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韓非對荀子人性論與治術的繼承及轉化

上海古籍出版社 許可
華東師範大學先秦諸子研究中心  授權

本網頁文字內容爲作者原稿,出版時可能經過編輯修訂,請以出版物爲凖。

作者原稿中用圖片表示的超大字符集漢字,凡 Unicode 已有的,皆已代爲輸入。

白雲深處人家網站 整理
2012年09月17日

(臺灣)曹美秀

[作者簡介]曹美秀(1972—  ),女,台北人,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現任國立中央大學助理教授,專研清代學術史,與清代學術相關之經學、思想等範疇,皆在其關注之列。碩士論文為《回歸孔孟——晚明清初儒學風氣之探討》,博士論文為《論朱一新與晚清學術》。另著有《胡適〈戴東原的哲學〉讀後》、《袁枚疑經說》、《論黃宗羲晚年思想之轉變》、《楊守敬在日本》、《朱一新與康有為──以經學相關問題為討論中心》、《陳澧《漢儒通義》析論》等單篇論文。 

一、前言

韓非師事儒家的荀子,卻另闢蹊徑成為法家,其轉變之機,頗堪探究,筆者以為關鍵在於人性論與統治之術。

論韓非對荀子思想之繼承,今人多注意人性論方面,以為韓非主張性惡論,如馮友蘭、熊十力、陳啟天、勞思光、韋政通、徐復觀等[①],而此性惡論即承自其師荀子[②]。然筆者以為荀子與韓非的人性論並非單純地承襲而已,以荀子所云“性惡”加諸韓非,實有不妥。近來亦有否定韓非為性惡論者[③],但多只對韓非為性惡論者之說加以反駁,未針對韓非本身的人性觀點作深入探討。再者,人性觀之不同導致韓非與荀子在為政方法上之差異,而韓非主張的治術,亦有承自荀子而加以轉化的部分。故本文擬先探討韓非人性觀之實質,及與人性觀密切相關的統治之術,再探討其與荀子間的傳承關係[④],並由此略窺韓非由儒轉入法的關鍵。

二、韓非的人性觀與治術

李增先生云:“從人之所以為人之本質去論人性才是人性論的真正涵義。”[⑤]韓非所稱的性並非指人的本質,所以嚴格來說,韓非並沒有人性論,故本文以人性觀稱之。欲論韓非對荀子思想之繼承與轉化,必先對韓非思想作釐清,尤其在人性論上,前人之說,不盡合乎實情,對其與治術的關係之交待,或亦值得商榷,故本節先就韓非的人性觀與治術作論述。

(一)非的人性觀及其與治術的關係

  講到中國的人性論,多少都會受到性善、性惡這個框架的影響,韓非也不例外地被歸為性惡論者,尤其韓非師事荀子,其為性惡論者,似乎被視為理所當然。然而,韓非所云之“性”,與荀子之“性”實有不同,若不細加釐清,便強以乃師之名加諸其身,實有不妥,故先略論荀子所言性的意涵。

荀子言性,指人天生自然而然之狀,如云:“性者,本始材朴也”[⑥]、“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正名篇》,頁412)、“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性惡篇》,頁436)、“凡性,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性惡篇》,頁435)等。然所謂“性惡”並非意指人天生之本性即為惡,故云:“聖人之所以同於眾,其不異於眾者,性也。”(《性惡》,頁438)所謂惡,乃順自然本性不加節制而造成的。而自然本性之所以會流於惡,關鍵在於“情”,所謂情,“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正名》,頁412)“欲者,情之應也。”(《正名》,頁428)則性外發而為情,情之表現為喜、怒、哀、樂、好、惡及種種欲望,且情欲人人皆有,故云:“故雖為守門,欲不可去,性之具也。”(《正名》,頁428)正因人有喜怒好惡之情,故會求利求欲,未加節制便成“惡”,故云:

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性惡》,頁434-435)

故所謂“性惡”,確切地說,乃順著性所發之情不加節制而成惡,而非天性即惡,可知由性到惡,中間還有一層“情”,荀子主張的教化便是以外在的禮義,矯人的外發之情,以達到內在的德性修養。性可順之致惡,亦可導之使善,故云:

直木不待檃栝而直者,其性直也;枸木必將待檃栝、烝矯然後直者,以其性不直也。今人之性惡,必將待聖王之治、禮義之化,然後皆始出於治、合於善也。(《性惡》,頁441 )

可見荀子亦以為人有向善的能力,但他並不由此主張性善,而是反過來,因人需經教化方能至善,而云“性惡”。荀子這個思想方向與孟子正好相反,但有一點根本上的相同點,即以為人有向善之能力,故荀子雖云性惡,又主化性起偽,人之性可正、可化而為善,此儒家德治教化之大本,故荀子性惡說看似與儒家背離,實則是相契的。是以荀子的教化方式與孔、孟雖異,但欲達致的最後結果卻是一樣的,誠如劉群振所云:

儒家學術之大關節,本以道德仁義之實現為先務,然則荀子在這方面之述說與講求,正是不下於任何其他儒家學者的。不過,在根源上,他認為道德仁義,不可能求之於“心性”,而當求之於具有正理平治之實效的“禮義之統”。[⑦]

荀子的教化是求之於外,但最終還是歸於道德仁義之內在德性,這是荀子雖與孔子不同,而仍為儒家之因。故所謂性惡,乃就禮義教化之動機言,立足點雖與孟子不同,皆肯定人之可塑性,希望藉德性修養或禮義教化,從內在改變人的本質。

