天之理也”。[58]創制樂曲、護理精神、物理現象,皆和“天理”相關,則可見在物自身的“理”之上,還有一更層次的“天理”。對比於“物”,“天”為大,所以又稱之為“大理”。《秋水》敘北海若訓誨河伯,云:

今爾出於崖涘,觀於大海,乃知爾醜,爾將可與語“大理”矣。[59]

以實在的體驗粉碎成見的束縛,英國哲學家休謨《人性論》就是以這種思路開闢哲學新路,人文和神學並行不相悖。《莊子》“大理”的觀念,提醒讀者自身經驗和成見的限制。《在宥》指出:

自三代以下者,匈匈焉終以賞罰為事,彼何暇安其性命之情哉!而且說明邪,是淫於色也﹔說聰邪,是淫於聲也﹔說仁邪,是亂於德也﹔說義邪,是悖於“理”也。[60]

這裡所說的“理”不是萬物本身的“理”,物之“理”猶河伯,河伯自足於本身的經驗和處境。談論仁、義的儒者,亦只自足於本身的成見。此物之“理”不足以盡“大理”,猶河伯之望洋興歎,儒者一旦擺脫成見的窒梏,方能感受更偉大的“大理”。困於成見,以所知見為必然,《天下》謂“以義為理”的“君子”,依然是未覩“大道”的“一曲之士”。[61]

《莊子.天下》以“大體”的整全“道術”,批評諸子的主張未通“大道”,“理”字在評論的過程中,為重要的衡量。評慎到謂:

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夫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无譽。……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62]

莊周自譽,則說:

其應於化而解於物也,其“理”不竭。[63]

能夠從物理之中解說,超拔個人的經驗和成見,呼應於大道的“化”,體現於其不竭的“理”,就是《繕性》所說的“道,理也”。[64]

由此而言,物各有理是莊周的基本概念,道有道之理,天有天之理,萬物各具其自身之理。比傅以宋儒的“理一分殊”,根本不對應。“情”這種經驗感覺萌生於會“理”的過程,和“理”一體兩面。以一言概括《莊子》的“理”殊勝之處,那就是“情理”的觀念。

   (四)

戰國時代中葉,諸子用“理”更為頻繁。《荀子.非十二子》每遣“其持之故,言之成理”句,表明學說之能自圓。至於批評儒門中人的子思、孟軻,則沒有這種厚待了。諸子即使“言之成理”,不過是一曲之見,仍然闇於“大理”。只有到達完全的“大清明”境界,無所偏蔽,才足以稱說“大理”。《荀子.解蔽》謂:

坐於室而見四海,處於今而論久遠,疏觀萬物而知其情,參稽治亂而通其度,經緯天地,而材官萬物,制割“大理”,而宇宙裏矣。[65]

這是“大人”無蔽的心境,把握經天緯地的“大理”。相對於這種宇宙“大理”,諸子之“理”,自然是一隅之見了。“大人”即是“君子”。《荀子.王制》謂:

天地者,生之始也;禮義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禮義之始也。為之、貫之、積重之、致好之者,君子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參也,萬物之揔也,民之父母也。[66]

“三始”是君子之以“禮義”理天地。孔子說“吾道一以貫之”,《荀子》則擴而充之,君子經天緯地,勉力“貫之”。漢董仲舒和許慎的“王”義,與《荀子》一脈相承。《荀子.天論》謂:

百王之無變,足以為道貫。一廢一起,應之以貫,“貫理”不亂。[67]

“貫理”乃講求“大理”,非斤斤於“物之理”的事物表象。《荀子.解蔽》說: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知物之理也。以可知人之性,求可以知物之理,而無所疑止之,則沒世窮年不能徧也,其所以“貫理”焉,雖億萬,已不足以浹萬物之變,與愚者若一。[68]

“物”之理紛雜,不可能徧求。心思為“物之理”蔽錮,根本不能明白“萬物之變”。“貫理”不是在特殊“物理”現象的層面說。蒙蔽於現象的“物理”,只淪為“妄人”。反觀《莊子》外篇和雜篇強調“萬物之理”,《荀子》海罵的“妄人”,應有所指,是莊周後學而無疑。

《荀子》要求學者懂得“止”,“止”於“禮之理”。《荀子.禮論》強調:

“禮之理”誠深矣,堅白同異之察入焉而溺;其理誠大矣,擅作典制辟陋之說入焉而喪;其理誠高矣,暴慢恣睢輕俗以為高之屬入焉而隊。[69]

與“禮之理”相較,諸子之理全在其下。相對於“物之理”,“禮之理”方才是“大理”所在。“禮之理”又稱“文理”,因“禮者,以財物為用,以貴賤為文”。[70]所以《禮論》說:

“文理”繁,情用省,是禮之隆也。文理省,情用繁,是禮之殺也。文理、情用相為內外表裏,並行而雜,是禮之中流也。[71]

情用和“文理”平衡,謂之“稱情以立文”。[72]合乎“文理”則治,“文理”不稱則亂。《荀子.富國》謂:

百里之國,足以獨立矣。……仁人之用國,……致忠信,期“文理”。[73]

《性惡》說:

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74]

而《荀子.賦》起筆以隱語表“禮”說:

非絲非帛,“文理”成章。[75]

這“文章”的特色是“簡然而知而致有理”、“匹夫隆之,則為聖人;諸候隆之,則一四海”。因之,“隆禮”是大本所在。學者所務,在此“文理”。《荀子.大畧》說:

善學盡其“理”,善行者究其難。[76]

學者的“志”和“行”都不能離棄此“理”。《正名》謂:

志輕“理”而不重物者,無之有也;外重物而不內憂者,無之有也;行離理而不外危者,無之有也。[77]

士人以至天子時刻不能鬆懈“貫理”。《王制》強調:

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順比從服,天王之事也。[78]

“禮之理”之為“大理”,“君子”所終身“貫”之於天下、“綦”成於百姓。“文理”或“大理”乃學者之急務,然亦不可濫說,必待其人,才可以闡明此“理”。《勸學》説:

辭順始可與言“道之理”。[79]

世間蔽於一曲之士太多了,必待其人心悅誠服,方可曉諭。

《荀子》講“道之理”,指的是禮這種“文理”,端重在政教秩序,與《莊子》“理”的自生之義,側重內心,完全異趣,而“理”成為《荀子》和《莊子》深層對話的橋梁,兩家壁壘,也由之而顯。至於《禮記.仲尼燕居》說的“禮也者,理也”,是在《荀子》“文理”的思路發展出來的。

   (五)

《荀子》的“文理”觀予其門人韓非和李斯極深的影響,“理”字成為戰國晚期的學術和政治的重要話語。《莊子》謂“道,理也”,《荀子》講“道之理”,《韓非子》則“道理”連篇了。《解老》謂:

緣“道理”以從事者,無不能成;大能成天子之勢尊,而小易得卿相將軍之賞祿。夫棄“道理”而妄動者,……猶失其民人而亡其財資也。[80]

立身處世,成就功業,掌握“道理”是成敗的關鍵。失敗是基於“不知道理而不肯問”,陷於禍患,是“不服從道理”的結果。聖人御物之術,“生於道理”。[81]

“道理”既是成敗榮辱的樞紐,則其義指,不能採用互訓的方式,含糊其詞了。《韓非子‧解老》謂:

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萬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為物之制。

萬物各異“理”,“萬物各異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無常操……萬智斟酌焉,萬事廢興焉。……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隨時,與“理”相應。萬物得之以死,得之以生;萬事得之以敗,得之以成。

凡“理”者,方圓、短長、麤靡、堅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後物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不可謂常。而常者,無攸易,無定“理”。無定“理”,非在於常,是以不可道也。……故曰:“道之可道,非常道也。”[82]

以“理”詮釋《老子》“道”,指出“道萬物各異理”的現象,是“道”的呈現,道存在於萬物之中,理則是“物之文”的呈現。很明顯,《韓非子》以“理”取代“德”,移讀《老子》“道德”為“道理”。

“理”為“道”之德,顯示於現象界。現象界有終始生死的過程,並非恆常不變。變化即無常,無常是現象界的普遍現象,“無常操”指這種無常的現象。以“理”相應的“道”,自然是“非常道”。

《老子》說的“道可道”的“可道”,指言説。凡可以言說的都是“定理”,“理”不定則難以言詮。“道”可以言說和詮釋,是因為此“道”是“定理”。此“定理”是現象界的“無常操”,背後相應的是“非常道”的道。“常道”不是道的“定理”,“非常道”才是“定理”,表明世界是由“變化”構成的,言說根本沒有辦法詮說“變化”。

以“理”代“德”,是運用一種新的視角分析現象和本質的內在關係,《解老》提到“以理觀之”,[83]“理”成為觀察世界的通孔,是對《莊子》“以道觀”的創造性繼承。

《韓非子》談到“天理”:

古之全大體者……不逆“天理”,不傷情性……守“成理”,因自然。[84]

“天理”、“成理”指那對應於“非常道”的“道理”,是人所可掌握,稱為“不逆”;若能加以運用,是為“守”。兩者的分守,稱之為“數”。

《喻老》說:

不乘天地之資而載一人之身,不隨“道理之數”而學一人之智,此皆一葉之行也。[85]

個人的智慧有限,追隨一家之說,猶如三年才造一片葉子,天下林木那得不光兀。因此,“道理之數”這一大道理,便不能從個人學,而必須“乘天地之資”,處於又天地之間,敞開心靈,善加體會。說明不受制於成見和定說,則運用這變化不測的“道理”之資之際,便可以如《韓非子‧外儲說右》所言:

因事之理則不勞而成。[86]

事有事之理,治也有“治理”:

其法道通乎人情。[87]

“因”理“通”情,是運用“道理”的竅門,而不是紙上談兵的工夫。

《韓非子》以“理”代德,此“理”乃人君操控天下的心術,因時、地、人而制其宜,變化不可測,表現了極陰刻的一面。同樣講“道理”,《莊子》則高揚個性,《韓非子》則完全異趨。《史記》同傳,或見其義之相反。

   (六)

《禮記.樂記》講“理”,“天理”與“人欲”相對,為宋儒理學所發揮。但在戰國時代,則是通行的法家話語。馬王堆出土的《經法》、《十大經》、《稱》和《道原》,唐蘭認為即失傳二千年的《黃帝四經》,“非常注重理”,“從老子的侈談天道進一步來研究人事了”。[88]《經法》涉及“理”的議論很多。《經法.四度》正面使用“天理”、“人理”兩詞,沒有相峙的意思。為“理”下定義,跟《韓非子》相類,《經法.論》謂:

物各合於道者,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顺。物有不合於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察逆、順以觀,於霸王危亡之理,……然後帝王之道成。……逆順有理。[89]

強調“理”之合乎“道”,相合為“順”,不合為“逆”。觀察順、逆,是成就帝業的關鍵。《論約》說到有“天地之理”、“人事之理”,指出“順則生,逆則死”,因此“萬舉不失理”,[90]以“道”為宗極,置“理”於生死存亡的兩極,沒有任何回轉的餘地。最後一篇《名理》,立道宗,然後“循名究理”,[91]亦於生死存亡的兩極立論。《經法》中的“人事之理”即“人理”,乃以“天理”為依歸,構成極度緊張的“順逆”關係。《禮記.樂記》的“天理”、“人欲”,亦是對峙不兩立。同時反映了極度繃緊的精神,《經法》和《樂記》論旨雖異,但從天人之理這一角度言,無疑烙下共同的時代印記。

《十六經》的《成法》談“一之理”,[92]提出握一以馭萬的主張。這“一之理”初見於《管子》,在《文子.道原》及《淮南子.原道》皆有類似的提法。《文子》於“理”字的運用極似《韓非子》。“道理”一詞再見於《文子.符首》,亦以一種張力極強的“人與道不兩明”角度立論。[93]“一之理”是“道理”所在,“道理”只一,不能有二,何況其餘!《文子.自然》為此擺出理據:

凡事之要,必從一始,時為之紀,自古及今,未嘗變易,謂之“天理”。[94]

又說:

下有始,莫知其“理”,唯聖人能知其所以。……死生同“理”,萬物變化,合於“一道”。[95]

道只能是“一道”,理亦只能是“一之理”,不論任何事物的生滅變化的現象,本質都是“一理”。一切作為措置,只求“合”於一理。這“合理”的觀念和《經法》無異,與同樣深刻,朝向著獨一無二的主威,為專制製造理據。如果不細察語境,很容易誤認《文子》說的“合理”為開明。

“合理”不能漫無際涯,隨便比合。因此,“以無應有,必究其理”,[96]究理則必須了解此“理”的特牲,自然謂:

陰陽四時,金木水火土,同道而異理,萬物同情而異形。[97]

於是“異理”和“一之理”的字面矛盾,必須以本質存在的“同道”觀念解決。“同道”指出事情背後的共同本質。這顯示《文子》儘管刻意抹去現象上的特殊性,但完全抹殺一切現象,於理難通。《文子》遂有“道理之數”一詞,首先見於《道原》:

循“道理之數”,因天地自然,即六合不足均也。[98]

再見於《自然》:

無權不可為之勢,而不循“道理之數”,惟神聖人不能以成功。[99]

復見於《下德》:

故不因“道理之數”,而專己之能,其窮不遠也。[100]

這“數”不是形而下的器數技法,而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其作用和“一之理”相同,則此“道理之數”無疑便是“一”這個概念了。至於“天理”、“人理”等詞彙,亦見於《文子》,都是一種時代通行的話語。

《鶡冠子》是戰國中晚葉道家書中較立足於現實,頗多正視生活世界的議論。稟承道家的思路,“道”、“理”分明。《鶡冠子‧天則》謂:

上下乖謬者,其道不相得也。……陰陽不接者,其理無從相及也。[101]

《度萬》云:

天人同文,地人同理。[102]

文、理就現象的表徵說,是形而下的概念,應用於現實的生活。國法政令在現實生活中影響最為廣泛,《鶡冠子》在這層面突出“理”的駕馭意義。《度萬》說:

夫法不敗是,令不傷“理”,故君子得而尊,小人得而謹,胥靡得以全。[103]

此“理”陵駕法令,法令不傷“理”,社會方能維持其秩序和安寧。“理”的特色是“明”。《泰鴻》謂:

文、理者,相明者也。[104]

這是天地互為相輔的結果。“理”以天地的光明為特質,則法令之合乎“理”,自然不是密計陰險之術,而必須光明正大。這一要求,正反照戰國時代諸侯法令的陰森恐佈。

統治意志以此光明正大的“理”立勢,是謂“理勢”。《泰鴻》謂:

行以“理執”,紀以終始。[105]

這是從“用法”的角度說。人君運勢使法,是法家的主張。《鶡冠子》則以“理”組合勢,表明屬光明正大的君勢。君勢和國法均能依循天地為本的“理”,光明正大,百姓自然可以措手足,有“常”可依,於是《鶡冠子》立“常理”一名。《道端》云:

經氣有常理,以天地動。[106]

天地之動有常,四時之變有序,此為“常理”。

《鶡冠子》一直以天地為“理”制造意義內涵。天地的大德是“生生”,《度萬》曾說“夫生生而倍其本則德專己”,[107]生生之理是謂“生理”:

形神調的生理脩。[108]

個體生命得到恰當的調適,則“生理”順。推而廣之,是謂“倍其本”,此天地生生之德便可實現。

《鶡冠子》談“理”,旨在面對現實世界,不是浮論,於是強調:

辯於人情,究物之理,稱於天地,廣置不殆。[109]

“人情物理”並非世俗生活瑣碎事情的情態,而是一套安邦治國的制度。《王鈇》謂:

其制邑理都,使矔習者五家為伍,伍為之長。十伍為里,里置有司。四里為扁,扁為之長。十扁為鄉,鄉置師。五鄉為縣,縣有嗇夫治焉。十縣為郡,有大夫守焉。命曰官屬。……事相斥正,居處相察,出入相司。父與父言義,子與子言孝,長者言善,少者言敬。旦夕相薰薌此慈孝之路。若有所移徙去就,家與家相受,人與人相付,亡人姦物,無所穿竄,此其人情物理也。[110]

“人情物理”指培養孝弟慈愛的國家制度,是令人性得到實現的政治措置。《鶡冠子》的“理”義,與《莊子》外、雜篇各行其道,推天地生生的大德,而與儒家合拍。道家之重視制度,惟獨《鶡冠子》,而其“理”的義涵,也歸宗於此。

    (七)

《呂氏春秋》是戰國諸子著述壓軸之作,成於眾手,不專一家,但非繁雜無統,論述到有關人主的治術問題,觀點一貫。這先從“理義”一詞說起,“理義”不同“義理”,學術界長期忽略這問題。

《管子》以主術為“理”,臣道為“義”,戰國的法家如《韓非子》、《經法》均未禪續其義,卻在《呂氏春秋》中,“理義”再度出現。這表現於《八覽》之中《知度》、《離俗》、《不屈》諸篇。《知度》言:

凡朝也者,相與召“理義”也,相與植法則也。[111]

這是推闡《管子‧乘馬》“朝者,義之理也”,理義用以樹立法規。《八覽‧離俗》起筆感歎說:

世之所不足者,“理義”也;所有餘者,妄苟也。[112]

而全文的結論,是“令此處人主之旁,亦必死義矣”[113],《不屈》講“達理明義”,舉出魏惠王佞臣惠子的禍國殃民為說。《呂氏春秋》用“理義”一詞,刻意放在臣道的一面,與《管子》集中於人君的角度雖有別,而維護主勢的意義則一。《審分》謂:

凡人主必審分,然後治可以至,……夫治身與治國,一理之術。……人主之車,所以乘物也;察乘物之理,則四極可有。[114]

陳奇猷注謂:

審分者,定局臣上下之分也,定君臣上下之分者,法家家法也。司馬談曰:“法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115]

則“分”乃謂“分理”,即一種尊卑的秩序觀念。

在《呂氏春秋》中,“理”不是概念化的抽象名詞,而是人君駕馭臣下之術。《恃恣》明白說:

以“理”督責於其臣,則人主可與為善,而不可與為非;可與為直,而不可與為枉;此三代之盛教。[116]

《離謂》說:

理也者,是非之宗也。[117]

這個“是非之宗”的“理”,以“善”、“直”的道德實踐為期盼,把儒家的德治理想注入《管子》的“理義”世界之中,亦存在制衡人君的用意,同樣的維護主勢,但《呂氏春秋》較之《管子》,又多一些“人性”,這未嘗不是征戰屠殺後的良知反省和道家的滲透性影響的結果。

秦統一天下,宣示威德,刻石紀功。石刻的頌揚文字均出於承相李斯。李斯《琅邪台刻石》謂:

維廿八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萬物之紀。以明人事,合同父子。聖智仁義,顯白“道理”。[118]

李斯《之罘刻石》又謂:

大聖作治,建定法度,顯著綱紀。外教諸侯,光施文惠,明以“義理”。[119]

李斯頌揚秦始皇為“聖人”,運用“道理”、“義理”教化天下,以儒家的德治理想妝扮殘暴不仁的屠夫,墮落到無所不至的地步。事實上,李斯把這類語詞製造權力的象徵符號,“理”是重要的標誌。“理”之得以成為最強大的皇權符號象徵的標誌,緣於法家高度重視“理”。在法家語境強勢影響下,“理”之在政治世界,達到史無前例的高度。李斯於胡亥面前,斥罵趙高:

故賤人也,無識於“理”。[120]

於法家語境下,“無識於理”就是全面否定趙高,然李斯自己換來悲慘的下場,也是“理”所當然的吧。

        本論二:兩漢諸子“理”義的流變

疏理影響中國思想學術最為深刻的先秦諸子,進而解決了小學訓詁的疑團,掙開意氣、臆斷、誤解所造成的束縛,便可自由地馳騁於思想的原野。接著是對兩漢諸子的檢閱。

    (一)

漢初陸賈《新語》十二篇是漢代立言之篇的開山之作,以仁義樹立論旨,其《明誠》第十一立“聖人之理”,[121]極言其化育廣被的仁德。言“理”雖僅一例,然較之前世法家的陰刻緊張,陸賈的“聖人之理”不啻是甦生萬物的春雨。這時,漢高祖策立趙它為南粵王,詔書稱讚其治粵“甚有文理”。[122]“文理”之為治理,始見《荀子》,反映《荀子》的禮學義理體系首先踏入大漢的廟堂。

賈誼《新書》極重“理”,據此綰織一套治國的理念,體現新時代的有為精神。賈誼的“理”,於《過秦》稱之為“盛衰之理”,[123]乃社稷安危之所繫。於《數寧》謂“事勢”之所以“倍理而傷道”,是指“可為痛惜者一,可為流涕者二,可為長太息者六”的國事。[124]國事之可哀,以其背離“道理”。賈誼極盼人主正視這套“道理”。《先醒》強調:

彼世主不學道理,則嘿然惛於得失,不知治亂存亡之所由,忳忳然猶醉也。而賢主者學問不倦,好道不厭,惠然獨先,迺學道理也。[125]

師傅之教於此極為關鍵。《傅職》指出的“應事之理”,乃太師所理應掌握,以教導太子。[126]國君,取鑑“秦國失理”的事實,[127]能夠避免“倍理而傷道”,“順理”而行,[128]則天下可治。李斯講“道理”在虛飾人主的暴虐,而賈誼則以警惕漢文帝。《新書‧道術》謂“哀理不辟謂之端”,說:

施行得理謂之德,反德為怨。放理潔靜謂之行,反行為之污。[129]

施政順“理”,乃見君德。賈誼合“理”和“德”為一體。《新書‧六術》說:

德有六理。何謂六理?道、德、性、神、明、命,此六者德之理。六理無不生也。[130]

“六理”涵具“德”的生化作用。“六理”即“德”,以“理”代“德”,是《韓非子‧解老》的思路,但內涵完全不同。“六理”非但是《六藝》的大本,天地一切事物之生成化育,皆離不開“六理”。賈誼匠心獨運,一而再地伸說“六理”。《新書‧道德說》發揮“六理”的功能,暢明“德生理”而衍出天地“六美”。“理”表現一種“美”,“玉”的特點恰足以表狀“六美”:

六理在玉,明而易見。[131]

許慎《說文解字》據賈誼之說,以“治玉”釋“理”,先秦諸子没有這樣看法。賈誼認為“德之理”之所以為“美”,具見於《六藝》,明白可見。人君惟順此“理”而行,以生養天下百姓為事,成就政治之美。生養是儒學的精神。

“六理”的本質在“生之德”,乃天子大政的根本,則君德的“理”又體現於何處呢?空言“理”,於事無補。賈誼之所以表彰“德之理”,以“理”代“德”,不是一套空言,乃本於對歷史的深刻反省,斷定秦之亡,是其“失理”,推原禍首,就在商鞅。《新書‧時變》強調:

商君違禮義、棄倫理。

商鞅以攻戰為務,致風俗日壞。禮義倫理之淪喪,是秦失天下的根由。前科有鑒,《新書‧輔佐》主張:

以禮義倫理教訓人民。[132]

在人倫教化上顯示“生之德”,禮義倫理方才體現生養的功能。“生之德”的“六理表現出政治的“美”,這是“理”之為“美”。

賈誼“六理”論對治時代之弊,乃漢儒的表表者。賈誼的“理”義向未受關注,今之敘論,以其氣魄之不凡。

   (二)

《淮南子》的“理”又是一個新的世界。《淮南子‧泰族訓》言“《六藝》異科而同道”,[133]講求學術的本質,所以《原道》置首以明義。這和賈誼“理”論的思維方式無異致。《原道》揭示:

道者,一立而萬物生矣。是故“一之理”,施四海。

高誘注:

理,道也。[134]

這“理”是把握“道”的關鍵,必須理究。《淮南子‧精神》謂:

聖人以无應有,以究其“理”。[135]

精神修養精湛,方能理解道理所在。即使治軍用兵,奇正變化如四時交更,也要如此:

扶義而動,推理而行。[136]

“究理”、“推理”表明這“理”不是空言,必涵可資的事實。《主術》言“道理之數”,[137]便是“推”、“究”之對象。賈誼以歷史為道理之所資,其數為六。而劉安則以“一”為道理之資,其數為五。《淮南子‧本經》說:

萬殊為一。[138]

又謂:

地之生財,本不過五。[139]

這一、五的運用,是其“數”之所在。純概念可以“推”,《孟子》便主張“推仁由義”式的道德拓展。“道理之數”是客觀存在,若加以利用,必先知其所然,則“究其理”乃注意到事實及客觀的情況,不能空推虛理。《莊子》言“萬物之理”和“物理”,劉安“術”的意識亦涉及“物理”。《淮南子‧覽冥》謂:

耳目之察,不足以分“物理”。[140]

這“物理”是“萬殊”之“理”,身體的認知本能的能力有限,根本不可能遍究。人君立勢,便不能在“究理”上顯示高大和圓滿,《主術》遂言:

數窮於下則不能伸“理”。[141]

自暴其短,示下以弱,犯了主術的大忌。因此,“究”此萬殊的“道理之數”,不若“循理”,《淮南子‧詮言》指出:

不惑禍福則動靜循“理”。

這就“弗求於外”,因為:

天下不可以智為也,不可以慧識也。[142]

主張人主“守其分,循其理”,[143]不以外在世界的現象為慮:

循“理”而動,不繫於物,正氣也。[144]

劉安又強調:

行由其“理”,雖不必勝,得籌必多。何則?勝在於數,不在於欲。[145]

喻以棋局,勝算不在乎爭勝的欲望,關鍵在認識布棋的技術,循“理”而行。《淮南子》正視“物理”和“道理之數”,以兵法“知彼”之術,說明“循理”的重要性。“循理”而行,所以稱為“正氣”,是因為:

有智若無智,有能若無能,道理為正也。[146]

“正”是準則的意思。行事以“道理”為準則,不依恃一己喜怒,亦不曲從人意,於是:

道理通而人偽滅也。[147]

