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子》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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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7日

劉康德

[作者簡介] 劉康德(1952—  ),男,上海人。現為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著有《老子十日談》、《淮南子直解》、《學生文科辭典》等。

隨著人類社會生產與社會實踐活動的深入,人們對“數”的認識也由“結繩記數”發展到“文字記數”,由“記數”、“數(動詞)數(名詞)”發展到“算數”(計算數目),並由此形成“數學”這門學科。

《莊子》中出現的“數”並不複雜,但卻有特色,本文試解之。

一、《莊子》中的“數”

《莊子》要表述事物,總要用到“數”(名詞),所以在《莊子·則陽》中會說到“計物之數”。《莊子》中的“數”,按《莊子·寓言》說來是可以從“一”、“二”、“三”這樣排列下去的,顏成子游謂東郭子綦曰:“自吾聞子之言,一年而野,二年而從,三年而通,四年而物,五年而來,六年而鬼入,七年而天成,八年而不知死不知生,九年而大妙。”這就是傳統的“以十為數”(《史記·五帝本紀》索隱)。如果“十數而未止”(《莊子·德充符》)的話,當然還可以用“百、千、萬”來計物,這就是《莊子·秋水》中說的:“號物之數謂之萬”。所以在《莊子》中有“百川百仞”、“千金千乘”、“十萬戶之邑”這樣的數目字。如果還“不止於萬”的話,就只能“期曰萬物者,以數之多者號而讀之也”(《莊子·則陽》)。

二、《莊子》“數數”

從“一”、“二”、“三”這樣排列下去的“數”(名詞),是可以“數”(動詞)的。但是,莊子對“數(動詞)數(名詞)”是反感的,認為“數不勝數”。所以莊子在《齊物論》篇中說:“一與言為二,二與一為三。自此以往,巧曆不能得,而況其凡乎!故自無適有,以至於三,而況自有適有乎!無適焉,因是已!”這就是說:萬物一體的“一”加上稱述“一”的言辭就成為“二”,“二”再加上一種稱述“二”的言辭就成為“三”。從這裏繼續往下(數數)推算,就是最擅長(數數)計算的人也無法(數出)算出最後的結果,更何況那些普通人啊!所以從“無”到“有”,而達到了“三”,何況是從“有”到“有”呢。不必再往下(數數)推算了,還是順應自然吧[①]。在這裏,這種“數數”與“計數”(算數:“二與一為三”),莊子都是反對的。這可能與莊子強調“道”不可為量數有關(《莊子·秋水》)。如《莊子·秋水》中寫道:“無形者(道),數之所不能分也;不可圍者(道),數之所不能窮也。”

因為反對“數數”,所以作為動詞性質的“數”,在《莊子》中較少出現。儘管《莊子·庚桑楚》講到“數米而炊”,但這只是莊子在譏笑那些不懂“道”、只知道計較瑣細的人。

但是,《莊子》中也有例外“數數”的情況。那就是與順著“數數”(“一年”數到“九年”[②])相反的逆著“數數”。如《莊子·寓言》說:“孔子行年六十而六十化,始時所是,卒而非之,未知今之所謂是之非五十九非也。”在此,莊子以“逆”著“數數”,來表達一種勢態發展不確定的思想。

類似這種用現在(六十)與過去(五十九)的是非之相對來表達未來事態發展不確定的思想,在《莊子·齊物論》中還有表述:艾地守邊者的女兒麗姬,為晉國國君所獲時,痛苦得“涕泣沾襟”(以為苦日子即將來到);但當她入宮後,與晉王同床共寢、享受榮華富貴時,才懊悔當初實在沒有必要“涕泣沾襟”。這正是“始時所是、卒而非之”,“始時所非、卒而是之”,事物發展充滿著不確定因素,人是無法預設、計算,乃至“數數”的。

在這裏,《莊子》與《周易》不一樣。《周易》是要在不可數中尋可數,不確定中找確定(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八六十四卦);而《莊子》則是棄可數而求不可數(“道”),遺確定而尋不確定。

三、《莊子》中作為法則(規範)的“數”

“數”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除“數目”、“數(動詞)數(名詞)”之外,還有法則(規範)的意思。

《莊子》中的“道”,除無法“數數”、“計數”外,還無法去加以人為的規範、度量,所以作為法則規範、數度衡量的“數”在《莊子》中是很少用到的,除書末《天下》篇所說的“其明而在數度者”這句話之外。