再來檢視韓非的人性觀。韓非承繼其師就自然言性,如云:“夫智,性也;壽,命也。性命者,非所學於人也。”[⑧]將智視為“性”之一,而性乃天生而然;“非所學於人”與荀子所云“不可學,不可事”正同一義。又《八說》云:“子母之性,愛也。”(頁975)此性亦天生而然者。但韓非並不像荀子分別情與性,而將情與性混同[⑨],如此,則韓非所云性與荀子實異,而僅等同於荀子所說的“情”,如《心度》云:“民之性,惡勞而樂逸”(頁1135)此“性”即指好惡之情。又《八經》篇:“ 民之性,有生之實,有生之名。”(頁1026)陳奇猷云:“民性之所欲者二:曰有生,曰養生。有生者,生之實也。賞利者,所以養生也,故賞利為生之名。”[⑩]則此性指人之欲、人之情。這種性,韓非有時也以“心”稱之,如《安危》云:“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頁485)陶鴻慶曰:“忠,讀為衷,二十四年左傳:‘服之不衷’,杜注云:‘衷,適也。’”[11]故“其法忠心”即其法適心,即“其法通乎人情”(《制分》,頁1142)之義,故韓非所言性即人的好惡之情,有時又稱“心”,其義等於荀子所說的“情”。所以韓非雖師事荀子,他對“性”的定義與其師實異,以荀子所云“性惡”加諸韓非之不當,此其一。

韓非以人情論性,而所謂情主要是指趨利避害之心,如云:“人情皆喜貴而惡賤”(《難三》,頁844)“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八經》,頁996)“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姦劫弒臣》,頁245),而這種趨利避害之心是沒有善惡可言的,故云:

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備內》,頁290)

此所謂仁、賊乃是承自儒家的價值判斷,顯然韓非思想中仍有儒家的影子,但他不願以此對輿人與匠人作價值判斷,以人之好利心乃天生而然,非可以善惡評之。且這種心存在於社會的各個角落,為人的行為、喜怒反應之指導原則,如云:

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君有道,則臣盡力而姦不生;無道,則臣上塞主明而下成私。(《難一》,頁800) 

人為嬰兒也,父母養之簡,子長而怨。子盛壯成人,其供養薄,父母怒而誚之。子、父,至親也,而或譙、或怨者,皆挾相為而不周於為己也。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易云也。此其養功力,有父子之澤矣,而心調於用者,皆挾自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為心,則越人易和;以害之為心,則父子離且怨。(《外諸說左上》,頁638)

在韓非看來,人的行為皆出於好利之心,上自君臣,下至父子皆然,陳拱說:“韓非思想中並沒有真的人性論,卻具備一個利的人際觀。”[12]可謂確當。以這種自為自利的眼光看待人類,是否表示他對儒家所云發自內在的仁義等道德之否定呢?筆者以為並不盡然,他並不否認儒家所言忠、孝、仁、義等道德存在的可能,他認清在自為自利之外,人心尚有另一面,如云:

義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貴賤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親疏內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懷上宜,子事父宜,賤敬貴宜,知交友朋之相助也宜,親者內而疏者外宜。(《解老》,頁330)

此宜字,陳奇猷云:“適度之意,禮以外,相須、相助亦為宜也。”[13]則此宜字非法非禮,而是出於內在超利益之人心。又云:

晉厲公之時,六卿貴。胥僮長魚矯諫曰:“大臣貴重,敵主爭事,外市樹黨,下亂國法,上以劫主,而國不危者,未嘗有也。”公曰:“善。”乃誅三卿。胥僮長魚矯又諫曰:”夫同罪之人偏誅而不盡,是懷怨而借之閒也。”公曰:“吾一朝而夷三卿,予不忍盡也。”長魚矯對曰:“公不忍之,彼將忍公。”公不聽,居三月,諸卿作難,遂殺厲公而分其地。(《內諸說下》,頁578)

韓非舉此例是為說明“權勢不可以借人”(《內儲說下》,頁570)厲公便因權勢借人,不務除盡而導致殺身亡國之禍。我們或許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韓非子》書中類似的文字。韓非不斷反覆強調為政不可用仁、愛、慈、惠等,正因人皆有不忍之心,厲公即其例,正因人具這種仁愛之心,故韓非要反覆強調用法之“必”的重要,而排除感情因素,如:

愛多者則法不立,威寡者則下侵上。(《內儲說上》,頁519)

夫慕仁義而弱亂者,三晉也;不慕而治強者,秦也;然而未帝者,治未畢也。(《外諸說左上》,638)

故有道之主,遠仁義,去智能,服之以法。是以譽廣而名威,民治而國安,知用民之法也。(《說疑》,914)

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聖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人之相憐也。學者之言,皆曰輕刑,此亂亡之術也。(《六反》,頁950)

類此之例甚多,此不備舉。他不斷強調用法需捨仁、義、惠、愛等,若非肯定仁義在人心中占一席之地,韓非何必花費如此大的篇幅,強調法與仁義道德的對立,聲明行法不可用仁愛呢?另外,《外儲說左下》:“以罪受誅,人不怨上。”(頁670)“說一”云:

孔子相衛,弟子子皋為獄吏,刖人足,所跀者守門。人有惡孔子於衛君者,曰:“尼欲作亂。”衛君欲執孔子,孔子走,弟子皆逃,子皋從出門,跀危引之而逃之門下室中,吏追不得。夜半,子皋問跀危曰:“吾不能虧主之法令而親跀子之足,是子報仇之時也,而子何故乃肯逃我﹖我何以得此於子﹖”跀危曰:“吾斷足也,固吾罪當之,不可奈何。然方公之獄治臣也,公傾側法令,先後臣以言,欲臣之免也甚,而臣知之。及獄決罪定,公憱然不悅,形於顏色,臣見又知之。非私臣而然也,夫天性仁心固然也,此臣之所以悅而德公也。”(《外諸說左下》,頁677)

