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華平
一
《墨子》一書,《漢書·藝文志》“諸子略”著錄為“七十一篇”,《隋書·經籍志》著錄為“《墨子》十五卷,目一卷。”自唐宋起,其書先後亡佚十九篇,存五十三篇,成今本《墨子》之祖本。由於歷代少有治《墨》學者,故該書少有人研究,其書文字“錯譌嚴重,幾至不可句讀者”[②],但亦由此,使得該書在無意間保存下大量古文字。清代學者已多留意於此。畢沅《墨子注敘》曾說:“先秦之書,字少假借,後乃偏旁相益。若本書,源流之字作‘原’,一又作‘源’;金以溢為名之字作‘益’,一又作‘鎰’;四竟之字作‘竟’,一又作‘境’。皆傳寫者亂之,非舊文。乃若‘賊’百姓之‘殺’字古文,遂而不反,合於遂亡之訓,‘關叔’之即‘管叔’,寔足以證聲音文字訓詁之學,好古者倖存其舊云。”孫星衍《墨子注後敘》亦曰:此書“古字古言”,通“聲音訓詁之原”。而王念孫《讀書雜志·墨子雜志》言之最詳,其言曰:
然是書以無校本而脫誤難讀,亦以無校本而古字未改,可與《說文》相證。如《說文》“亯”字,篆文作“”,隸作“亨”,以為“亨通”之“亨”(俗又作“烹”),而“亨”行而“享”字廢矣。唯《非儒》篇“子路享豚”,其字尚作“享”。……是書最古,古音假借之字亦最多,如“胡”作“故”(《尚賢中》篇“故不察尚賢為政之本也”,“故”與“胡”同),“降”作“隆”(《非攻下》篇“天命融隆火於夏之城”,“隆”並與“降”同),“誠”作“情”,又作“請”(《尚同下》篇“今天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情將欲為仁義,求為上士”,《節葬下》篇“今天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情將欲為仁義,求為上士”,“情”、“請”並與“誠”同),“拂”作“費”(《兼愛下》篇“即此言為行費也”,下文“費”作“拂”),“知”作“智”(《節葬下》篇“智不智”,下“智”與“知”同),“志”作“之”(《天志中》篇“子墨子之有天之”,下“之”字與“志”同,“天之”即“天志”,本篇之名也),“佗”作“也”(《小取》篇“辟也者,舉也物而明之也”,“也物”即“佗物”,“佗”,俗作“他”),“晞”作“欣”(《耕柱》篇“辟若築牆然,能築者築,能實壤者實壤,能欣者欣”。“欣”與“晞”同),“管”作“關”(《耕柱》篇“古者周公旦非關叔”;《公孟》篇“關叔為天下之暴人”,“關”並與“管”同),皆足以見古字之借、古音之通,他書所未有也。
王念孫《墨子雜志》對《墨子》書中文字特點的分析,既涉及到文字的字形問題,也涉及到文字的使用問題。所謂“墨子書多古字”,是說墨子書中保存有許多字形異於後世的古文字;而所謂“假借之字亦最多”,則實際上是說《墨子》書中文字的使用問題,即某字本來該用某字,實際上卻用了與此字讀音相同或相近的另一個字。但不管怎樣,這都說明《墨子》一書中存在大量古文字運用中的特殊現象;這些特殊現象已引起前代學者的極大關注,當然也值得我們今天加以特別重視。
如果做進一步的深入分析,前人所謂《墨子》書中多有的“古字”,也並非是早於《墨子》成書時代的“古字”,即這些字並非與《墨子》成書時代的通行文字構成“古今字”關係的“古字”,實際還存在更複雜的情況:其中一部分可能是古今字,另一部分可能是異體字,還有一部分則可能是假借字。
《墨子》書中的許多字,如“鎰”字寫作“益”(《貴義》篇“侍女以千益”之“鎰”作“益”)、“腰”寫作“要”(《兼愛》篇“昔楚靈王好細要”之“腰”寫作“要”)、“墜”寫作“隊”(《七患》篇“隊其子於井中”之“墜”寫作“隊”)、“他”寫作“也”(《小取》篇“舉也物而明之也”之“他物”寫作“也物”),等等。“益”、“隊”、“要”、“也”便是產生時代早於“鎰”、“墜”、“腰”、“他”的“古字”,前後兩組構成古今字的關係。而另外一些字,如“祥”又寫作“𦍙”(《非樂上》篇“降之百𦍙”之“祥”作“𦍙”)、“鵲”又寫作“䧿”(《魯問》篇“公輸子削木為䧿”之“鵲”作“䧿”)、“肉”又寫作“宍”(《備城門》篇“狗彘豚雞食其宍”之“肉”作“宍”)、“餌”又寫作“𧊗”(《魯問》篇“𧊗鼠以蟲”之“餌”作“𧊗”),等等。很難說“𦍙”與“祥”、“䧿”與“鵲”、“𧊗”與“餌”之間,哪個字產生的時代更早,只能說它們應是在不同地區由不同群體獨立創造出來的異體字。孫詒讓《墨子閒詁》自序所謂“《墨子》書中多古字,許君舉其‘羛’‘繃’二文”,指的應該就是這類異體字。至於《墨子》書中更多的“古字”,則只是該書成書時作者們的文字書寫習慣,屬於文字通假現象。如“管叔”之“管”寫作“關”(《耕柱》篇“古者周公旦非關叔”)、“舉”寫作“與”(《天志中》篇“故天下之君子與謂之”)、“情”寫作“請”(《明鬼下》篇“夫眾人耳目之請”)、“戮”寫作“僇”(《所染》篇“為天下僇”)、“早晚”之“早”寫作“蚤”(《尚賢中》篇“蚤朝宴退”)、“保”寫作“葆”(《魯問》篇“葆昭王於隨”)、“蹊”寫作“傒”(《備城門》篇“昵道、傒近”),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墨子》書中大量使用“古字”的現象——不論其屬於古今字、異體字還是通假字——雖然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文字使用習慣,如“其”寫作“亓”、“志”寫作“之”、“勇”寫作“𤹯”(恿)、“飛”寫作“蜚”、“上”寫作“尚”、“情”寫作“請”,等等,即多與新近出土的楚簡文字用例相同,更多的乃屬於當時文字的普遍使用習慣使然;但也有許多情況並不是文字的寫作者們無意識的書寫行為,而應該是一種有意的文字選擇與使用舉動,說明《墨子》書中一些“古文”的出現,包含著書寫者的深層的文化心理因素和哲學思想觀念。