與《莊子》不同的是,同樣是道家的著作,《淮南子》則較多地用到作為法則、度量的“數”。如《淮南子·繆稱訓》說:“欲知天道,察其數。”此處的“數”,原注為“律曆之數”。《淮南子·詮言訓》還說:“釋道而任智者必危,棄數而用才者必困。”此處的“數”作為“術數、技數”解,與此一致的還有“渡水而無遊數(技數),雖強必沉”(《淮南子·詮言訓》)等。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在於《淮南子》與《莊子》所處的時代不同。到漢代,人們已越發注重作為“技數、法則”的“數”,以利於在相對穩定的社會中認知世界、改造自然,所以《淮南子·齊俗訓》會下這樣的結論:“為是釋術數而任耳目,其亂必甚矣。”

四、《莊子》中的“虛數”與“實數”

《莊子》中出現的“數”,有些是確定之“數”(實數),如《莊子·天下》說:“其數一二三四是也。”有些則是不確定之“數”(虛數),如《莊子·則陽》所說的“掘之數仞”,“數仞”就是不確定的。

五、《莊子》與“陽數”

“數”分“陰、陽”。一、三、五、七、九為“陽數”,二、四、六、八、十為“陰數”。《莊子》一書,內篇七,外篇十五,雜篇十一,共計三十三篇。按單(奇)數為“陽”,雙(偶)數為“陰”的原則來看,《莊子》喜用“陽數”[③],所以出現“內篇七、外篇十五、雜篇十一”的情況,更出現了《莊子·寓言》所說的:“寓言十九、重言十七、卮言日(一)出。”

六、《莊子》中隱喻的“數”

(一)“渾沌即五”

《莊子·應帝王》說:“南海之帝為儵,北海之帝為忽,中央之帝為渾沌。儵與忽時相與遇於渾沌之地,渾沌待之甚善。儵與忽謀報渾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竅以視聽食息。此獨無有,嘗試鑿之。’日鑿一竅,七日而渾沌死。”在這裏,渾沌處“中央”,所以稱“中央之帝”。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中央”絕不是一個簡單的詞語,而是起源於很早的古禮制[④]:“中央”配以五行中的“土”、五色中的“黃”、五音中的“宮”、五味中的“甘”、五方中的“中”,及天干的“戊己”,乃至配以數字中的“五”(參見《禮記·月令》)。因此,河圖及洛書中的“數”——“五”與“十”,也必配“中央”,即殷周之際的數字卦,其數“五”也必配置於“中央”[⑤]。而《莊子·應帝王》中,“中央”的“渾沌”也就與“五”相即,所以說“渾沌即五”。

(二)“五”即“吾”:“渾沌即吾”

那麽,“渾沌即五”又怎會變成“渾沌即吾”呢?我們知道,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人體自身是一個絕對不可或缺的實體與概念的統一體,他(人體自身)參與踐履在認知世界萬物之中。這就如《易·繫辭》中所說的“近取諸身”,他(人體自身)在宇宙天地間是“仰以觀於天文,俯以察於地理”,換成另一種說法即“仰觀象於天、俯觀法於地”。這樣,“天”即在人體自身的上前方,“地”即在人體自身的下後方。同時,人體自身在天地宇宙間生活,習慣面對南面太陽,引申開來說:“吾以南面而君天下。”(《莊子·德充符》)“南”也就在人體自身的上前方,“北”也就在人體自身的下後方,如許慎在《說文·十部》中所說的“丨為南北”。這“丨為南北”,是以人體自身為“中央”而下的定義。如此一來,“中央”又與人體自身相配置,即《淮南子·詮言訓》所說:“人雖東西南北,獨立中央。”

“南北”是這樣,“東西”也作如是解。有了人體自身面南(太陽)這一點,也就必然會對太陽的“東升西落”作觀察和認知:“獨立中央”的人體自身(我),自然而然地兩手傾平舉,以指向太陽的“東升”(左)和“西落”(右),這樣也就有了許慎在《說文·十部》所說的“一為東西”;再加上“丨為南北”,於是形成了以人體自身(我)“獨立中央”的“十字形”,即東、西、南、北、中(我),亦即許慎《說文·十部》所表述的內容。“五”與“十”就此相聯,並配置中央[⑥]

由於人體自身(我)在“中央”,而這“中央”又與“五”(十)相配置,這樣,人體自身——“我”又與“五”等同;“我”又因有“口”而說話與進食;這樣,與“五”等同的“我”也就自然地變成了“吾”。這“吾”是由“五”發展演變而來的。所以有“渾沌即吾”之說法。又因為“五—吾”(人體自身)“獨立中央”,所以處“中央”的“渾沌”也必然地會被莊子擬人化:“渾沌”也像人一樣,“皆有七竅以視聽食息”(《莊子·應帝王》)。