由此可見出韓非心中的儒家影子:一者,他相信有天性仁心的存在,而此仁心是超乎自利自為的。二者,以罪受誅果能不怨上乎?此處韓非似乎也落入了儒家的道德理想主義框架中。既然韓非不否認儒家所云道德的存在,為何又要刻意加以摒棄排斥呢?一者,乃基於時代環境的考量,如云: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五蠹》,頁1040-1041)

韓非以為生活物資之豐殺決定人心之趨向,物資豐則民能辭讓,物資不足則民多爭奪,此亦好利惡害之人性使然。而古時物資豐富,韓非之時物質薄少,人心也因此而異,故云:

今天下無一伯夷,而姦人不絕世,故立法,度量。(《守道》,頁492)

韓非不否認如伯夷之清高德行存在的可能,只是他的時代不存在這樣的人,卻多的是姦人,這是在設計針對人的統治之法時,必需認清的一點,伯夷時代的方法根本不適於其時代,這是韓非主張立法的原因,就大範圍來看,這是為因應時代現況,但再深一層去看,其實因應的是不同的人心,而這人心又是扣緊自利自為的層面。伯夷能讓位,姦人則極力求財,處多姦人的時代,為免自為自利心的過度發展,以致危害國家的大利,故需立法、度量。而自利自為、好利惡害之心乃人天生而然者,在財富漸趨貧乏的時代,雖不至人人為姦,然追求物質,甚而至於爭奪乃無可避免者,故古時的所謂仁政,已無法維持社會的安定與秩序,如云:

古者寡事而備簡,樸陋而不盡,故有珧銚而推車者。古者人寡而相親,物多而輕利易讓,故有揖讓而傳天下者。然則行揖讓,高慈惠,而道仁厚,皆推政也。處多事之時,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備也;當大爭之世而循揖讓之軌,非聖人之治也。故智者不乘推車,聖人不行推政也。(《八說》,頁974)

他再次強調古、今社會之不同,是以古時之治道不足用於今日,而所謂不同,古時財多,今時財寡;古時人相親,今時則人相爭。韓非因而主張去慈惠仁厚,也就是要立法、度量。顯然韓非主張的治道主要乃針對相爭的人心,而非寡少的財物,因為社會混亂的徵結乃是相爭相奪之人心。《五蠹》云:

古者文王處豐、鎬之間,地方百里,行仁義而懷西戎,遂王天下。徐偃王處漢東,地方五百里,行仁義,割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國,荊文王恐其害己也,舉兵伐徐,遂滅之。故文王行仁義而王天下,偃王行仁義而喪其國,是仁義用於古不用於今也。故曰:世異則事異。(《五蠹》,頁1041-1042)

可見韓非並不否認以仁之德治理天下的的可能性,只是以仁義治國只適用於物質豐厚,人不相爭的時代,不適於他所處的戰國亂世;相反的,人的好惡之情是永不消失的,趨利避害之心亦無世不然,如云:

鱣似蛇,蠶似蠋。人見蛇則驚駭,見蠋則毛起。漁者持鱣,婦人拾蠶,利之所在,皆為賁、諸。(《說林下》,頁453)

畏懼亦人之常情,為何蛇、蠋令人驚駭、毛起,但與之相似的鱣、蠶卻不為人所畏懼?蓋以利之所在也。可見情會隨利而變,尤其在他所處的財寡人爭的時代,趨利避害之心更形顯著,韓非因此以為情(按:即韓非所稱的“性”)是在當時的環境下最可為統治者利用者,故云:

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制分》,頁1141)

“事實不宜失矣”,王先謙云:“‘不宜’,乃‘宜不’倒文。”[14]意即上掌民之好惡,則事皆得宜矣。明言人之情,也就是好惡,可為國君所利用以治國者,而掌握人民之情的手段,就是厚賞重罰,即此所云“法重”,《難一》篇論明主之道云:“設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設民所惡,以禁其姦,故為刑罰以威之。”(頁800)賞、罰是是利用民之好惡而設的有效勸、禁方法,相較於仁義慈惠等的不合時宜,這個方法是不失宜的,也就是適應當時社會環境的有效方法。基於這個考量,韓非不得不重視人性趨利的一面,立法以為誘導,對曾受儒學浸潤的他,這是要費一番掙扎的,如云:

吳起之出愛妻,文公之斬顛頡,皆違其情者也。故能使人彈疽者,必其忍痛者也。(《外儲說右上》,頁714)

此所云“情”即超乎好利自為之情,但為了法治之徹底推行,不得不忍痛。故韓非刻意略去人性超乎利益的那一面,因人的好利之情而立法;反過來,為了確保法治的有效性並保住利益,必需要割捨好利之外的那份超然之情。又云:

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君明於此,則正賞罰而非仁下也。爵祿生於功,誅罰生於罪,臣明於此,則盡死力而非忠君也。君通於不仁,臣通於不忠,則可以王矣。昭襄知主情,而不發五苑;田鮪知臣情,故教田章;而公儀辭魚。(《外諸說右下》,頁756)

“君通於不仁,臣通於不忠,則可以王矣。”的“仁”即儒家所云愛人之仁,即上所云不忍之心,“忠”即儒家所云基於君臣倫理的忠上之心。因為有仁、忠的存在,故他要說不仁、不忠,顯然在韓非心中,利並不是人心惟一的方向,但為因應時代,他選擇以求利之心為立法之依據。

再者,為政是要針對多數人的,故云:“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顯學》,頁1097-1098)但具德性者、能發揮超乎利益之心者只是少數人,如云:

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備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眾人不相謾也。不獨恃比干之死節,不幸亂臣之無詐也,恃怯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所易守。(《守道》,頁492)

此所舉曾、史、尾生、比干等,皆為德行、信、忠等的代表人物,但這些畢竟只是少數人,若欲等待人民皆如曾、史、尾生等而致治,則百世不得一治矣,韓非用了一個很恰當的譬喻形容這種情況:

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千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也﹖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栝而有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貴也,何者﹖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顯學》,頁1097-1098)

曾、史之行為“適然之善”,用賞罰治民則為“必然之道”,故韓非放棄以人的德性為求治之方,而利用人的好利惡害心理,設為法治之道。林義正云:“其實《韓非子》並不反對道德,而是針砭傳統以道德為治術的‘適然性’、‘理想性’,企圖用‘必然性’、‘現實性’的法勢術來取代。”[15]可謂得韓非之實。

一般人會認為韓非主張性惡,乃因韓非偏重以好利之心來看待人,由以上所論,可知對韓非而言,好利之心並不是惡,云韓非為性惡論者之不當,此其二。孔子也認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論語.堯曰》,頁272)《大學》也說:“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16]可見孔子也承認人的好利之心,儒者亦認為人之好惡心,為為政者所可利用以致治者,此與韓非所云:“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八經》,頁996)“法通乎人情”(《制分》,頁1142)正同一義,但並不能因為這樣而說儒者主張性惡,同樣的,也不能因此定韓非為性惡論者。就韓非個人而言,他既肯定儒家的仁義道德之存在,並承認人有向善的能力,此點與孟子、荀子皆同,那麼,韓非究竟主張性善或性惡呢?筆者以為要將孟子的性善或荀子的性惡加諸韓非都不適當,除了性的定義不同外,孟子與荀子所討論的性善、惡問題對韓非而言並不存在,因為“性”之善或惡,對於國家之治平並無意義,故就韓非論韓非,人性之善惡問題根本不存在,他重視的是可以為統治者引導的“情”,也就是人的喜怒好惡,只是對於不喜哲學談辯的他,對於用字遣詞不甚嚴謹,心、性、情相互為用,故易使人有所誤解,而學者齗齗於韓非主張性惡與否,韓非若地下有知,當感慨此文學之士的無用之辯也。而就韓非論韓非,他書中所言的“性”乃指人的好惡之情,與他的法治觀及國君的統治術合觀,人性可為國君所用以致治,凡有利法治推行,有助國家治平、富強者,韓非皆予正面肯定,故若真要韓非在性善與性惡間擇一(當然這個性是韓非所云,人的好惡之情之義),注重法治,以求國家治平為目的的韓非當會說:性善。當然此性善與孟子所云亦截然而異,韓非的性指的是人的好惡之情,善者,以其能利於法治推行也。因為韓非主張的法治,尤其厚賞重罰的構想,正是針對人的好利惡害之心而設,在其所處的財寡民爭的時代,利用人的好惡之情,加以法治的誘導與禁制,使個人的好惡利害與國家齊一。他在《六反》篇中提出“私惡”、“公善”的觀念,以符合國之大利者為善,忘公益求私利則為惡,這個判斷標準,乃是立基於國家之整體安定的理想,故韓非的價值判斷不就人的本質言,而就行為之效果立論,故能為賞罰引導以致國家治平的性,當然是善的[17]。故韓非的治術乃是建立在其人性觀的基礎上,或者說,他為法治的思想尋找到有力的人性的支持,二者互相為用,而形成韓非思想之主軸。

(二)以人性為基礎的治術

由前所述,可知韓非很實際地認清政治必因應不同時代,並針對多數人,在絕大多數人之性乃好利惡害,自為自利,及其所處物質寡少時代的前提下,他放棄儒家的德治理想,不寄望由對人的本質之改變來達到治平理想,而主張順著好利惡害之“人性”,以求政治上迅速而實際的效果,以下便論述韓非思想中,以對人性之觀察認知為基礎,而發展出的治術理論。

1.世異事異,事異備變

  講到韓非的歷史觀,無人會忽略他對歷史演變的重視,其論據在於韓非用以支持其法治思想的論證。韓非花了不少篇幅證明古今環境不同,綜觀其文,他論證古今之異不外二種途徑:一者,就生活物資之不同證明古今之異,在這方面,韓非一方面探討物質文明進步之過程,如: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獸眾,人民不勝禽獸蟲蛇,有聖人作,搆木為巢以避群害,而民悅之,使王天下,號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有聖人作,鑽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說之,使王天下,號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鯀、禹決瀆。近古之世,桀、紂暴亂,而湯、武征伐。(《五蠹》,頁1040)

他以物質文化的發展,將其前的歷史分為上古、中古、近古三階段,以證歷史是演變的,而其變與物質文明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韓非提出歷史演變的現象,乃為證明世異備變的道理,故接著說:

今有搆木鑽燧於夏后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湯、武、禹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期脩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五蠹》,頁1040)

韓非以此證明歷史上所謂聖王,都是能針對各時代不同的問題,找出解決之道者,因此治國必需因應不同的時代環境。另一方面,他以物質之豐殺說明古今之異,如: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五蠹》,頁1040-1041)

馮友蘭先生以此說明韓非的歷史觀是人口論的歷史觀,因為他“用人口增長說明歷史的變化”[18]周師富美云:“韓非完全拿經濟的眼光來觀察,認為生產和消費的不平衡,是造成社會競爭和紊亂的根源。”[19]筆者以為韓非用人口增長只是要說明物質由豐餘至不足的情況,故當以物質經濟為重點,與其說是人口論的歷史觀,不如說是物質經濟的歷史觀,故周師富美所云較能得韓非之本意。但為何要由此觀點來看歷史呢?張敬原所云:“‘人民眾而財貨寡’引起爭奪,其主題應側重於支持他菲薄仁義、嚴刑重罰的一貫主張,並非在限制人口之增加。”[20]可謂洞澈韓非之心。然在菲薄仁義、嚴刑重罰的主張之前,還有一層人性的觀察,也就是物資薄寡造成社會競爭與紊亂的原因,那就是好利惡害、自為自利的人性,如云:

夫山居而谷汲者,膢臘而相遺以水;澤居苦水者,買庸而決竇。故饑歲之春,幼弟不饟;穰歲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愛過客也,多少之實異也。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輕辭天子,非高也,勢薄也;爭土橐,非下也,權重也。(《五蠹》,頁1041)

韓非以為易財與爭財,非關乎德行,乃人因物質條件改變,外發之行為亦自不同,戰國時代的混亂,乃自為自利之人性,在財貨寡少環境下之自然反應。故韓非以經濟觀點探討歷史演變,究其根本,乃為尋找當時混亂之根源,並證成其自為自利的人性觀,以為支持其法治思想之論據。

  韓非又就古時的統治方法不適用於後代之實例證明古今之異,如:

古者文王處豐、鎬之間,地方百里,行仁義而懷西戎,遂王天下。徐偃王處漢東,地方五百里,行仁義,割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國,荊文王恐其害己也,舉兵伐徐,遂滅之。故文王行仁義而王天下,偃王行仁義而喪其國,是仁義用於古不用於今也。故曰:世異則事異。當舜之時,有苗不服,禹將伐之,舜曰:”不可。上德不厚而行武,非道也。”乃修教三年,執干戚舞,有苗乃服。共工之戰,鐵銛矩者及乎敵,鎧甲不堅者傷乎體,是干戚用於古不用於今也。故曰:事異則備變。(《五蠹》,頁1041-1042)

韓非以徐偃王喪國之例說明德政不保證國之必治,以證明世異則事異的道理,又以共工之戰說明事異則因應之道亦需不同。這樣的論證,究其實並不是要證成變動的歷史觀,而是要推翻當時並為顯學的儒、墨二家之政治主張,尤其是儒家的德治理想。韓非在《顯學》篇裡稱儒、墨為當世之顯學,對二家之法古的政治理念加以嚴厲的批評,以為“非愚則誣”(《顯學》,頁1080),文王之政不能行於後世,正是推翻儒、墨法古思想的有力證據之一。又云:

堯之王天下也,茅茨不翦,采椽不斲,糲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麑裘,夏日葛衣,雖監門之服養,不虧於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臿以為民先,股無胈,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於此矣。以是言之,夫古之讓天子者,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也,古傳天下而不足多也。今之縣令,一日身死,子孫累世絜駕,故人重之;是以人之於讓也,輕辭古之天子,難去今之縣令者,薄厚之實異也。(《五蠹》,頁1041)

與其人心隨物質而變的觀念相承,韓非以為道德的產生亦需有其物質條件,堯之禪讓,禹之自苦,皆儒家盛稱之德,韓非卻以為這在當時的物質環境下非但不足為道,反而是其自利心的表現,而且戰國時代的物質環境與堯、禹截然不同,以堯、禹等聖王為根據所建立的仁義德治理想,並無法保證戰國時代之治平。故韓非藉歷史的變動、古今之互異證明了自利的人性,並反駁仁義德治之理想。又云:

故聖人議多少、論薄厚為之政,故罰薄不為慈,誅嚴不為戾,稱俗而行也。故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五蠹》,頁1041)

在上述理論的支持下,韓非提出重罰不為暴戾的結論,亦即道德理想或評價行為,也將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時代的變遷而改變[21],於是他的以法明定賞罰的法治思想,就不必戴著違背先王、殘苛暴虐的大帽子,而韓非由儒學出,卻違背儒學的思想亦得到一定程度的解釋。

故韓非證成古今相異的理論,一方面證明人的自利之心,一方面支持其法治理論,同時歸結出世異事異、事異備變的原則,這個原則,又成為其法治思想的指導方針,如云: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故民樸、而禁之以名則治,世知、維之以刑則從。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治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心度》,頁1135)

因為世異事異,所以不能行仁義,而必用法治;又因為世異備變,所以法亦需與時遷移。故變動的歷史為其法治思想成立之挔據,又反過來為法治思想之指導原則,誠如林金龍所云:“(韓非)是從歷史現實折射到政治實務上,亦即歷史的探索與政治的關懷是互動的。”[22]而這二者,又皆扣緊自利的人性觀。  

2.厚賞重罰,以刑去刑

《內儲說上》云:“凡民之有為也,非名也,則利之也。”(頁548) 在總括論述人的好利之心時,韓非統以“利”稱之,而這利包括名在內,故又云:“利之所在,民歸之,名之所彰,士死之。”(《外儲說左上》,頁617)名利所在,甚至可以犧牲生命,韓非看透這一點,所以認定:“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六反》,頁951)因此主張以厚賞為誘導人民的方法;相反的,罰重,則人民不敢犯法,而有“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六反》,頁951)的效果,所以他呼籲統治者:

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六反》,頁951)

表面看來,這是對統治者說的話,而“所欲之得也疾”、“所惡之禁也急”所言之欲、惡者,亦指統治者,然細尋繹之,這樣的主張,乃是建立在大多數人的人性之上。厚賞乃順應人的好利心,故云:

若夫厚賞者,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欲治者,何疑於厚賞!(《六反》,頁951)

受賞者,其好利心得到滿足固不必言,未得賞者,亦因此厚賞之勸誘而欲立功。《外儲說左上》云:

夫買庸而播耕,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云也。此其養功力,有父子之澤矣,而心調於用者,皆挾自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為心,則越人易和;以害之為心,則父子離且怨。以害之為心,則父子離且怨。(頁638)

統治者予民以厚賞,不正是此所云“以利之為心”嗎?故施行厚賞,治人者與被治者皆得利,則上下和睦。然賞不能隨意施予,因為:

國有無功得賞者,則民不外務當敵斬首,內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貨財、事富貴、為私善、立名譽以取尊官厚俸。故姦私之臣愈眾,而暴亂之徒愈勝,不亡何待﹖(《姦劫弒臣》,頁249-250)