前人早已注意到這個問題,《淮南子·說山訓》曰:“曾子立孝,不過勝母之閭;墨子非樂,不入朝歌之邑。”《史記·鄒陽列傳》載鄒陽《獄中上樑王書》亦曰:“故縣名勝母,而曾子不入;邑號朝歌,而墨子回車。”歷代注家或謂“曾子”當為“孔子”,而於墨子之事則無有異辭。由此可見,墨子為堅持自己的思想而嚴於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為事實。而墨子之所以“不入朝歌之邑”或見“朝歌之邑”而“回車”,乃是因為地名中有個“歌”字;而他之所以對這個無聲無息的“歌”字避之若仇,又是由於他的“非樂”主張。墨子認為,如果王公大人們熱衷於“大鐘鳴鼓、琴瑟竽笙之聲”,那麽“將必厚措斂乎萬民”、“虧奪民之衣食之財”、“廢大人之聽治”和“國家之從事”。故而,在面對“朝歌之邑”這個歌樂風行且以“歌”命名的城邑時,嚴於名實之辨、強調“是名也止於是實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墨子·經說上》)的墨子,就採取了對“歌”字十分忌諱、並且避而遠之的態度。而其書中“殺”、“戮”、“義”、“戡”等字,亦多不寫作從“乂”、“戈”之形,而借異體字或假借字為之,當因墨子希望借此以求遠離血腥殘暴之氣。《墨子·非攻下》“必使汝堪之”畢沅注曰:
《文選注》、《藝文類聚》引作“戡”,此“𢦟今冬明春”字之假音。《說文》云:“𢦟,殺也。”《爾雅》云:“堪,勝也。”
墨子是否是有意假“堪”以代“戡”,這不得而知,但由畢注引《說文》云:“𢦟,殺也。”與墨子之“兼愛”、“非攻”思想相參看,仍不難見出二者之間的聯繫。故《說文解字·我部》特舉“墨翟書”之“義”作“羛,從弗”。仿佛是說因墨子有“兼愛”、“非攻”思想,故在“義”字的結構上特去掉“手”——古“殺”字[③],而改為從“弗”,成為上“羊”下“弗”的結構——“羛”。《墨子·非儒下》“儒者曰:親親有術,尊賢有等”,王引之曰:
此《中庸》所謂“親親之殺,尊賢有等。”今云“親親有術”者,“殺”與“術”聲近而字通也。《說文》“殺”字從殳,𣏂聲。而𣏂字,《五經文字》曰“𣏂,古殺字。”今案:𣏂字蓋從乂、術聲。《說文》云:“乂,芟艸也。从ノ、ㄟ相交。或从刀,作刈。”《广雅》:“刈,杀也。”哀元年《左傳》“艾殺其民”,艾與乂、刈同,是乂即是殺字也。故𣏂字從乂,而以術為聲。“乂”字篆文作“”,今在“術”之上,故變曲為直而作“乂”,其實一字也。《說文》無《乂部》,故𣏂字無所附而不收。“𣏂”與“術”並從“術”聲,故聲相近。轉去聲,則“𣏂”音色介反,“術”音遂,聲亦相近。故《墨子》書以“術”為“殺”。[④]
王引之在此詳細說明了《墨子》書中假“術”為“殺”的音韻學依據。儘管王引之並未直接將其與墨子的“兼愛”、“非攻”思想主張聯繫起來,但由“𣏂”字從“乂”,“乂”即“刈”,本為斬殺、芟刈之字,而墨子曾因“非樂”而不過“朝歌之邑”來看,認為他是為了回避“殺”字中充滿殺戮和血腥氣的“乂”字,也是符合情理的。《墨子·尚賢中》“賤傲萬民”,孫詒讓注引王念孫之言曰:
“賤”當作“賊”,“傲”當作“殺”。《說文》字本作“”,“殺”古文作“”,二形相似。“”誤為“敖”,又誤為“傲”耳。《墨子》多古字,後人不識,故傳寫多誤。此說桀紂幽厲之暴虐,故曰“詬天侮鬼,賊殺萬民”,非謂其賤傲萬民也。上文言堯舜湯文武“尊天事鬼,愛利萬民”,“愛利”與“賊殺”亦相反。《法儀》篇曰:“兼愛天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桀紂幽厲率以詬天侮鬼,其賊人多。”故知“賤傲”為“賊殺”之誤。《魯問》篇“賊敖百姓”,《太平御覽·兵部》七十七引“賊敖”作“賊殺”,是其明證也[⑤]。
在此,王念孫也沒有說明《墨子》書中以“敖”代“殺”與其“兼愛”、“非攻”思想之間的聯繫,但我們仍然可以推測,《墨子》一書以“古文”“”代“殺”的原因,應當同樣是由於“殺”字從“乂”(刈),具有某種與生俱來的血腥和殺戮氣息。故許慎《說文解字》云其所見《墨子》書中“義”字不從“我”而從“弗”,而現代學者更说:
(義)不從“我”,而從“弗”,用“弗”代替“我”,明示著對“我”的否定,當係對“我”左旁的古“殺”字而來。這是墨子兼愛、非攻思想的邏輯引申[⑥]。
因此,可以說,《墨子》書中“多用古字”(古今字、異體字或同音假借字),是與其哲學思想密切相關的。《墨子》書中與“殺”相關的古字、異體字或假借字,實是其在兼愛、非攻思想指導下,在文字的結構和使用上所做的有意的改造與選擇。
二