還因為“五”與“吾”等同,所以莊子在《大宗師》中講到“參(三)日”、“七日”、“九日”時,就是不提“五日”,這是因為“五”與“吾”等同,“吾”在說話,就沒有必要再提“五”了。《大宗師》中的一段話是這樣說的:“夫卜梁倚有聖人之才而無聖人之道,我有聖人之道而無聖人之才。吾欲以教之,庶幾其果為聖人乎?不然,以聖人之道告聖人之才,亦易矣。吾猶守而告之,參(三)日而後能外天下;已外天下矣,吾又守之,七日而後能外物;已外物矣,吾又守之,九日而後能外生;已外生矣,而後能朝徹。”這種情形還出現在《莊子·說劍》中,有“治劍服三日”、“校劍士七日”,獨無“五日”。這同樣是因為“五”與“吾”等同,“吾”在說話做事,就沒有必要再提“五”了。

(三)《駢拇》為“五”

《莊子·駢拇》說道:“駢拇枝指,出乎性哉?”在這裏,“拇”為足的大趾頭,“指”為手的大拇指。在莊子看來,如果出現“駢拇”(大腳趾與第二腳趾合併而成四趾)與“枝指”(手大拇指旁多生出一指而成六指)的話,就是違逆了本性與常然。所以莊子會這樣提問:“駢拇枝指,出乎性哉?”

在我們看來,也可以說在莊子看來,無論是腳趾還是手指,都不應是“六”(枝指)與“四”(駢拇),而應該是“五”,所謂“伸手不見五指”即指此。這裏的“五”,在莊子看來是“本性”與“常然”;用“數”的觀念來看,這裏的“五”又是常數與滿數(一手五指)[⑦]。所以,莊子說:“二者(六與四),或(六)有餘於數(五),或(四)不足於數(五)。”這裏的“五”,既是本性常然,又是常數滿數,而《駢拇》篇中也獨多“五”的提法:五臟、五聲、五味、五色、五音,等等。相對於“五”來說,多一個與少一個都不行,“多於聰者,亂五聲”,“駢於明者,亂五色”,“是故駢於足者,連無用之肉也;枝於手者,樹無用之指也”。引申開來,諸如師曠、離朱、曾參、史鰌(儒家)、楊朱、墨翟,相對本性常然(常數滿數)的“五”來說,都是“多駢旁枝之道,非天下之至正”(五筆劃)。最後,莊子下這樣的結論:“夫屬其性乎仁義者,雖通如曾、史,非吾(五)所謂臧也;屬其性於五味,雖通如俞兒,非吾(五)所謂臧也;屬其性乎五聲,雖通如師曠,非吾(五)所謂聰也;屬其性乎五色,雖通如離朱,非吾(五)所謂明也。”(《莊子·駢拇》)

又因為是“五”,所以在形體上必與“六”、“四”不一樣。“六”、“四”尚可用矩尺來度量(四邊方形、六面立體),那麽,“五”就不能簡單地用矩尺來度量這“方與直”。同樣,“五”在形體上又不是“圓與曲”,所以《莊子·駢拇》便指出:“天下有常然(五)。常然者,曲者不以鉤,直者不以繩,圓者不以規,方者不以矩。”

(四)《馬蹄》為“一”

莊子認為,駿馬騰駒的本性是“齕草飲水、翹尾而陸”,邁放不羈,“喜則交頸相靡,怒則分背相踶(踢)”。現在,馬被治馬者(如伯樂)“燒剔刻雒”,絆以繩索,圈於馬棚;治馬者為將馬馴服,還施以鞭笞之威、橛飾之患;治馬者為使馬訓練有素,又常令馬饑渴、馳驟。這在莊子看來是違逆馬之本性的。

“以馬(性)為喻”,莊子認為社會治理也要順應本性常然,不可施以不必要的枷鎖、羈絆。以此界定,本篇名應為《馬性》為宜。然而,莊子不以《馬性》為名,卻以《馬蹄》為名,值得回味:“馬蹄”者,“一”(陽)也,與“牛趾”為“二”(陰)相對,為中國傳統固有認知,不可忽略。就像“言筌”在於“得魚”一樣,言“蹄”在於喻“一”。如此看來,《馬蹄》者,喻“一”也。這就如同與《馬蹄》為同一機軸性質的《駢拇》喻“五”一樣。