若有無功而得賞者,則人皆欲得無功之賞,這也是根據人喜利惡害的心理。故好利惡害之自然人性,可利用以達國治,亦可能成為暴亂之源,端看統治者如何利用。而導之使善而不為亂的方法,就是依據法令,有功者賞,賞厚而信[23]

厚賞之順人心,極易理解;嚴刑的主張則較有爭議,司馬遷因為韓非主張嚴刑,而評之為“慘礉少恩”,但對韓非而言,這正是順應人情的措施,如云:

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重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於重刑!(《六反》,頁951)

有罪者本該受罰,施以重刑,一方面處罰有罪者,同時可警惕無罪者,兼具治療與預防的功效。《飭令》篇云:

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飭令》,頁1123)

他以為輕罪從重處罰,則輕罪不易發生,重罪更無人敢犯,如此,犯罪的情形自然消失,此即“以刑去刑”[24]。所以嚴刑只是用以消弭犯罪的手段,並非以嚴刑本身為目的,這是利用人的避害心理,以達防止犯罪之效。而國君與人民皆受惠,因為“不忍誅罰,則暴亂不止”(《姦劫弒臣》,頁249),所以說:“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心度》,頁1134)韓非並非忽略用重罰的“慘刻礉恩”那一面,只是衡量利弊得失,取其大利,棄其小害,故云:“故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聖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人之相憐也。”(《六反》,頁950)又云:

聖人之治民,度其本,不從其欲,期於利民而已。……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愛之自也。(《心度》,頁1134)

必用法治,以其為平治天下有效之道;而法必定嚴刑,以其順人情而止罪。故用嚴刑看似殘忍,實則是出於愛民之心。《八說》篇又云:“仁暴者,皆亡國者也。”(頁976)可見韓非主張去仁義德治,並不等於主張暴政,過於仁慈與過於殘暴皆可能導致亡國,故嚴刑與殘暴根本是兩回事,誠如此處所云:“刑者,愛之自也。”對韓非而言,真正愛民的方法是造就一個富強的國家,使百姓生活安定,予之厚賞重刑正符合好利惡害之人性,又使百姓的利益與國家齊一。又云:

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夫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暴亂者不止。(《姦劫弒臣篇》,頁249)

不忍誅罰與無功得賞同為暴亂之源,而這二者正是世所稱的仁義惠愛,於此,韓非不但證明厚賞重罰乃因應自然之人性,而為治國良方,也再次批駁仁義德政之不可行。又說:

夫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哀憐百姓、輕刑罰者,民之所喜,而國之所以危也。聖人為法國者,必逆於世,而順於道德。知之者,同於義而異於俗;弗知之者,異於義而同於俗。天下知之者少,則義非矣。(《姦劫弒臣》,頁248)

此處韓非自言重刑違逆眾人之情,然與上所述合觀,逆之乃所以順之,因為違逆人民的好惡,卻可獲致長遠的止暴致治之效,此民之大利也。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厚賞乃順人之喜,重刑乃順人之惡,厚賞重刑的政策正是順應人的自然本性,正因順人之惡,以刑去刑的功效之獲得乃如水到渠成,不費絲毫力氣。

3.以吏為師,以法為教

由上所論,可知韓非主張的厚賞重罰不僅是遏止人民為惡的手段,更是推動國家建設的主力,所以法與人民息息相關,周師富美說:“韓非所說的‘法’,是公佈的、權威的、絕對的、一致的成文法,是施之於全國上下的一律標準。這種‘法’的觀念,直到韓非始確立。這種‘法’,與從前的習慣法、祕密法、階級法截然不同。它是公開、公正,而透明的。它非僅限於懲治罪犯,且能維持秩序;它非為個人而設,它是君臣上下普遍、一致的行為準則。”[25]所以法令必需“憲令著於官府,刑賞必於民心”(《定法》,頁906)同時法是全國人民所必知的,故云:“明主立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難三》,頁868)所以韓非非常重視法的易知與可行性,如云:

察士然後能知之,不可以為令,夫民不盡察。賢者然後能行之,不可以為法,夫民不盡賢。(《八說》,頁973)

一如他反對以德性修養為治國方法,因為世上賢智之人極少,並非人人能修養相當德性,故所謂教化德治並不具實效性,在這種前提下,以法令為人民行為準則,利用人的好利惡害心理,定賞罰以為勸禁,的確較普遍而有效;但若法令難知難行,仍無法突破法先王的德治教化之局限,所以只有民能盡察、能盡行的法令才是能達到法治理想的法。再者,為了確保厚賞重刑的勸禁作用,法令必需是最高且唯一的標準,故云:“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問辯》,頁898)又云:“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因術而不慕信,故法不敗而群官無姦詐矣。”(《五蠹》,頁1059)這都是鑑於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遊士競起,不少人以智慧談辯獲取富貴,世局卻仍混亂不安,故韓非欲以法令取代所有的學問與思想,這樣的觀念勢必導致法治與教育的結合,而且這種法治教育是全民的,故云:

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是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既畜王資而承敵國之舋,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五蠹》,頁1067)

厚賞重刑的法是建立在普遍的人性之上,故要使法令成為普遍且惟一的知識,才能保證勸禁效果的普遍,以吏為師,以法為教,便是必然的結果。故韓非因古今人心之異,而主張去仁義之治;因人好利惡害之性而主張厚賞重刑;因人的好逸惡勞而主張去智能;為使厚賞重刑的效果普遍,所以要使法令為全民所共知,於是法治與教育結合。頗堪玩味的是,這種方法與其所反對的德治教化,都走向政教合一之路。

4.權不旁落,中主能守  

  法治之設,除了考慮人的好利惡害之心,當時國君的世襲制度,也是韓非考慮的重點,他說: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用人》〉,頁498)