《墨子》書的作者們為了貫徹墨子特有的思想主張,在文字的構形和使用上注入了其思想文化的因素,這種現象在楚簡文字中同樣不乏其例。例如,楚簡中那些以“刀”、“斤”、“戈”為形旁的文字,除了大多為《說文解字》中相似的寫法之外,也有一部分常表現為某種特殊的形體:一是在以“刀”、“斤”、“戈”為形旁(或形符)的形聲字中省去了整個形符,使這些成為僅有聲符(或聲旁)的表音符號,如“則”寫作“”(貝)[⑦]、“斯”寫作“舁”(其),等等;二是在以“刀”、“斤”、“戈”為形旁的形聲字中,用非“刀”、“斤”、“戈”類字來作形旁以構造出本字的異體字,如“戟”的形旁不從“戈”而改為從“攴”,寫作“㪕”,“判”不從“刀”而改成從“田”的“畔”,等等;三是直接借用另一個讀音相同(或相近)的字來替代本字,以形成假借字用例,如用“愄”代替“威”、用“宜”代替“義”(義)等等。對於楚簡文字中這類特殊寫法,是否可如以往的學者們那樣,僅以同音假借字視之呢?筆者認為,由上文我們對《墨子》書中一些“古文”的分析來看,在楚簡文字的書寫時代,這些從“刀”、“斤”、“戈”的形聲字大多字形已比較穩固,如左“其”右“斤”為“斯”,左“貝”右“刀”為“則”,上“羊”下“我”為“義”等。楚簡文字將這些從“刀”、“斤”、“戈”的文字以不從“刀”、“斤”、“戈”的“古文”或異體字、假借字代替的現象,是值得特別加以關注的,它應該也反映了當時楚國同樣存在著墨家那種“兼愛”和“非攻”的思想的影響。
楚簡中從“刀”、“斤”、“戈”之字的特殊寫法,出現較多的是從“刀”的“則”、“刑”(型)、“劍”,從“斤”的“斯”,從“戈”的“戟”、“威”、“戚”、“義”等字。如曾侯乙墓簡中的“戈”一律採用假借字,寫作“菓”;郭店楚簡中“則”一律寫作“”,不從“刀”,“刑”(型)一律寫作“坓”,也不從“刀”。包山楚簡中的“劍”都寫作“”,不從“刀”而從“金”。郭店楚簡和上博簡《性情論》中的“斯”,都寫作“舁”,不從“斤”;郭店楚簡中的多數“威”寫作“媿”或“愄”、“戚”寫作“”、“義”寫作“宜”、“剛”寫作“勥”、“戮”寫作“翏”。(《郭店楚墓竹簡》之《性自命出》、《六德》、《緇衣》、《五行》、《窮達以時》等)包山楚簡中有的“戟”寫作“㪕”,不從“戈”而從“攴”;有的“戮”寫作“”,也不“戈”而從“歹”,有的“義”下面的“我”作“”,與“弗”形近,很容易使人聯想到《說文解字》中所云“墨翟書‘義’作‘羛’”。
楚簡中上述不從“刀”、“斤”、“戈”諸字,可能有的屬於本字的異體字,如“劍”與“”、“戟”與“㪕”等;有的屬於本字的通假字,如“威”與“愄”、“義”與“宜”等;有的雖也可勉強劃入本字的通假字的行列,但它們和本字之間似又可看成古今字或異體字的關係,如“其”與“斯”、“貝”與“則”、“坓”與“型”等。現在的問題是,楚簡的書寫者在使用從“刀”、“斤”、“戈”的“刑”、“則”、“劍”、“斯”、“戟”、“義”等字時,為什麽不直接採用這些字的從“刀”、“斤”、“戈”的本字(我們姑且把這些字從“刀”、“斤”、“戈”的形體視為它們的本字),而似乎有意地要回避這些字中的“刀”、“斤”、“戈”等形符或偏旁呢?這個問題需要認真分析。
(一)“刀”。《說文解字·刀部》:“刀,兵也。象形。凡刀之屬皆從刀。”這是說,“刀”是一個象形字,“刀”雖然在日常生活中用以切割犧牲,但就其屬性而言,則屬於古代所謂兵器,故《說文》稱之“兵也”。段玉裁注云:“刀者,兵之一也。”今人何琳儀解楚簡“鸞刀”一詞曰:“楚簡‘刀’,切割牲肉之具,或為兵器。[⑧]”其釋義可謂後出轉精,更趨周密。楚簡中從“刀”之字如“則”、“刑”、“剛”、“判”等,若去其“刀”旁,則其字義當發生明顯變化。
A.則—。則,《說文解字•刀部》:“則,等畫物也。(段玉裁注:“等畫物者,定其等差而各為介畫也,今俗云‘科則’是也。介畫之,故從‘刀’。引申之為法則,假借之詞也。”)從刀、貝。貝,古之物貨也。,古文則。亦古文則。,籀文則,從鼎。”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曰:“則,從刀,從鼎,當是宰割之宰之本字。”何琳儀說:“則,金文作(何尊),從刀,從鼎,會以刀刻鼎銘為準則之意。或作(段簋),從刀,從二鼎,會以一鼎為準則用刀刻畫另一鼎之意,即所謂等畫物。……戰國文字承襲兩周金文,鼎足或由省演為、∧、,鼎旁遂訛為‘貝’形。”[⑨]這就說明,“則”字所從之“刀”,對“則”字的字義有決定意義。從“刀”,“則”字就有了“宰割”或以“刀刻鼎為準則”之意;不從“刀”,該字就成了“”,成了一個象形字,象鼎之形。
B.刑—坓。刑,《說文解字•刀部》:“刑,剄也。從刀,幵聲。但這個“刑”字乃是“㓝”字之譌。段玉裁注:“按, 㓝者,五㓝也。凡㓝罰、典㓝、儀㓝皆用之。剄者,剄頭也,橫絕之也。此字本義少用,俗字乃用刑為刑罰、典刑、儀刑字。不知造字之恉即殊,井聲、幵聲各部。凡井聲在十一部,凡幵聲在十二部也。”這說明“刑”的本字作“㓝”,從刀,井聲,本義為剄頭,即斷頭也,是所謂“刑之至重者也”,故《呂氏春秋•順說》“刑人之父子也”高誘注:“刑,殺也。”“坓”字《說文解字》未收,《篇海類編·地理類·土部》:“㘫、坓,坑陷也。”這是說,“㘫、坓”都是“阱”的異體字,指陷坑[⑩]。