“馬蹄”為“一”,以隱喻自然、社會和諧合一,就像對“齕草飲水”、“翹尾而陸”與自然合一的馬不能圈以馬廄、絆以繩索一樣。莊子認為,“至德之世”就是和諧合一的自然與社會,“民有常性,織而衣耕而食,是謂同德。一而不黨,命曰天放,……當是時也,山無蹊隧,澤無舟梁,萬物群生,連屬其鄉,禽獸成群,草木遂長。是故禽獸可繫羈而遊,鳥鵲之巢可攀援而窺,……同與禽獸居,族與萬物並。惡乎知君子小人哉!同乎無知,其德不離;同乎無欲,是謂素樸。”

然而,人們就是喜歡“一”分為“二”,從此“樸散為器”、“玉為珪璋”,君子小人對立,按莊子說來,即“天下始分”、“天下始疑”(《莊子·馬蹄》)。於是,看不慣也容不得這種“天下始分”、和諧破壞、同一分背的莊子,就以“馬蹄”為“一”來隱喻自然社會的和諧合一,以反對社會的“怒而分背相踶(踢)”的狀況。

七、《莊子》用“數”

(一)“一與二、二而一”

《馬蹄》為“一”,這只是《莊子》書中的寓言表現。而《莊子》一書中卻真的存在著大量的“一”。

有了“一”,按數數序列來說,也必有“二”,如《莊子·天下》所說:“其數一二三四是也。”當然也可按惠施理解的“二”:“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一分為二”。所以下面講《莊子》中的“一”與“二”。

《莊子》書中出現的“一”,除個別實指事、物或人之外,大部分的“一”則是指虛,即指“道”或最高統一體。如《人間世》篇的“一志”、“一宅”,《至樂》篇的“一杯”,《天地》篇的“一日浸百畦”,《天下》篇的“一曲之士”,《田子方》篇的“一丈人釣”,均是實指事、物或人;但更多的“一”則是“道”與統一體的代言詞:如“道通為一”、“復通為一”、“萬物與我為一”(《齊物論》),“萬物皆一”、“死生為一條、可不可為一貫”(《德充符》),“萬物一府、死生同狀”(《天地》),“死生存亡之一體者”、“入於寥天一”(《大宗師》),“與天為一”(《達生》),“萬物一齊”(《秋水》),“與神為一”(《刻意》),等等。

《莊子》書中出現的“二”並不多,且都是實指。如“二子”(《盜跖》)、“二士”(《讓王》)、“二人”(《駢拇》),“二髀為脅”(《人間世》),“二蟲之無知”(《應帝王》),“有妾二人”(《山木》),“二人相視而笑”(《讓王》),“天下有大戒二”(《人間世》)等。但《莊子》中出現的“二”不多,不等於《莊子》不重視“二”。《莊子》中出現的“二”,具有上述“一分為二”的“二”之特點,即二俱對而統一。所以《莊子》中的“二”,有“一生一死”為“二”、“一東一西”為“二”、“一南一北”為“二”、“一上一下”為“二”、“一晦一明”為“二”、“一貧一富”為“二”、“一內一外”為“二”、“一存一亡”為“二”、“一左一右”為“二”、“一盛一衰”為“二”、“一清一濁”為“二”,等等。可以這麽說,凡“有待”(《莊子·知北遊》)均為“二”,且二俱對(有待)而統一。所以會有上引《大宗師》篇的“死生存亡之一體者”,也會有《天地》篇的“萬物一府、死生同狀”,更會有《德充符》篇的“死生為一條、可不可為一貫”。這些正是“二而一”也。

(二)“五(吾)與十”

因為“五即吾”,所以在《莊子》中出現的“五”,大都與“吾”(人體自身)相聯繫,如《駢拇》篇的“五臟、五色、五聲、五味”,《天運》篇的“五官”,以及《逍遙遊》篇的“五穀”和《天運》篇的“五常”。這裏的“五”,大都指“實”(實數),這當然與上述“一手五指”——滿數(實數)有關,也與“吾”(五)處“中央”有關。

與“五”一樣配置中央的還有“十”,所謂“一五一十”即指此。而按“數”的觀念來看,“十”與“五”一樣表示完整圓滿,為滿數(一手為五、雙手合十),所謂“十全十美”、“實實(十十)在在”即指此。而在《莊子》中,因為有此“數”的觀念起作用,所以便有了湊數為“十”的表現。如《齊物論》篇“十日並出”,《養生主》篇“澤雉十步一啄”,《達生》篇“紀渻子為王養鬥雞,十日而問”,《列禦寇》篇“十年而(鄭國人)緩自殺”,《庚桑楚》篇“(南榮趎)十日自愁”,《讓王》篇“(曾參)三日不舉火,十年不制衣”,《人間世》篇“(支離疏)則受三鍾與十束薪”等等。與“五”大都指“實”相反的是,這裏的“十”大都是指“虛”(虛數)。