如此,必勝算在握。由此而言,“理”實為《淮南子》的核心。

《淮南子‧要略》開宗明義說:

夫作為書論者,所以紀綱道德,經緯人事,上考之天,下揆之地,中通諸“理”。[148]

天地之理是為“道理”,天地之間有“物理”,更重要的是“人理”。《淮南子‧氾論》謂:

天下豈有常法哉!當於世事,得於“人理”,順於天地,祥於鬼神,則可以正治矣。[149]

“理”為正,以“理”為治是為“正治”。一言以蔽之,曰“理治”。

“理治”是《淮南子》的根本主張。賈誼用“六理”為治,根據“禮義倫理”體現“生之德”的政治。劉安不預設立場,主張順從“諸理”,以其“數”而行。同樣講“理”,賈誼仁厚宅心,而劉安惟以制勝是念,儒、道殊塗,至此而分明,而其道、法合流的“理治”主張,更屬中國傳統治術的智慧。

   (三)

漢代“理”的思想語境中,董仲舒佔極重要的位置。今傳的《春秋繁露》體現了“理”的宏偉世界。秦一統天下,“理”已晉而為權力符號的標誌。入漢而循之,劉邦以“文理”稱治績。爾後,賈誼、劉安各陳為治之“理”。漢武帝即位,舉用人才,策問士人,詢以“性命之情”之“理”。[150]而董仲舒的對策,直言當世的政治犯下大弊:

有所詭於“天之理”。[151]

漢武帝詢問的是“性命”的情理,董仲舒對以“天理”,層次極高,足以顯示一非凡時代的氣象,而“理”也成為重要政治和學術的話語。《春秋繁露》說“理”之豐富,其時的語境實有以致之。

先以《春秋繁露》的“天理”為開端。《度制》謂:

故明聖者象天,所為為制度,使諸有大奉祿,亦皆不得兼小利、與民爭利業,乃“天理”也。[152]

提倡聖賢行事效法“天”則,節制所作所為,不能專務聚斂,盡刮財富,與民爭利。這一套“天理”,意在對治“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現實弊況,為生民請命,這是儒者“生之德”的關懷。《春秋繁露‧對膠西王越大夫不得為仁》謂:

仁人者,正其道不謀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153]

“理”與“道”並行,王者賴之以致治。《楚莊王》謂:

所聞天下無二道,故聖人異治而同理也。……今所謂新王必改制者,非改其道,非變其理。……若夫大綱、人倫、道理、政治、教化、習俗,文義盡如故,亦何改哉?故王者有改制之名,無易道之實。[154]

“異治而同理”表明“理”為政治的本質,發揮了孔子“損益”的說法。“損益”有所“因”,雖百世可知。董仲舒以“理”代“因”,從而確立“理”的中心位置。

“理”為治之本,不可失。《春秋繁露‧仁義法》說:

詭其處而逆其理,鮮不亂矣。[155]

《身之養重於義》警惕說:

忘義而殉利,去理而走邪,以賊其身而禍家,此非其自為計不忠也,則其知之不明。[156]

知昏不明,“逆理”而“去理”,是自尋禍敗的原因,至於君子則不然。《仁義法》強調:

內治反“理”以正身。[157]

“反理”即“修其理”,這不是淺嘗輒止,還要造到《符瑞》所謂“極理以盡情性之宜”,[158]這是《易傳》“窮理盡性”的說法。

董仲舒強調天人一體,[159]“反理”、“修其理”、“極理”之與“人理”,[160]關係如此密切。《春秋繁露‧為人者天》闡釋說:

人之形體,化天數而成。……人之德行,化天理而義。[161]

“人理”包括形體與德行,都是“天數”和“天理”化育的結果。“數”是具體的,“理”是一種原則。董仲舒突出“天地之理”,同時亦表“天數”,而且不厭其煩。在《春秋繁露‧官制象天》中主張依“天數”設官立制。“天數”的觀念源自《易傳》和《文子》,董仲舒納之於“天理”的思想體系之中,為立制的理據。

納一切人文活動於“天理”的框架之中,是為“貫理”、“承理”。“貫”和“承”於這套理論十分重要,“天理”是否能夠轉化和實現,端賴於此。董仲舒極重視事情的開端,認為開端是決定成敗的關鍵。最根本的開端稱“一元”,稱為“大始”。《春秋》之所以“元年”始,“變一謂之元”,是因為“大其貫承意之理”,[162]奬重貫承天理以施政。《春秋繁露‧正貫》開宗明義說:

《春秋》,大義之所本耶。……然後援天端,布流物,而貫通其“理”。[163]

《春秋繁露‧重政》於此再三致意:

天地之元,奚為於此?惡施於人?大其貫承意之“理”。[164]

《春秋》“貫理”的說法,又見董仲舒於建元六年六月的廷對。[165]視“天理”為“人理”的依據,“天”為“人理”的本元大端。王者布政,重在“貫承”天之“理”,轉化“天理”、“天數”,並加以實現。在布政施治之中顯示“天理”的生德,而非借力攫利、以權謀私而塗炭生民。

董仲舒特別提示:身繫“王”名的人君必須時刻注意本然的職份,務求承貫“天地之理”,《春秋繁露‧王道通三》釋“王”義,彰明此理謂:

三畫者,天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

許慎《說文解字》也用這個解釋。董仲舒不過借字形巧為伸說為君之德,並非說字求本義。《王道通三》強調“人理之副天道”,如此則“文理燦然而厚”,申明:

陰陽之“理”,聖人之法也。[166]

“天地之理”又稱“陰陽之理”。有理則有數,天地間之種種變化,是“陰陽之數”的展示。“天理”和“天數”是一體。“王”者屬“聖人”,其責任是貫徹此“陰陽之理”,布政育羣,大暢天的生予之德,如此則“人理”符合“天道”,結果是“文理”光明爛然,治平可期。

董仲舒認為聖人都存有“貫承天理”的自覺,孔子是聖人,實踐“貫承天理”。《春秋》既出自孔子,於“六藝”之中最能彰明“王”者之義。《春秋繁露‧竹林》謂:

《春秋》推天施而順人理。[167]

認為《春秋》的宗旨在於指示王者“推”行天地施予的生生之德,“人理”得以順從“天理”,令“人副天”。“副天”則順,反之為逆,綜言為“順逆之理”。《春秋繁露‧陽尊陰卑》推闡說:

是故推天地之精,運陰陽之類,以別順逆之理。[168]

聖人動機良善,全心全意區辨“順逆之理”以成治。任德和任刑,為分水嶺所在,“為政而任刑,謂之逆天,非王道也”。[169]表面上是重複孔子“為政以德”的主張,但刻意彰明“任刑”為“逆天”,則明顯地針對漢初“酷吏”橫行的政情,這是儒者經世的苦心。

董仲舒一套“天理”學說,是對治時代問題的主張,並非肆言空說。“王”之所以為王,是因為能“別順逆之理”,貫承並推行天地之理。因此,“王”者必須了解名謂背後的道理。《春秋》所以為“王者之事”,就是能正“王”名。《春秋繁露‧深察名號》強調:

《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170]

“名”正之以“理”,不是一個人說了算,因為“理”於天地並存,是客觀的存在,不是統治意志所可以左右。物之名正以“物理”,王之名正以“天理”,是為“正名”。正的標準是“理”,“理”是“名”的根本。所以“正名”是:

隨其名號以入其理,則得之矣。[171]

《深察名號》開宗明義:

治天下之端在審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號。名者,大理之首章也。[172]

董仲舒於《春秋》的“正名”,三復其意,《春秋繁露‧實性》謂:

《春秋》別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必各因真。真,其義也;真,其情也,乃以為名。[173]

董仲舒千言萬語,始終不離人君順從“天理”這宗旨,然則這“理”又從而說,《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回應這問題而提出“中和”,而“中”就為本之所在。董仲舒強調“中者,天地之太極也”、“天地之所終始也”,謂:

中者,天地之美達理也。[174]

一言以蔽之,“天理”就是“中”道,事事恰到好處,無過無不及,和漢代《洪範》“皇極”義的“大中”相呼應,要求人主有所節制。《春秋繁露‧度制》說的“天理”,正是從節制立義的。離開“中”,便是非理,人君而非理,便名不符實了。歸根在人君的自我約束和檢點,究竟實在處,便是如斯乏力。在“力”懸殊的情況下,“道統”之於“治統”,只能起到提點的作用。中國思想史便是在這齣悲歌之中匍匐而進,嗡出微弱的聲音而已。即使如此,董生的“理”,至今還不在學術視野之內,可悲之至。

   (四)

董仲舒以“理”為說,不一定能制約武帝的活動,但“理”之得以成為廟堂的共用話語則屬無疑。《鹽鐵論》是昭帝朝廷議的記錄,較真實反映了朝廷話語的情況。《鹽鐵論‧國疾》載丞相史的話:

夫辯國家之政事,論執政之得失,何不徐徐道“理”相喻,何至切切如此乎![175]

政事講的是“理”。《鹽鐵論‧申韓》中的御史表明:

明“理”正法,姦邪之所惡而良民之福也。[176]

治民以“理”,作用昭然。《詔聖》裡御史又說:

高皇帝時,天下初定,發德音,行一切之令,權也,非撥亂反正之常也。其後法稍犯,不正於“理”。[177]

時代問題因此而生,“《三章》之法不可以為為治”,必須重刑以藥亂,使正於“理”。處亂世不可言“理”,《鹽鐵論‧論誹》中丞相史說:

飯蔬糲者不可言孝,妻子飢寒者不可言慈,緒業不脩者不可言“理”。[178]

講“理”也要論條件,落魄無業的人根本不可以講“理”,因為沒有講“理”的條件。“理”於是屬身份的標誌。

講“理”的丞相史是“無他材能術學”的車千秋。車千秋說“理”的水平,和董伸舒一比,高下立見。

不獨廷臣講“理”,文人亦樂於此。東方朔《答客難》謂:

語曰:以筦闚天,以蠡測海,以莛撞鐘。豈能通其條貫,考其“文理”,發其音聲哉。

東方朔《旱頌》起筆說:

維昊天之大旱,失精和之“正理”。[179]

可見“理”已成為漢代知識階層普遍的共同話語。

董仲舒主張《春秋》的辯“理”為王者大義所在,是不乏響應的。揚雄是繼董仲舒之後的表表者,其用以表志的《法言》,提出:

說“理”莫辯乎《春秋》。[180]

劉勰於《文心雕龍‧宗經》也強調“《春秋》辨‘理’”,揚雄和劉勰都繼承董仲舒的說法。《法言‧君子》說:

通天、地、人曰儒。通天、地而不通人,曰伎。[181]

這不啻是董仲舒義的推展,所異者,是“儒”無別於“王”,亦身負“通理”的重任。《法言‧君子》又說:

水避礙則通于海,君子避礙則通于“理”。[182]

楊雄解釋聖人之所以多言,是為了剷除阻礙,目的都是“通理”。“理”是聖人立言的宗旨,和前面所說《春秋》所辯的“理”,是一致的。

《法言》的“理”在楊雄的《太玄》可得互證。《太玄‧玄攡》指出:

天下之理”得之謂德也;“理”生昆群兼愛之謂仁也,列敵度宜之謂義也。[183]

仁、義生於“天下之理”。“儒”講仁、義,即是講“天下之理”,這只有“通天、地、人”才有可能。《玄瑩》亦強調:

理也瑩、事也昭,君子之道也。[184]

明“理”是君子之所以責無旁貸,因為“理”是聖人立言的宗極,此“理”不可不明。而一切作為舉措,必“因”這個“理”而行,假如“因之匪理,物喪其紀”。[185]

楊雄的“通理”觀不越董仲舒,當然遠出色於《鹽鐵論》中的朝官。說的雖然有限,但卻深得要旨。

   (五)

另一部必須疏理的,是與楊雄為布衣交的嚴遵所著的《老子指歸》。[186]嚴遵強調的是“神明”。“神明”是人的性情,人主作為影響極大。“上仁之君”其“神氣和順”,“經天之分,明地之理”;“上義之君”則“性和平正”,“因天地之理,制萬物之宜”;這是嚴遵開宗明義主張。[187]

神明其德的“上士”,可以到達“和為中主,分理自明,與天為一,與地為常”的境界。[188]這種說法,有董仲舒的“中和”的影子。至於“聖人”,雖不出戶,能夠造到:

反於死生之說,察於是非之理,通於利害之元,達於治亂之本。[189]

要造到“治國無為”,必須:

隨時循理,由因其當。[190]

處於不同的政情,對治的方式亦異:

其處弱小也,因道而動,修“理”而行。[191]

嚴遵認為“無為微妙”,“聖人”能夠“通天之理,生為之元”,便可以造到“事無不理”。[192]聖人之治,“動合中和,名實正矣,白黑分明,曲直異理,是非自得”,[193]這和董仲舒講的“無為”和“中和”相彷彿。嚴遵強調與奪生殺,皆隨自然:

天地之道,生殺之理,無去無就,無奪無與,無為為之,自然而已。[194]

如果“生殺得理,天地祐之;喜怒之節,萬物歸之”。[195]而萬物亦各有其理:

萬物之理,自然之稱也。[196]

人處其中,亦蘊其理:

人懷自然之道,達人情之理。[197]

所謂“人情之理”,《老子指歸‧萬物之奧篇》謂:

人之情性,樂尊寵,惡卑耻;損之而怨,怨之而喜;下之而悅,止之而鄙。古今之通道,人心之正理也。[198]

既然人心有“正理”,則屬於人的主體精神主宰的“神明”,亦有其“神明之理”,但卻非“見近聞淺”之輩所能認識,[199]因為“神明之道,天地之理”,[200]只有聖人才之能體認。

嚴遵《老子指歸》講“神明之理”極細緻,而所用極偉,旋斡乾坤,在此一理。論氣象,固然不能跟董仲舒並論,但精微則過之。就說“理”的一端而言,與董仲舒亦相伯仲,揚雄之心折嚴遵,是有理由的。揭示《老子指歸》的“理”,顯示漢人的“理”的語境豐富的程度,全非當前學界所能想像。“神明”是《老子指歸》的核心意識,嚴遵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思想史大流之中,是頗為曯目的。

《白虎通》是東漢章帝時御命在宮內白虎殿聚集諸儒以論定經義的記錄,真實反映了當時的精英儒士的話語特點。裡面涉及“理”的,只有“總論綱紀”一條:

綱者,張也。紀者,理也。大者為綱,小者為紀,所以張理上下。[201]

這解說為鄭玄箋注《毛詩》所採用。紀之為“理”組合成“紀理”一詞,見“論五宗”條。[202]如斯而已。

   (六)

進而疏理東漢論著的典範《論衡》。王充好學深思,亦以讀書而見“理”。《論衡‧本性》綜論世碩、孟軻以迄劉向、楊雄八家的人性說,判定說:

可以為教,盡性之理,則未也。[203]

講人性是謂“性之理”,事亦有“事理”。《論衡‧詰術》質疑術數,強調“事理有曲直”。[204]形而下的事有其“理”,則形上的道,自然有“道理”。《論衡‧商蟲》謂:

獨謂蟲食穀物為應政事,失道理之實,不達物氣之性也。[205]

有選擇地指稱一些生物的自然活動為災應,根本沒有“道理”。可見王充所指的“道理”,以客觀事實為根據。

“義理”更是王充習用語。《論衡‧四諱》提到:

實說其義,不祥者,義理之禁,非吉凶之忌也,又云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凶惡之忌也。[206]

這是以“義理”解釋民間禁忌的事實。則王充所說的“道理”、“義理”,都關乎真實的內容。據此,《案書篇》批評公孫龍的《堅白論》“無道理之實,無益於治”。[207]優秀的著作應該“義理”俱備。《論衡‧超奇》稱讚斑彪續《史記》“記事詳悉,義浹理備”。[208]聖人的經典當然“義理”該備,而學者亦應全面把握經書中的“義理”。《論衡‧謝短》謂:

夫儒生之業,《五經》也。南面為師,旦夕講授章句,滑習“義理”,究備於《五經》,可也。[209]

但事實又非如此。《論衡‧程材》抨擊“世俗學問者”謂:

不肯竟明經學,深知古今,忽欲成一家章句。“義理”略具,同趨學史書,習對向,滑習跪拜,家成室就,召署輒能。[210]

俗學之輩略懂一些經書“義理”的皮毛,便希冀自成一家門户,立刻向現實靠攏,想盡辦法強化自己晉身官場的能力。經書的“義理”只淪為俗學的敲門磚而已。然亦有真才實學的“世儒”。《論衡‧書解》謂:

說聖人之經,解賢者之傳,義理廣博,無不實見。[211]

因此,燭照世情,不為意氣矯激之論,則“析理”為要。[212]《論衡‧知實》稱許子產“原理睹狀,處著方來”。[213]不論“析理”或“原理”,均依據事實,以事實為“理”。這種“理”,黑白分明,《明雩篇》稱之“是非之理”,[214]是王充著書立說最措意之處。《論衡‧對作》自表:

《論衡》細說微論,解釋世俗之疑,辯照“是非之理”,使後進曉見然否之分。[215]

《論衡‧定賢》強調:

用明察非,非無不見。用“理”詮疑,疑無不定。[216]

王充以真實性為“理”怯除假象和偽飾,而且金鍼度人,誠卓犖不群。透過“理”這通孔,方能顯示王充的心事。兩漢才穎之士皆以“理”構建一套藥治時弊的觀念處方,以有所樹立為主,惟王充以“理”求真,強調主體的批判性,不在乎自立一套概念,實能超越世風。所謂卓犖,指這種獨立的徵實精神。