C.判—畔。判,《說文解字•刀部》曰:“判,分也。從刀,半聲。”段玉裁注認為“判”是一個“形聲包會意”字,因為《周禮》“媒氏掌萬民之判”注曰:“判,半也。”“判”的本義為用刀將事物分割為兩半,故從“刀”。而“畔”字,《說文解字•田部》說:“畔,田界也。從田,半聲。”則是一個純粹的形聲字,只表示“田之竟處”(邊界)。可見,從“刀”的“判”與從“田”而不從“刀”的“畔”,字義完全沒有聯繫。“判”字,從“刀”,字義有分開、分割、割裂之義,預示著某種強力和血腥,這是“畔”的所完全沒有的。
D.剛—勥。剛,《說文解字•刀部》:“剛,強斷也。從刀,岡聲。,古文‘剛’如此。”《說文•斤部》又說:“斷,截也。”可見,“剛”字的本義是強有力地將事物斬斷為兩截。而因為古人認為最有效的斬斷事物的工具是“刀”,故此字從“刀”。但是,也有人認為,能最強有力地斬斷事物的工具並不一定是鋒刃銳利的“刀”,而應該是人的誠信品質,或某種無形而強大的力量,所以這就有了《說文》中的古文“剛“()和楚簡中的“勥”字[11]。
(二)“斤”。《說文解字·斤部》:“斤,斫木斧也。象形。凡斤之屬皆從斤。”這就是說,“斤”是一個象形字,在日常生活中作伐木之用。但《玉篇·収部》云:“兵,《說文》曰:‘械也。從斤。斤,兵也。”清人沈濤的《說文古本考》云:“蓋今本奪‘斤,兵也’三字。”故王筠《說文釋例》曰:“斤即兵也,故兵亦從斤。”這說明,“斤”同時又是一種兵器,是殺伐的工具。故凡從“斤”之字,如“斫”、“斨”、“斬”、“斯”、“斷”等字,皆有砍殺之義。但楚簡中從“斤”的“斯”字,卻常見有省“斤”之形,寫作“舁”(其)。
斯,《說文解字•斤部》曰:“斯,析也。從斤,其聲。《詩》曰:‘斧以斯之’。”這說明許慎認為“斯”是個形聲字,“其”只表該字的字音,“斤”表示字義。“斯”的本義是用斧子把某物劈開或分裂開。《詩經•陳風•墓門》中的“墓門有棘,斧以斯之”的“斯”,毛傳曰:“斯,析也。”用的就是該字的本義。至於“其”,《說文解字·竹部》認為它是“箕”字的初文,即“其”的本義為“箕”。此說已被甲骨文以來眾多出土的文獻資料所證實。這也說明,“斯”和“其”在字義上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斯”字去掉“斤”旁,在字形上也就完全失去了“斯”字原有的劈開、分析、分裂之義。
(三)戈。《說文解字·戈部》:“戈,平頭戟也。從弋,一衡之。象形。凡戈之屬皆從戈。”與刀、斤同時用作伐木宰牲之具不同,“戈”從產生之日起就是純粹的兵器,是戰爭工具。《說文解字•戈部》既釋“戟”為“有枝兵也。”《書·費誓》又曰:“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亦明確說明了“戈”的殺戮作用。故《說文解字·戈部》所錄從“戈”的“戟”、“戎”、“戰”、“戮”、“賊”、“威”、“戚”等[12],均與攻戰有關。而如楚簡中去“戈”旁的字,其字義與帶“戈”旁本字,已相去甚遠。
A.戮—翏。戮,《說文解字•戈部》:“戮,殺也,從戈,翏聲。”段玉裁注:“‘殺’下曰:“戮也。二篆為轉注。古文或假‘翏’為之。楚簡中的“戮”有時寫作“翏”,正是段注所謂“古文或假‘翏’為之”。不管楚簡中將“戮”寫作“翏”的現象是楚文字使用者的有意簡省還是“通假”習慣,是否使用形符“戈”,對“戮”字字義都是至關重要的。《說文解字•羽部》:“翏,高飛也,從羽、㐱。”鳥兒高飛自然無關殺戮。
B.戟—㪕。戟,前引《說文解字·戈部》已曰“戟”之字義為“有枝兵也”,而《說文》其後又云,“從戈、幹省。《周禮》:戟長丈六尺。”許慎的意思是說,“戟”是一種兵器(《廣雅•釋器》曰:“戈,戟也。”比《說文》“戈,平頭戟也”之說更為直接,將“戟”與“戈”完全等同了)。從構形上看,“戟”屬於會意字,會“戈”安置於“幹”頭之意,即所謂“有枝兵也”。段玉裁注:“(一本)‘省’作‘聲’者,誤。”也進一步明確肯定了“戟”字是一個會意而非形聲字。“戟”之所以被定義為“兵”,為武器,正由其右邊“戈”旁的兵器屬性而來。“㪕”字可視為“戟”的異體字,但是它將“戟”右邊的“戈”旁改成了“攴”旁,因而使“㪕”字失掉兵器性質。《說文解字·攴部》:“攴,小擊也。從又,卜聲。凡攴之屬皆從攴。[13]”但“小擊”不可能用刀、斤、戈或殺人之杖(如殳),而只可能是小樹枝或教鞭。故有人舉作為“小擊”之“攴”和作為殺人武器的“殳”為例,辨析兵器與非兵器的區別云:
攴……,《甲骨文摭續》一九〇作,象手持物有所敲擊。攴與殳同有擊義,殳字甲骨文作,作(見前“殳”部下“正解”),手中所持之物,頂端有突出之物,呈方圓形,具有威攝力,而攴作,訓為小擊,此其異也。[14]
故《說文解字·殳部》在引《周禮》曰:“殳以積竹,八觚,長丈二尺,建於兵車,旅賁先驅。”說明“殳”之形制之後,即解“殳”為“以杖殊人”。而惠棟《讀說文記》則徑曰:“殊人猶殺人。”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楚簡將“戟”改寫作“㪕”,等於是將一種殘酷殺戮的兵器,改成了一種只是教訓一下人的工具。