《韓非子》全書未提及國君之產生方式,顯然韓非主張當時通行的世襲制度,這樣的制度並不能保證國君的品質,因此而易主,則又引起另一爭端。綜觀《韓非子》,字裡行間不時透露韓非本人厭棄紛亂,追求太平的渴望,所以他反對一切導致世局不安的因素,而要在現有體制內尋求安定之道,國君地位之穩固實為最重要因素,故他的思想有很大部分是以國君立場發展的,如云:

夫賞罰之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內儲說上》〉,頁392)

這樣的想法是建立在“民者固服於勢,寡能懷於義。”(《五蠹》,頁1051)的前提上,蓋法治之設乃為維持國家安定富強,但若國君不能守位,以致大臣侵權易位,就喪失了法治之本意。又云:

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二柄》,頁111)

則所謂“刑”即是罰,“德”即是賞,刑德即賞罰,所以對韓非而言,法治下的國君並非無“德”,只是他對德的定義與儒家不同,他覺得無條件的施與反而會造成國家混亂,而有條件的賞賜不但可鞏固帝位,且是維持國家治平的好方法,這才是真正的德[26]。又云:

費仲說紂曰:“西伯昌賢,百姓悅之,諸侯附焉,不可不誅,不誅必為殷患。”紂曰:“子言,義主,何可誅﹖”費仲曰:“冠雖穿弊,必戴於頭;履雖五采,必踐之於地。今西伯昌,人臣也,修義而人向之,卒為天下患,其必昌乎!人人不以其賢為其主,非可不誅也。且主而誅臣,焉有過﹖”紂曰:“夫仁義者,上所以勸下也。今昌好仁義,誅之不可。”三說不用,故亡。(《外諸說左下》,頁691)

此又證明韓非不否認仁義的存在,但他主張的仁義是用以勸下的工具,即厚賞。而為了維護國君地位之穩固,他認為仁義只能由國君擁有,否則以民之好利,仁之所在,民必歸趨之,君主易位,則又陷入混亂。

韓非厭惡了統治權轉移所帶來的災禍,所以權不旁落的觀念,與法治一樣,皆針對世襲制度下之國君而設,因為穩定的君位,是法治能順利推行的條件,而所謂權,刑、德之謂,也就是賞、罰,以民“固服於勢”也,故君主必大權在握,確實執行賞罰,厚賞重刑之法方能生效。

  班固批評韓非“殘害至親,傷恩薄厚”[27],王充評之“任刑用誅”[28],皆就儒家道德仁治之立場立論。由前所述,可知以韓非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評論並不盡合情理,韓非不但不殘,反而具深厚的憂國憂世之心,只是他的思想之缺失,及秦王之暴政,致使後人對他有所誤解,蕭公權先生云:“先秦法家思想,實專制思想之誤稱,其術陽重法而陰尊君,故其學愈趨發展,則尊君之意愈明,而重法之主張愈弱。”[29]的確能道出先秦法家發展之趨勢,其所云雖非專指韓非,這個趨勢之形成,韓非卻難辭其咎,其權不旁落的主張,即此趨勢之始作俑者。厚賞重罰之設乃針對好利惡害之人性,但由國君獨攬賞罰之權,卻難保國君不會以好惡濫加賞罰,韓非雖然在書中反覆強調國君用法必去主觀好惡,但卻不能保證每個國君皆能做到,故賞罰之設雖可彌補人性之失,卻又落入人性的網羅中而無法自拔。

三、韓非對荀子人性論與治術的繼承及轉化

關於荀子的人性論,前已約略述之,他受到道家自然天道觀的影響,並用理智主義的經驗的觀點,否認天有意識及賞善罰惡之能力,將其前對天的崇拜完全摒除。相應的,荀子所云之性亦天生自然[30],此自然之性本無善惡可言,但自然之性中有所欲求,如“飢而飲食,寒而欲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非相》,頁78)的情緒與慾望,這是“禹桀之所同也”(《非相》,頁78),但如果順著這種欲望,過度發展而不加節制,則會流於惡,如云: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無爭。爭則亂,亂則窮。(《禮論》,頁346)

有欲有求,此乃人生而自然者,無善惡可言,但求而至於爭、亂、窮,則惡起矣。又云:“順情性,則不辭讓矣。”(《性惡》,頁437)亦即順自然之性與欲求之情而不加節制,則不軌於禮,對荀子而言,此即惡。

  從自然之性至惡的產生之理論,韓非大致繼承了其師的思想而略作修改。就自然論性,此韓非承繼其師者,但荀子分別性與情,性是情的內在依據,指人的本質而言;韓非則將情、性混同,將荀子所言人內在本質之性,轉化為外發之“情”,只著眼於人的情緒欲望,而逕稱之為性,故韓非將荀子的性外化了。至於惡,荀子以追求禮義修明為目標,故不順禮義即是惡,順本性則爭,爭則不順禮義矣,故云性惡。韓非欲追求的目標,在國家治平這一點上,與荀子是無異趨的,但韓非用利的觀點,以治平富強為國之大利,人民需去私利以求國之大利,凡不符國之大利者,皆需去之,而人之本性,便是導致自私的根源,如云:

父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六反》,頁949)

親如父子,猶用計算之心,此自利之人性使然,推而至於國家亦然,故云:

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詭使》,頁946)

其言下之意,沒有法令的規範,人便會行私,而私的根源,就在自然的人性。故韓非承荀子,皆在自然的人性中尋找世界混亂的根源;但荀子以順禮義與否為善惡之判斷標準,韓非以合乎國之大利與否為公利之辨,轉善惡之辨為公私之辨。