   (七)

徐幹《中論》立義精深,在東漢人的著述中,是繼《論衡》之後必須加以正視和疏理的。徐幹提出“心統群理”,是對先秦兩漢豐富而複雜的“理”的世界,作了完滿的總結。《中論‧審大臣》指出大賢“異乎人”的品質,謂:

其異乎人者,謂“心統乎群理”而不繆,智周乎萬物而不過,變故暴至而不惑,真偽叢萃而不迷。[217]

“心統群理”的“統”是制馭掌握的意思,把傳統具有凌駕意義的“理”,收勒於個人一心的掌控之中,表明“理”不但可被全面認知,還可收攝於主體的精神世界之內。於是包納全“理”的主體,自然可以從容地主宰自己的命運。

“心統群理”是對《孟子》“萬物皆備於我矣,反身而誠”的浩然精神和不動心的能耐的精煉概括。以一己心智統馭紛紜的“理”,說明主體心智力量的無可限量,突出主體心智的無限。一方面是汲納《莊子》的精粹,同時是身處亂世,而理智一直保持清醒狀態的體現。如果說“心在群理”,則謂此心只溺於理,所謂“文滅質,博溺心”。反之,“心統群理”則主客相敵,心為主而“群理”為敵,心與理之間保持了距離。這段“心理距離”容許細緻而冷靜的觀察,令主體精神世界能夠清醒地認清周邊的世界。因此,徐幹的“心統群理”具有極冷峻而深刻的批判性,不啻是亂世的自救良方。

徐幹批判荀爽和孫翱兩家的壽命論,《中論‧夭壽》結筆裁定二家的說法,謂:

幹以為二論皆非理也。[218]

《核辯》強調“辯之實”,非在“利口”,而是“論是非之性,曲直之理”,[219]與王充《論衡》如出一轍。《夭壽》明顯具有《請衡‧本性篇》的影子。《智行》指出惟聖人能“明哲窮理”,[220]則“心統群理”亦須有一段修省工夫,到成聖之境才可言此,並非專斷己意的借口。《中論‧考偽》談當世的“為名者”:

飾非而言好,無倫而辭察,托之乎通理。[221]

借“通理”為名偽飾私欲,這種行徑,毒害天下。若無聖人之德而奢談“心統群理”以至“通理”,是害亂天下。

然則聖人造福天下,在於制定六藝,《中論‧藝紀》謂:

造藝者,將以有理。[222]

此“理”何所言呢?原來就是“美育群才”。聖人“心統群理”以“制藝”,目的在培養“中和平直”的君子以安邦治世。這是“與人為善”,其理則為“為善之理”(《虛道》)。[223]大舜之所以為聖人,因為“盡為善之理”。就此而言,徐幹講“理”,一方面冷眼世事人生,另一方面卻古道熱腸,展示了身處亂世的內心交戰和期盼。透過“理”,可以更清楚漢代士人的內心世界。

                             結論

諸子都是“入道見志之書”,[224]全面疏理先秦、兩漢諸子“理”的運用是有必要的,這是中國學術思想研究最薄弱的環節。否則,牽制於門戶觀念,見其分際而忽視思想表達的共同載體,治絲益棼,諸子“理”的運用情況,由此闇而不彰。

疏理傳世及出土先秦、兩漢文獻,有關“理”字的運用情況,綜述如下:

“理”始見《詩三百》的《雅》、《頌》,表示治理疆土的意思。《左傳》的“疆理”義用法相同。里字从田从土,田、土合文,組成會意字,和玉根本不相干。田土必經整治,方能耘耔,所以有整理義,引申而為治理國政義,推衍為治國方法,這是《管子》一系的“理義”義的源流。整體田土,必治田畝疆壟,由此引申為道徑,推衍而為道理,這是《莊子》一系的“道理”義的源流。田土的整理,必依據地勢環境,推衍為系統的型態義,由此而衍出文理義,再引申為一種有條不紊的言行舉止,這是《荀子》一脈的源流。先秦的“理”義,不離上述三脈,而皆根本於《詩》疆理義。“理”可指秩序、構型、心智活動等高層位概念,既從主體的心智立說,亦可就客體的狀態而言。戰國以迄齊、梁,“理”已經常用以表述這類觀念。

《逸周書》以“理”表示德性,是天子的必備條件。《管子》以“理”為人君馭下的心法,發展出“理義”、“一之理”、“公理”、“私理”、“正理”、“天地之理”、“天地之大理”。《孟子》認為“理”為人心所共悅,從人性的角度開拓意義。《易傳》以性命為“理”,通於天地,彰顯“天下之理”,主張“窮理盡性”,以實現“性命之理”。《墨子》以“是非”為“理”,據以立身和治國,是謂“行理”,衍生出“是非之理”。《莊子》外篇和雜篇主張“理”存於物自身,自身是“理”,是為“物成生理”,有物則有理,推衍出“成理”、“萬物之理”、“萬物殊理”、“死生之理”、“天理”、“天之理”、“大理”、“道理”、“死人之理”、“以義為理”之連環概念。《荀子》以禮為“理”,推衍出“大理”、“貫理”、“物之理”、“禮之理”、“文理”、“道之理”,構成龐大而系統的治天下的理。《韓非子》以“理”代替“道德”的德,衍出“道理”、“萬理”、“物有理”、“萬物各異理”、“定理”、“天理”、“成理”、“事之理”、“道理之數”、“治理”等一套道術觀和心術論。黃、老書《經法》論主術,有“天理”、“人理”、“失理”、“天地之理”、“人事之理”、“逆理”、“順理”。與《經法》同屬的《十大經》,有“一之理”。《鶡冠子》本天地立“常理”,強調光明正大的政治措施,以“人情物理”建立一套以倫理為中心的國家制度,匯合儒、道的用世精神。《文子》亦以“道德”的“德”為“理”、“一之理”、“天理”、“合理”、“萬物同道而異理”、“道理之術”、“八理”,顯示出道、法合流互滲的面貌,為權力世界製造專制的理據。《呂氏春秋》以主術為“理”,衍出“理義”、“一理之術”,還注入儒家德治的期望。至李斯標榜“理”成為權力符號,“道理”、“義理”淪為暴政的粉飾。

“理”字從春秋末期至秦統一的二百多年中,成為極活躍的時代話語,儒、墨、道、法各言其理,而以法家為大宗。最後,亦登上權力符號寶座。

綜括兩漢以“理”構組的詞語,陸賈《新語》有“聖人之理”;賈誼《新書》有“道理”、“人理”、“倫理”、“德之理”、“事之理”、“盛衰之理”、“倍理”、“失理”、“六理”;劉安《淮南子》有“一之理”、“道理”、“物理”、“萬物之理”、“究理”、“推理”、“伸理”、“循理”等;董仲舒《春秋繁露》有“天理”、“天地之理”、“道理”、“大理”、“人理”、“物理”、“文理”、“陰陽之理”、“順逆之理”、“修理”、“同理”、“去理”、“逆理”、“反理”、“極理”、“承理”、“貫理”、“通理”、“順理”、“辨理”、“入理”、“達理”;《鹽鐵論》有“道理”、“明理”、“正於理”;揚雄《法言》有“說理”、“通理”;《太玄》有“天下之理”;嚴遵《老子指歸》有“天地之理”、“天之理”、“地之理”、“生殺之理”、“人情之理”、“萬物之理”、“神明之理”、“分理”、“是非之理”、“正理”、“因理”、“循理”、“修理”、“得理”、“達理”等;《白虎通》有“紀理”;《論衡》有“性之理”、“道理”、“義理”、“事理”、“是非之理”、“原理”等;徐幹《中論》有“心統群理”、“曲直之理”、“為善之理”、“窮理”、“通理”等。這些詞彙大部份跟人與理兩者的互動關係相關,形上的意義較薄弱,顯示漢人在踐履的層面言“理”。統覽《全漢文》、漢儒經注和《緯書集成》,以“理”為中心的詞彙不越上述的範圍。

兩漢思想家沒有刻意言“理”,只有賈誼《新書》和董仲舒《春秋繁露》於“理”義費極有限的筆墨,與先秦諸子無別,義界的說明對照全書的內容,實在不是關鍵。反映了“理”的外延內涵被視為不言而自明的觀念。陸賈《新語》、賈誼《新書》、劉安《淮南子》、董仲舒《春秋繁露》、《鹽鐵論》、楊雄《法言》和《太玄》、嚴遵《老子指歸》、斑固編的《白虎通》、王充《論衡》、徐幹《中論》等代表兩漢不同階段的作品中的“理”的世界,除了《鹽鐵論》和《白虎通》這兩部會議記錄,絕大部份都極豐富飽滿,從中所顯現的思想活力亦不下先秦諸子。