C.義—宜。《說文解字·我部》:“義,己之威儀也。從我、羊。《墨翟書》羛,從弗。魏都有義陽鄉,讀若錡,今屬鄴,本內黃北二十里鄉也。”而《說文》釋“我”曰:“我,施身自謂也。從戈、。,古文垂也。一曰古文殺字。凡我之屬皆從我。”這表明,“義”乃今之所謂“威儀”之“儀”的本字,而“威儀”之“儀”的“義”字,因為“我”字甲金文皆象兵器即“儀仗之器”,故《說文》以“我”為“一曰古殺字”;而《公羊傳·桓公三年》“我而可為其有矣”何休解詁亦云:“一曰:我,古殺字。”《尚書·泰誓中》“我伐用張”,《孟子·滕文公下》作“殺伐用張”,可知“我”字所從形符確為“戈”類兵器,“義”的“威儀”之義則由“我”而來。“宜”雖與古音與“義”同屬歌部,但義、宜同義互訓當屬後起。《說文解字·宀部》:“宜,有所安也。從宀之下、一之上,多省聲。,古文宜。,亦古文宜。”何琳儀云:“宜,甲骨文作(前七•二〇•三)。從且(俎之初文)、從二肉,會俎上載肉之義。”[15]可見,義、宜二字在形義上本無任何聯繫,楚簡文字用“宜”代“義”,同時也就阻斷了“義”字在字義上通往兵器、殺伐方面的一切可能。
D.威—愄。威,《說文解字·女部》:“威,姑也。從女,從戌。《漢律》曰:‘婦告姑曰威’。”許慎此說未臻精確。以《漢律》解“威”字本義實不恰當。何琳儀曰:“威,甲骨文作‘’(前六·二六·七)。從戈,從女。會以戈害女之意。[16]”“威”字本義如用“姑也”來解釋,正如將“戟”字的右邊“戈”符換成“攴”——是把用兵器殺伐取威換成了用教鞭建立威力,差別是巨大的。故“威”字本義當以何說為優。“愄”,《說文解字》未收。《說文解字·甶部》有“畏”字,云:“畏,惡也。從甶、虎省。鬼頭而虎爪,可畏也。畏,古文省。”《說文》所言“畏”之形義不誤,則“愄”字是從心、畏聲的形聲字,表示心中畏懼。楚簡文字以表示心中畏懼的“愄”替代“以戈害女”的“威”,使人又一次遠離了“兵威”。
三
楚簡文字是先秦時期(主要是戰國時期)楚人書寫於竹簡上的一種帶有鮮明的時代和楚國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字。而眾所周知,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歷史上兵戈不息、戰爭頻仍的極為動盪的時期。僅“《春秋》所記,在二百五十餘年的春秋時代中,言‘侵’者六十次,言‘伐’者二百一十二次,言‘圍’者四十次,言‘師滅’者三次,言‘戰’者二十三次,言‘入’者二十七次,言‘進’者二次,言‘襲’者一次,言‘取’言‘滅’者,更不可勝計”[17],以至於到了戰國時期,“併大兼小,暴師經年,流血滿野,父子不相親,兄弟不相安,夫婦離散,莫保其命,湣然道德絕矣”(劉向《戰國策序》)。
面對如此殘酷的刑罰與戰爭,人們朝不保夕,命賤如草。當時那些政治家、軍事家和思想家無不陷入深沉的思考,探索著擺脫這一困境的辦法。春秋時期楚莊王的“止戈為武”之說,宋國華元、向戌倡導的“弭兵運動”,以及春秋戰國時期由道、儒、墨、名、法等諸子學派的代表人物提出各種輕刑、非攻、偃兵的學說,都是這種思索的結果。《左傳·宣公十二年》載:
丙辰,楚重至於邲,遂次於衡雍。潘黨曰:“君盍築武軍,而收晉屍,以為京觀?臣聞克敵,必示子孫,無忘武功。”楚子曰:“非爾所知也。夫文,止戈為武。武王克商,作《頌》曰:‘載戢干戈,載橐弓矢。我求懿德,肆於時夏,允王保之’。又作《武》,……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者也,故使子孫無忘其章。”
面對臣下的“觀兵”耀武的主張,楚莊王從文字構形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武功”觀。他認為,“武”這個字,由“止”和“戈”兩個部件組成,應該理解為“戢兵”即“止戈息戰”的意思[18]。觀其所謂“武有七德”: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其核心實在於止息兵戰,安和人民。這說明楚莊王已對殘酷戰爭給社會所造成的災難有了清醒的認識,並有止兵息戰、戢安人民的願望。
楚莊王尚且有“息武止戰”的願望,那些被兵戰逼得“易子而食、析骨以爨”的人民的這種願望就更為強烈了。春秋中期,宋國大夫華元、向戎就先後倡導和發起了兩次著名的“弭兵運動”,晉國韓宣子則說:“兵,民之殘也,財用之蠹,小國之大災也。”[19]即使那些為春秋霸主們出謀劃策的軍事家和謀士們,如孫武、范蠡等也都認為“兵者,兇器也”(《國語·越語下》),“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孫子·謀攻》)。
戰國時期,中國社會的兼併戰爭更趨激烈。面對這一現實,道家、儒家、墨家都發出了反戰的呼聲。墨家以“兼愛”、“非攻”的主張而著稱,自不必說。道家和儒家亦然,道家老子希望“小國寡民”,“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民復結繩而用之”(《老子》八十章),認為這樣的社會才是理想的社會。在老子眼中,刀、兵不是什麽好器物,無論對內、對外都不可濫用。老子說:“民不畏威,則大威至。”(《老子》七十一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老子》七十四章)又說:“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其事好還。師之所處,荊棘生焉;大軍過後,必有凶年。”(《老子》二十章)“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戰以喪禮處之。”(《老子》二十一章)莊子也持類似的觀點。《莊子•天道》曰:
本在於上,末在於下;要在於主,詳在於臣。三軍五兵之運,德之末也;賞罰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禮法度數,形名比詳,治之末也;鐘鼓之音,羽旄之容,樂之末也;哭泣衰絰,隆殺之服,哀之末也。此五末者,須精神之運,心術之動,然後從之者也。
唐代成玄英疏曰,莊子此處之“五兵”是指弓、殳、矛、戈、戟。這與我們前文所引鄭玄《周禮注》之說稍有差異。而對於“五刑”,成疏則曰:“五刑者,一劓,二墨,三刖,四宮,五大辟。”都與刀、斤、兵、戈有關。成氏又認為,莊子此處的觀點是說,“道德淳樸,治之根本,行於上古;仁義澆薄,治之末葉,行於下代”;“聖明之世,則偃武修文,逮德下衰,則偃文修武”,而戰國則“既虧理本,適為教未也。”[20]故莊子也和老子一樣,把理想的社會寄托於遠古,他說:“夫至德之世,同與禽獸居,族與萬物並”,“夫赫胥氏之時,民居不知所為,行不知所之,含哺而熙,鼓腹而遊,民能以此矣。”(《莊子·馬蹄》)即是此意。
孔子是“信而好古”者,他做夢也想“從周”,因為周“鬱鬱乎文哉!”他首先提出應從文德(德政、仁政)與武功(武力、武備)的相互關係來看待刀、兵、幹、戈。所謂“文德”,就是文化和賞賜;所謂“武功”也就是刑罰和戰爭。《韓非子·二柄》有刑德“二柄”之說:“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這是很明確的解說。孔子主張“為政以德”,內政主要靠仁德、靠禮義:“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外交則主要靠文德,靠感化:“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以至於他也很嚮往“無為而治”,如《論語·為政》“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願“鑄劍戟以為農器”。《孔子家語•致思》曰:
孔子北遊於農山,子路、子貢、顏淵侍側。孔子四望,喟然而歎曰:“於斯致思,無所不至矣。二三子各言爾志,吾將擇焉。”子路進曰:“由願得白羽若月,赤羽若日,鐘鼓之音,上震於天, 旍旗繽紛,下蟠於地。由當一隊而敵之,必攘地千里,搴旗執馘,唯由能之,使二三子從我焉。”夫子曰:“勇哉!”子貢復進曰:“賜願使齊楚合戰於漭瀁之野,兩壘相望,塵埃相接,挺刃交兵。賜著縞衣白冠,陳說其間,推論利害,釋二國之患,唯賜能之,使二三子從我焉。”夫子曰:“辯哉!”顏回……對曰:“回聞薰蕕不同器而藏,堯桀不共國而治,以其類異也。回願明王聖主輔相之,敷其五教,道之以禮樂,使民城郭不修,溝池不越,鑄劍戟以為農器,放牛馬於源藪,室家無離曠之思,千歲無戰鬥之患,則由無所施其勇,而賜無所施其辯矣。”夫子凜然曰:“美哉德也!”(《說苑•指武》略同,《韓詩外傳》卷七稍異)
儘管孔子的最高理想也可能如顏淵所說,化劍戟為農具,放馬南山,但孔子畢竟是一位奉行“中庸”原則的聖人,所以他選擇了在“文德”與“武功”之間的“折中”,即雖保留了刀斤劍戟,但卻刑罰、征伐有度:“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論語·季氏》)自“天子出”,則刑罰、征伐得中,得中,則即使如“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論語·憲問》),也是值得稱道的。
孔子之後,儒家孟子特別提倡仁政,反對以力服人,強調以德服人,比孔子具有更鮮明的反戰色彩。他主張對內要以仁愛之心推己及人,刑錯而不用;對外則“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孟子·公孫丑下》)如果有人說:“我善為陳,我善為戰。”孟子認為此“大罪也”(《孟子·盡心下》)。《孟子·離婁上》曰:
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於死。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
在孟子那裏,如果說刑罰和殺戮還可保留一點的話,那也只是為了對付桀、紂那樣的獨夫民賊以及各種好戰嗜殺者。
荀子是戰國百家爭鳴的總結者之一,也是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推崇孔子,但與孔子以“仁”為中心的思想不同,他主張“隆禮重法”。《荀子》書中有《議兵》一篇,直接表達了他對“兵”的態度。他說:
古之兵,戈、矛、弓、矢而已,然而敵國不待試而詘;城郭不辨,溝池不掘,固塞不樹,機變不張,然而國晏然不畏外而[固者],明道而分鈞之,時使而誠愛之,下之和上也如影響,有不由令者,然後誅之以刑。故刑一人而天下服,罪不尤其上,知罪之在己也;是故刑罰省而威行如流,無他故焉,由其道故也。古者帝堯之治天下也,蓋殺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傳曰:“威厲而不試,刑措而不用。”此之謂也。