(三)“四與六”

人“一手五指、一足五趾”,如出現“駢拇”或“枝指”,則為“四與六”。同樣,由數序(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而引出,“五”(吾)的“左、右”即是“四與六”。又因為“五”在“中央”,所以“吾”(人體自身)的“左、右”(四與六)也常與“吾”人體自身相關聯:如處“中央”的“吾”(我)“四顧”(《養生主》)而見“四方”(《則陽》),“四方”則引出“四鄉”、“四夷”、“四封”(《說劍》)、“四境”(《田子方》)、“四域”(《德充符》);與此相關聯的則是“四達”(《山木》)、“四海”(《逍遙遊》)等,“吾”(我)又有“四肢”(《田子方》),以及“吾”(我)又能感知“四時”(《大宗師》)。

《莊子》中的“四”,大都指實(實數)。與“四”的指實一樣,《莊子》中的“六”也是指實(實數)。如頭身及四肢的“六骸”(《德充符》),陰陽風雨晦明的“六氣”(《逍遙遊》),天地四方或四方上下的“六合”(《在宥》)、“六極”(《大宗師》),以及《詩》、《書》、《禮》、《樂》、《易》、《春秋》的“六經”(《天運》),等等。

(四)“三與七”

數分陰陽,一、三、五、七、九為陽數,二、四、六、八、十為陰數。以“五”為陽數,它(五)的“左、右”則為“三與七”。並且,平時我們常將“三與七”連用,如“不管三七廿一”。如果說“四與六”大都指實(實數)的話,《莊子》中的“三與七”則大都指虛(虛數)。如“藏血三年而化為碧”(《外物》),“三年,申徒狄因以踣河”(《外物》),“祗三年而緩為儒”(《列禦寇》),“三問而無為謂不答也”(《知北遊》),“莊周反入,三日不庭”(《山木》),“老聃死,秦失吊之,三號而出”(《養生主》),列子“三年不出”(《應帝王》),“使人狂酲三日而不已”(《人間世》),“孔子見老聃歸,三日不談”(《天運》),“三年之後,未嘗見全牛也”(《養生主》),“搜於國中三日三夜”(《秋水》)等。在《莊子》中出現的“數”,也以“三”為最多(“九”為最少[⑧]),還有“閒居三月”(《在宥》),“三日而死”(《至樂》),“三月而成”(《山木》),“不出三月”(《天運》),等等[⑨]

當然,也有例外情形。《莊子》中如出現“三子”(《齊物論》)、“三人”(《大宗師》)、“三者”(《大宗師》)、“三患”(《天地》)等時,此處的“三”則指實(實數)。但這相對上述指虛(虛數)來說,則微不足道。

與“三”大都為“虛數”相同的是,《莊子》中出現的“七”也是“虛數”。如《莊子》中反復出現的孔子“七日不火食”(《山木》),以及南榮趎“七日七夜至老子之所”(《庚桑楚》),還有“今兵不起七年矣”(《則陽》)。此外,也有虛實混用的。如《應帝王》篇說:“人皆有七竅(實數)以視聽食息。此獨無有,嘗試鑿之。日鑿一竅,七日(虛數)而渾沌死。”

* 本文為2007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哲學語素論”(編號:07BZX037)的階段性成果。


[①] 譯文取自姚漢榮等《莊子直解》,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1頁。
[②] 《莊子·天下》:“其數一二三四是也。”
[③] 《莊子·天下》又提到傳統“禮數”崇“陽”:“天子棺槨七重,諸侯五重,大夫三重。”
[④] 馮時認為:“古禮以五色配伍五方,其制之起源可溯至西元前第三千紀之新石器時代。五色以中央配黃,無行以中央配土,社為土神,故位在中央。……這個傳統自新石器時代直至漢代始終得到了完整的承傳。”《〈周易〉乾坤卦爻辭研究》,《中國文化》第三十二期,2010年,第80頁。
[⑤] 潘雨廷《易學史發微·文王數字卦初探》,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頁。並參《張政烺論易叢稿》,中華書局2010年版。
[⑥] 參閱拙文《“爻”字臆說》,《周易研究》,2007年第4期。
[⑦] 這種“數”的觀念根深蒂固,就連秦穆公贖回百里奚也用五張羊皮。《莊子·庚桑楚》:“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籠百里奚。”
[⑧] “九九歸一”及“九”為至高至尊,所以出於“道”的至高至尊,“九”在《莊子》中是慎用的。
[⑨] 惠施也用“三”:雞三足、黃馬驪牛三。(《莊子·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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