從先秦、兩漢的應用情況而言,“理”義涉及整體認同的準則和真實不虛的內涵,而且兼攝了積極意義的功能性作用,可以體現於現實的世界。在施用的層面討論原理性質的話題,“理”較之“道”更具發揮的靈活的彈性。賈誼設計“六理”以施政,董仲舒設計“天人之理”以行道,王充和徐幹以“實理”矯世誣,儒家這一脈都透過“理”的世界闡述去表現人生抱負、文化觀、價值觀以至政治的運作原則。劉安主張“理治”、嚴遵極言“神明之理”,道、法相融,提倡不預設任何準則和價值的無為政治,因循而行,自然而施,與儒家一脈判然不同。這可以透過“理”的觀察而理解。這些思想家儘管沒有刻意標榜“理”,但以“理”組織其思想和主張,先秦、兩漢莫不如是。

既疏理了“理”在先秦、兩漢諸子文獻的運用,便發現許慎、朱熹、[225]戴震的三種解釋,基本上是據“玉”字偏旁各自發揮。傳世文獻的“理”字已全部統一和規範化,字形左右了解說。在出土文獻,“理”字多作“里”(《馬王堆帛書》),或作 來里 (《郭店楚簡》),取同音相借而後引申,不是本字本義。傳統訓詁方式不足以把握“理”,根本不可能依據單文隻字理解其意義。

置“理”於歷史語境中審視具體意蘊指向,透過語境的解讀,展示歷史的運用,方才避免執一廢百。事實上,不同時代的人物運用“理”,都在表達自家的意念,與其自身的思想體系相應。同一個“理”,諸子的義涵各有所指。義涵所指就是一家學說的大體所在,“理”不過是指示媒介而已。《管子》謂:

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

《孟子》說: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

《莊子》謂:

道,理也。

《韓非子》謂:

理者,成物之文也。

《經法》稱:

物各合於道者,謂之理。

諸家有異,不能無所區別。《管子》有其“理”,《韓非子》不必同;《荀子》之“理”自足,董仲舒不必介入;《莊子‧繕性》的說法亦不能置於《老子》或其他。許慎《說文解字》於賈誼獲得解釋的源頭,又不盡是賈生之義;同理,賈誼的“理”屬一家之說,不能用之《莊子》或其他。“理”之為多為眾,是必然的。任何一家的定義,都不可視為普遍意義。標榜一家之義以為萬世不易的詮釋標準,便有違於“理”的“虛位”作用。“理”只表述某種概念,它是意義的容器,而非所乘載的觀念。一家的“理”是一個世界,批評一家的“理”即批評一家學說的大體,這不是三言兩語的訓詁定義所能清晰及批駁的。

先秦、兩漢“理”世界的極多樣化,相對於絕對與終極意義的“道”,是一個自由的觀念空間,提供中國古代學術思想活動的義理場所。講“理”難免有價值判斷意義,卻不是終極意義的硬性規範。正因如此,在“理”所提供的意義場域內,容許各自表述。於是,根本沒有需要刻意界定“理”,即有所敘及,亦人各異詞。先秦、兩漢固然如此,爾後朱子、戴震亦莫不如是。

“道”可一不可二,“理”必兼眾。一之與之眾(或多),乃以“數”的形式顯示“道”和“理”的關係,亦即形上和形下的客觀存在狀態。“理”是形下現實世界的義理場,講“理”是針對現象世界的問題,論“道”則屬形上的原則。現象世界複雜多變,從來不曾純粹精瑩,海德格《存在與時間》裡所形容的“煩瑣”,是現象的本貌。應付煩瑣的現實,“理”不可能一端。“理”之多變複雜,與現象世界的本質相應。

“理”屬中性的意義載體,以“理”組合的詞彙,異常豐富,非其他字詞所能比擬,反映其生命力之強,視“理”為先秦、兩漢學術思想的基本話語,並非過份,事實證明如此。

徵引書目

孔穎達:《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正體字排印《十三經注疏》本,2000年)。
孔穎達:《周易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正體字排印本《十三經注疏》,2000年)。
孔穎達:《春秋左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正體字排印《十三經注疏》本,2000年)。
王先慎:《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
王先謙:《莊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王利器:《文子疏義》(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
王利器:《文心雕龍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王利器:《新語校註》(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王利器:《鹽鐵論校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
司馬光:《太玄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
朱熹:《詩集傳》,《朱子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及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池田知久:《關於〈韓非子‧解老篇〉的“道理”》,載《高知大學學術研究報告》第18卷,人文科學第7號,1969年。
吳毓江:《墨子校注》(重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
唐蘭:《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的研究》,《馬王堆漢墓帛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
孫詒讓:《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徐湘霖:《中論校注》(成都:巴蜀書社,2000年)。
袁長江等校注:《董仲舒集》(北京:學苑出版社,2003年)。
張中義、王宗堂、王寬行:《李斯集輯注》(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
梁啟雄:《荀子柬釋》(台北:商務印書店,1978年)。
許慎:《說文解字》徐鉉校本(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
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
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上海:學林出版社,1984年)。
陳淳:《北溪字義》(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
陳鼓應:《“理”範圍理論模式的道家詮釋》,載臺灣大學《臺大文史哲學報》2004年5月。
陳榮捷:《宋明理學之概念與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1996年)。
焦循:《孟子正義》《告子》 (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閒人軍:《考工記》(成都:巴蜀書社,1996年)。
黃懷信:《逸周書校補注釋》(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
黃懷信:《鶡冠子彙校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溝口雄三:《“理氣論”的形成》,李長莉譯,載《中國觀念史》(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
劉文典:《淮南鴻烈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
黎翔鳳:《管子校注》,梁運華整理本(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錢穆:《王弼、郭象注〈易〉、〈老〉、〈莊〉用“理”字條錄》,原載《新亞學報》1卷1期,收入《莊老通辨》,《錢賓四先生全集》(臺北:聯經,1997年)。
閻振益、鍾夏:《新書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
戴震:《孟子字義疏證》,《戴震全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1年)。
鍾哲整理本:《論衡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
韓敬:《法言注》(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
嚴可均:《全漢文》(京都:中文出版社影印本,1975年)。
嚴遵:《老子指歸》(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 