這與孔子先“文德”而後“武力”的觀點十分相近,但似乎又有孫武“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意思。
其實,在戰國這個“暴師經年,流血滿野,父子不相親,兄弟不相安,夫婦離散,莫保其命”的時代,不僅儒、道、墨這些“顯學”流派持有“息兵”、“止戈”的主張,就連稷下學者宋鉶、尹文[21]和名家的惠施、公孫龍等,也都有“偃兵”、“非攻”的舉動。《莊子·天下》曰:“(宋鉶、尹文)見侮不辱,救民之鬥,禁攻寢兵,救世之戰。”《韓非子•內儲篇上》云:“惠施欲以齊、楚偃兵。”《呂氏春秋•審應》曰:“越惠王謂公孫龍曰:‘寡人事偃兵十餘年而不成,兵不可偃乎?’公孫龍對曰:‘偃兵之意,兼愛天下者也’。”又同書《應言》載:“公孫龍說燕昭王以偃兵”云云,即是其例。由此不難看出,當時“止戰”、“偃兵”之呼聲,普遍且高矣。
四
當然,整個春秋戰國時期最明確、最堅決持罷“兵”和“反戰”之主張者,仍當首推墨家。墨子不僅以他“非攻”、“兼愛”的主張著名,而且他還是中國先秦時期的第一個、也是迄今所知的唯一一個對用“兵”攻伐的行為進行了系統反思的人。他認為,以兵甲攻伐他國之罪,首先是違反了“兼愛”的原則,屬於“十重”不義的行為;其次,他認為對外用兵,“攻伐無罪之國,入其國家邊境,芟刈其禾稼,斬其樹木,墮(隳)其城郭,以湮其溝池,攘殺其牲牷,燔潰其祖廟,剄殺其萬民,覆其老弱,遷其重器”,所造成的災難是“不可勝數”的(《墨子•非攻中》)。墨家後學亦多從此方面立論,只是他們除了認為攻伐用“兵”會給他人帶來災難,給自己帶來惡名之外,還認為攻伐會招致對方的報復。據《呂氏春秋·順說》記載,有一位持“非攻”主張的墨者田贊對荊王說:“甲之事,兵之事也。刈人之頸,刳人之腹,隳人之城郭,刑人之父子也,其名又甚不榮。意者以為其實邪?苟慮害人,人亦慮害之;苟慮危人,人亦必慮危之。”所持就是這一觀點。
根據史料記載和出土文獻來看,春秋戰國時期的儒、道、法、名、兵、農等各家學說都曾在楚國流傳[22],而墨家學說亦盛行於楚國。據《墨子》一書記載,墨翟本人曾兩次遊楚:一次入郢,止楚惠王攻宋(《墨子·公輸》);另一次到魯陽,止魯陽文君攻鄭(《墨子•魯問》)。墨家的弟子耕柱子、孟勝、徐弱及“南方之墨者苦獲、已齒、鄧陵子之屬”,即使不属楚籍,也都屬活动于楚地的墨者,並在楚國宣傳其“非攻”學說。根據《墨子》一書的記載,墨子學說曾得到楚惠王的認可和讚賞。《墨子·公輸》即載有楚王被墨子說服,放棄以公輸班所造雲梯攻宋的計畫;《墨子·貴義》又說“子墨子南遊於楚”,獻書惠王,“王愛而讀之”,稱其為“良書也”,並“以社書之地五里封之”;楚王大臣穆賀聞墨子學說亦“大悅”;而楚之魯陽文君則完全接受了墨子的思想,用墨子弟子孟勝、徐弱等治邦,而墨家弟子孟勝、徐弱等一百八十人最終亦皆為魯陽文君“死難”。《韓非子·顯學》說,“自墨子之死”,“墨離為三”:“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一般認為“相里氏之墨”即《莊子·天下》所謂“相里勤之徒”。《莊子·天下》說:“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獲、己齒、鄧陵子之屬,俱誦《墨經》,而倍譎不同,相為别墨。”相里勤為墨家弟子,南方之墨者苦獲、己齒、鄧陵子之屬,與“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相為別墨,則他們於墨子已屬再傳弟子,為楚國墨學的第三代傳人。由此我們又不難看出墨家在楚國影響的深遠和傳播的廣泛。
當然,這還不包括那些不屬楚籍的墨者,他們也曾在楚地傳播墨學。如《漢書·藝文志》中著有《胡非子》一書的胡非子其人,就曾說楚人屈將子以“非鬥”,並最終使屈將子“解長劍,釋危冠而請為弟子焉”(《藝文類聚》四三七引)。先後遊說楚王的齊人田鳩、田贊等,亦是其例。
另外,從《墨子》書本身來看,其中的一些語言文字的使用也帶有楚國的地方特色,說明該書有些部分或有可能出自楚人。《墨子·非攻上》“道路遼遠,糧食不繼傺”,畢沅注引王逸《楚辭章句》曰:“傺,住也。楚人謂住曰傺。”揚雄《方言》卷七曰:“傺,逗也。南楚謂之傺。郭璞注:‘逗,即今住字也。’”《墨子·備城門》“楛、趙、𢱋、榆、可”,孫詒讓注曰:“《方言》(卷五)曰:‘杠,南楚之間謂之趙。’郭璞注云:‘“趙”當作“桃”,聲之轉也。’”或許有人會說,墨子為魯人[23],“三墨”學說中雖有“南方之墨者”一系,但《備城門》以下二十篇向傳為“秦墨”之作,何以說其中有楚語存焉呢?我以為,這是因為戰國時期的楚國,不僅是墨學傳播的最重要的地區之一,而且還是墨學由東部向“關中”等西部輸送的重要通道。墨子在世之時,他本人往北方最遠曾到達衛國(《墨子·貴義》),但卻多次遊楚,其弟子胡非子、田鳩等人,亦由齊魯遊楚,並轉而遊秦。而“秦墨”之人,實多由楚國轉道而來。《呂氏春秋·首時》載:
墨者田鳩欲見秦惠王,留秦三年而弗得見。客有言之於楚王者,往見楚王。楚王說之,與將軍之節以如秦,至,因見惠王。告人曰:“之秦之道,乃之楚乎?”
《藝文類聚》卷六八引《墨子》亦有此段文字,“之秦之道,乃之楚乎”作“吾不識秦之道,乃當由楚也”。可見,當時“秦墨”的輸入,既不直接始於齊魯,亦非間由三晉,而是經由南方的楚國。故可以說,“秦墨”在一定程度上仍帶有南方墨學的特點,即使《墨子》書中出於“秦墨”之手的《備城門》等篇,其中也可能殘存有一些楚字楚語。而由此我們又不難推見,楚簡文字中那些從“刀”、“斤”、“戈”之字的特殊寫法,與《墨子》書中因其“兼愛”、“非攻”思想主張而改“義”為“羛”、假“僇”為“戮”、假“術”為“殺”(或以“古文”代之)一樣,更多地應當是受到了墨家思想影響的結果。再說,從新出楚簡文獻(主要是郭店楚簡和上博簡)來看,其中還有被認為是墨家學派的著作,如上博簡中的《容成氏》、《鬼神之明》等篇。這也說明,楚簡文字中從“刀”、“斤”、“戈”等字的特殊寫法,可能是受到了墨家做法的影響。
[作者简介] 高華平(1962— ),湖北省監利縣人。文學碩士、哲學博士,現為華中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中國古代文學與古典文獻學,已發表論文80多篇,出版《魏晉玄學人格美研究》等專著10多部。
[①] 本文屬作者承擔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專案——‘楚簡文字的文化學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批准號:07JJD740062)。
[②] 《墨子閒詁》點校本《前言》,孫詒讓《墨子閒詁》(上),第5~6頁,中華書局《新編諸子集成》本,2001年版。
[③] 《說文解字·我部》:“我,施身自謂也。從戈、。,古文垂也。一曰古文殺字。”
[④] 孫詒讓《墨子閒詁》(上),第287頁。
[⑤] 孫詒讓《墨子閒詁》(上),第61頁。
[⑥] 龐樸《郢書燕說——郭店楚簡、中山三器心旁文字試說》,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院編《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頁。
[⑦] 案:“則”字所從之“貝”,實為“鼎”之開訛,故有人以為“則”字為會意字:“會以刀刻鼎銘為準則之意。”此處不采其說,仍以“則”從“貝”(鼎)、從“刀”,“鼎”(貝)亦聲的一般形聲字。參見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上),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94頁。
[⑧]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上),第303頁。
[⑨]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上),第94頁。
[⑩] 參見《漢語大字典》(一),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86年版,第421頁。
[11] 楚簡中有的“勥”還寫作“”、“彊”等。
[12] 案:《說文》分立有戈、戊、戌、戍、戉、我等部首,但由甲骨文來看,諸部首字皆為兵戈之“象形字”,故此處統歸入戈部。
[13] 案:《說文》以“攴”為“從又,卜聲”的形聲字未必正確,從甲骨文來看,“攴”字上部“卜”為樹枝或放牧之鞭,下部“又”為手形,故該字當為會意字,至少也應視為形聲兼會意字。
[14] 徐復、宋文民《說文五百四十部首正解》,江蘇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頁。
[15]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下),第859頁。
[16]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下),第1169頁。
[17] 翦伯贊《先秦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頁。
[18] 案:關於“武”字形義,今人多不同意楚莊王“止戈為武”之說。如于省吾《釋武》云:“武從戈,從止,本義為征伐示威。征伐者必有行,‘止’即示行也。征伐者必以武器,‘戈’即武器也。”
[19] 《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20] 《莊子集釋》卷五,中華書局《新編諸子集成》(第一輯),1961年版,第468頁。
[21] 案:對宋鉶、尹文,有的學者將其歸入墨家,有的學者將其歸入名家,有的學者將其歸入道家。此處歸入道家。
[22] 參見拙作《屈原的“美政”思想與諸國的諸子學》,《江漢論壇》2010年第2期。
[23] 案:關於墨子籍貫,學術界向有魯人、宋人、楚人等多說,本文取魯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