[①]錢穆《王弼、郭象注〈易〉、〈老〉、〈莊〉用“理”字條錄》,原載《新亞學報》1卷1期,收入《莊老通辨》,載《錢賓四先生全集》(臺北:聯經,1997年)。
[②]陳榮捷《宋明理學之概念與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1996年),頁374。
[③]陳鼓應《“理”範圍理論模式的道家詮釋》,載臺灣大學《臺大文史哲學報》2004年5月,頁51-74。
[④]池田知久《關於〈韓非子‧解老篇〉的“道理”》,載《高知大學學術研究報告》第18卷,人文科學第7號,1969年。
[⑤]溝口雄三《“理氣論”的形成》,李長莉譯,載《中國觀念史》(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頁147。
[⑥]孔穎達《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正體字排印《十三經注疏》本,2000年),頁964、1156、1305。
[⑦]朱熹《詩集傳》卷16《綿》注,《朱子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及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頁659。
[⑧]孔穎達《春秋左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正體字排印《十三經注疏》本,2000年),卷25,頁803。
[⑨]前揭《毛詩正義》,頁963。
[⑩]許慎《說文解字》徐鉉校本(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卷1,頁70。
[11]孫詒讓《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卷75,頁3149。
[12]前揭《周禮正義》,頁3149。
[13]閒人軍《考工記》(成都:巴蜀書社,1996年),第四章《源流篇》確定“絕大部分是戰國初年,有些材料屬春秋末期或更早。”頁138。
[14]戴震《孟子字義疏證》卷上,《戴震全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1年),頁151。
[15]黃懷信《逸周書校補注釋》(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頁150。
[16]前揭《逸周書》,頁288。
[17]前揭書,頁336。
[18]前揭書,頁414。
[19]前揭書,頁424。
[20]黎翔鳳《管子校注》,梁運華整理本(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423。
[21]前揭《管子校注》,頁1167
[22]前揭書,頁1173。
[23]前揭書,頁1173。
[24]前揭書,頁857。
[25]前揭書,頁770。
[26]前揭書,頁557。
[27]前揭書,頁937。
[28]前揭書,頁1185。
[29]前揭書,頁273。
[30]前揭書,頁87。
[31]向來注家皆闇於此義。
[32]前揭書,頁1182。
[33]前揭書,頁638。
[34]前揭書,頁838。
[35]焦循《孟子正義》卷22《告子》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765。
[36]孔穎達《周易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正體字排印本《十三經注疏》,2000年),卷1,頁38。
[37]前揭書,卷7,頁305-306。
[38]前揭書,卷9,頁381-383。
[39]前揭書,卷9,頁383-384。按:此處所引兩段文字亦見馬王堆帛書《易之義》。
[40]孔穎達《周易正義序》,前揭書,頁3。
[41]吳毓江《墨子校注》(重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卷9,頁376。
[42]前揭《墨子校注》,頁370。
[43]前揭書,卷1,頁22。
[44]前揭書,頁23。
[45]王先謙《莊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卷1,頁29。
[46]劉文典《淮南鴻烈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頁515。
[47]前揭《莊子集解》,頁29。
[48]前揭書,卷3,頁104。
[49]前揭書,卷6,頁186。
[50]前揭書,卷7,頁233。
[51]前揭書,卷7,頁235。
[52]前揭書,卷5,頁151。
[53]前揭書,頁151。
[54]前揭書,卷4,頁143。
[55]前揭書,卷7,頁234。
[56]前揭書,卷4,頁123。
[57]前揭書,卷4,頁133。
[58]前揭書,卷8,頁274。
[59]前揭書,卷4,頁139。
[60]前揭書,卷3,頁90。
[61]前揭書,卷8,頁288。
[62]前揭書,卷8,頁293。
[63]前揭書,卷8,頁296。
[64]前揭書,卷4,頁135。
[65]梁啟雄《荀子柬釋》(台北:商務印書店,1978年),頁298。
[66]前揭《荀子柬釋》,頁107。
[67]前揭書,頁234。
[68]前揭書,頁306。
[69]前揭書,頁263。
[70]前揭書《禮論》,頁264。
[71]前揭書,頁264。
[72]前揭書,頁274。
[73]前揭書,頁135。
[74]前揭書,頁329。
[75]前揭書,頁357。
[76]前揭書,頁378。
[77]前揭書,頁326。
[78]前揭書,頁112。
[79]前揭書,頁9。
[80]王先慎《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卷6,頁136。
[81]前揭《韓非子集解》卷6,頁139。
[82]前揭書,頁148。
[83]前揭書,頁141。
[84]前揭書,頁219。
[85]前揭書,頁166。
[86]前揭書,頁332。
[87]見前揭書《制分》,頁476。
[88] 唐蘭《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的研究》,《馬王堆漢墓帛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
[89]《經法.論》,頁28-29。
[90]前揭書《論約》,頁38-30。
[91]前揭書《名理》,頁42。
[92]前揭《十大經》,頁74。
[93]王利器《文子疏義》卷40(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89。
[94]前揭《文子疏義》卷8,頁345。
[95]前揭書,卷8,頁346。
[96]前揭書《九首》,卷3,頁129。
[97]前揭書,卷8,頁348。
[98]前揭書,卷1,頁51。
[99]前揭書,卷8,頁367。
[100]前揭書,卷9,頁416。
[101]黃懷信《鶡冠子彙校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50。
[102]前揭書,頁138。
[103]前揭書,頁150。
[104]前揭書,頁245。
[105]前揭書,頁238。
[106]前揭書,頁93。
[107]前揭書,頁141。
[108]前揭書,頁141。
[109]前揭書,頁175。
[110]前揭書,頁178-182。
[111]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卷17 (上海:學林出版社,1984年),頁1092。
[112]前揭書,卷19,頁1233。
[113]前揭書,卷19,頁1235。
[114]前揭書,卷17,頁1030。
[115]前揭書,頁1031。
[116]前揭書,卷20,頁1406。
[117]前揭書,卷18,頁1178。
[118]張中義、王宗堂、王寬行《李斯集輯注》(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39。
[119]前揭《李斯集輯注》,頁46。
[120]前揭書,頁84。
[121]王利器《新語校註》卷下(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155。
[122]嚴可均《全漢文》卷1(京都:中文出版社影印本,1975年),頁130。
[123]閻振益、鍾夏《新書校注》卷1(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7。
[124]前揭書,《新書校注》卷1,頁29。
[125]前揭書,卷7,頁261。
[126]前揭書,卷5,頁173。
[127]前揭書,《時變》,卷3,頁97。
[128]前揭書,《耳痹》,卷7,頁271。
[129]前揭書,卷6,頁303。
[130]前揭書,卷8,頁317。
[131]前揭書,卷8,頁329。
[132]前揭書,卷5,頁206。
[133]劉文典《淮南鴻烈集解》卷20(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674。
[134]前揭《淮南鴻烈集解》卷1,頁30。
[135]前揭書,卷7,頁226。
[136]前揭書,卷15,《兵略》,頁511。
[137]前揭書,卷9,頁285。
[138]前揭書,卷8,頁249。
[139]前揭書,卷8,頁265。
[140]前揭書,卷6,頁199。
[141]前揭書,卷9,頁299。
[142]前揭書,卷14,頁467。
[143]前揭書,卷14,頁469。
[144]前揭書,卷14,頁475。
[145]前揭書,卷14,頁481。
[146]前揭書,卷14,頁470。
[147]前揭書,卷14,頁470。
[148]前揭書,卷21,頁700。
[149]前揭書,卷13,頁429。
[150]《漢書‧董仲舒傳》載漢武帝策問,云:“性命之情,或夭或壽,或仁或鄙,習聞其號,未燭厥理。……其明以諭朕。”這是其中一條問題。
[151]《董仲舒集》袁長江等校注(北京:學苑出版社,2003年),頁27。
[152]用前揭書之《春秋繁露》文,標點不依循。頁181。
[153]前揭《春秋繁露》,頁211。
[154]前揭書,頁40。
[155]前揭書,頁194。
[156]前揭書,頁207。
[157]前揭書,頁196。
[158]前揭書,頁137。
[159]《陰陽義》謂:“天亦有喜怒之氣、哀樂之心,與人相副,以類合之,天人一也。”頁267。
[160]“人理”見《王道通三》,頁254。
[161]前揭書,頁242。
[162]見《玉英》,頁73。
[163]前揭書,頁126。
[164]前揭書,頁130。
[165]見《漢書‧五行傳》。又前揭《董仲舒集》,頁422。
[166]前揭《春秋繁露》,頁254-255。《人副天數》也強調 “人乃爛然,有其文理”,頁282。
[167]前揭書,頁64。
[168]前揭書,頁250。
[169]前揭書,頁251。
[170]前揭書,頁229。
[171]前揭書《深察名號》,頁230。
[172]前揭書,頁227。
[173]前揭書,頁237。
[174]前揭書,頁356-357。
[175]王利器《鹽鐵論校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頁334。
[176]前揭《鹽鐵論校注》,頁593。
[177]前揭書,頁608。
[178]前揭書,頁301。
[179]《全漢文》卷25,頁267。
[180]韓敬《法言注》(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頁149。
[181]前揭《法言注》,頁326。
[182]前揭書,頁322。
[183]司馬光《太玄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187。
[184]前揭《太玄集注》,頁191。
[185]前揭書,頁191。
[186]《全漢文》卷52,揚雄的《答劉歆書》,頁411。
[187]嚴遵《老子指歸》卷1(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頁5。
[188]前揭書,卷2,頁15。
[189]前揭書,卷2,頁33。
[190]前揭書,卷3,頁43。
[191]前揭書,卷4,頁71。
[192]前揭書,卷3,頁48。
[193]前揭書,卷3,頁53。
[194]前揭書,卷6,頁101。
[195]前揭書,卷6,頁102。
[196]前揭書,卷7,頁114。
[197]前揭書,卷7,頁119。
[198]前揭書,卷5,頁75。
[199]前揭書,卷6,頁99。
[200]前揭書,卷7,頁112。
[201]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卷8,頁374。
[202]前揭書,卷8,頁394。
[203]《論衡校釋》鍾哲整理本(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卷3,頁143。
[204]前揭書,卷25,頁1030。
[205]前揭書,卷16,頁718。
[206]前揭書,卷23,頁970-971。
[207]前揭書,卷29,頁1166。
[208]前揭書,卷13,頁615。
[209]前揭書,卷12,頁555。
[210]前揭書,卷12,頁538。
[211]前揭書,卷28,頁1151。
[212]“理”見《自紀篇》,卷30,頁1209。
[213]前揭書,卷26,頁1099。
[214]前揭書,卷15,頁681。
[215]前揭書,卷29,頁1183。
[216]前揭書,卷27,頁1121。
[217]徐湘霖《中論校注》下卷(成都:巴蜀書社,2000年),頁244。
[218]前揭書,下卷,頁206。
[219]前揭書,上卷,頁108。
[220]前揭書,上卷,頁119。
[221]前揭書,下卷,頁156。
[222]前揭書,上卷,頁95。
[223]前揭書,上卷,頁66。
[224]《文心雕龍.諸子》,王利器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頁119。
[225]朱熹的“理”義集中於其晚年高弟陳淳所編的《北溪字義》(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謂:“道與理大既只是同一件事。”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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