荀子由於未脫離儒家的道德主義觀點,故在以理智心態探討普遍的人性後,仍要對之作價值判斷,因而有“性惡”之說,而性惡之義乃順人欲不加節制便流為惡。韓非則已跳出儒家的範限,故不作價值判斷,對他而言,討論人性的目的,只在於能幫助國君統治國家,可以作為立法的依據,善惡的問題對他而言並不重要。誠如韋政通所云:“中國的人性論,屬於另一種性質,可以稱之為價值的人性觀,它不注重人性的客觀探討,它關心的是人性是善還是惡?”[31]荀子是儒家人物中首位探討普遍客觀人性者,但因為還在儒家的範圍內,所以最後還是回到價值的判斷;韓非則跳脫了儒家的範限,故在探討了普遍的人性後,不作價值判斷。故韓非承其師之理智觀點而更徹底,他清楚地將道德與政治兩個範疇分開,論人性是為了政治目的,無需牽涉道德問題,這是他不論善惡的原因。周群振說荀子的心性論乃以經驗主義的心態,缺乏“形上的超越實體”[32],由前所述韓非之人性觀與治術,可知韓非承繼乃師經驗主義的心態,以理智的觀點,就其觀察人事的經驗,歸納出自利的人性觀,更有甚者,韓非不但不論形上超越實體,甚且將人的本質之性也外化了。另外,韓非論述歷史演變、古今物質環境之不同、人心之異,亦是以理智的、經驗的心態。

荀、韓二人皆以世界混亂的根源在於人性,故求治之道,便需針對此人性入手,荀子云:

故檃栝之生,為枸木也;繩墨之起,為不直也;立君上,明禮義,為性惡也。(《性惡》,頁441)

故君主之設與君主所行之措施皆針對人性。韓非亦云:“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詭使》,頁946)故法令之設,亦針對人性──自利自為之人性。在方法上,荀子一反孔、孟,以為治國之道不應求諸內在心性,而當求之外在之禮義,如云:

人之性惡….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性惡》,頁435)

荀子以為禮義可使人不相爭,如此則國治矣。又云:

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假之人有弟兄資財而分者,且順情性,好利而欲得,若是則兄弟相拂奪矣;且化禮義之文理,若是則讓乎國人矣。故順情性則弟兄爭矣,化禮義則讓乎國人矣。(《性惡》,頁438)

荀子認為禮義可使人一反本性,由爭奪轉而辭讓,這個過程,荀子稱之為“化”,所謂化,乃深入人性,使之自覺而謂,故所謂化禮義,乃受禮義浸潤後,發自內心的自覺,自然地行為便與禮義相合,其前提在於人本有的向善之能力,如云:

性也者,吾所不能為也,然而可化也。(《儒效》,頁143-144)

不能為,以其天生也;可化者,以其有向善之能力,“可”者,內含潛力之謂。故荀子的為治之道,乃以禮義激發人的向善之心,使之自然而自覺地便合乎禮義,而一反自然的因欲求而生的爭奪之心。荀子曾自云:“順情性,則不辭讓矣;辭讓,則悖於情性矣。”(《性惡》,頁437)此情性,指天生自然的性及其引發的欲求,禮義便是要“悖”於人的天性,所謂悖,指人心之相反方向,但並非以強制手段驅策之。在針對人性的缺點,以外在的規範求國家治平這點上,韓非亦承繼其師,但荀子的規範是禮義,韓非則求之於法令,二者之不同在於,禮義之前提是人的自覺向善能力,不具強制規範作用;法令則不要求人有向善之自覺,而以強制方法使人民不為惡,嚴刑便是強制手段,韓非另有厚賞的鼓勵方法,這是順著人的好利之心而設。故在遏止惡的方法上,荀子採啟發之引導方法,欲人產生背逆欲望的自覺;韓非則以嚴刑的強制方法,輔以順人欲的厚賞。

  再者,荀子主張推行禮義,韓非主張法治,二者雖有不同,但在實踐的方法上,韓非亦有承自其師者。荀子推行禮義的方法是教化,如云:

學惡乎始,惡乎終?其數則始乎誦經,終乎讀禮;其義則始乎為士,終乎為聖人……,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勸學》,頁11-12)

教化就是這裡所說的“學”,因為禮義是外在於人性的,故與不可學而能的性相對,是必學而後能。而學必有師,故荀子非常重師法,如云:

故人無師無法,而知則必為盜,勇則必為賊,云能則必為亂,察則必為怪,辯則必為誕;人有師有法,而知則速通,勇則速威,云能則速成,察則速盡,辯則速論。故有師法者,人之大寶也;無師法者,人之大殃也。人無師法,則隆性矣;有師法,則隆積矣。(《儒效》,頁142-143)

無師法,則人順本性而為,即此所云“隆性”,蓋以不識禮義也;反之,有師法,則人積禮義,如此則得順禮而行。藉師法學習禮義,以達化性之功,又是建立在人的認知心上,如云:“所以知之在人者,謂之知。”(《正名》,頁413)人認識事物的能力叫做“知”,又云: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解蔽》,頁406)

人認識事物的能力乃天生而就的,故曰“人之性”。又云:

塗之人….皆有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可以能仁義法正之具。(《性惡》,頁443)

“知仁義法正”之“知”指人的理智認知心,即指人有可以學習外在的仁義法正之能力;“能仁義法正之具”指人能將外在所學之禮法化為人內在之質,即前所云向善之能力,二者相合,方能成就禮義教化,故云:

無性則偽之無所加,無偽則性不能自美;性偽合,然後聖人之名一,天下之功於是就也。(《禮論》,頁366)

“偽”即指人為的教化,故自然的性只要不過度發展,不但不會成惡,反而是成就德性,達致國家治平的憑藉之一。需注意的是,學習禮義到國家治平中間還有另一個階段,就是個人德性的成就,故在“聖人之名一”後,方能成就天下之功。又云:“學也者,固學止之也。惡乎止之?曰:止諸至足。曷謂至足?曰:聖也。”(《解蔽》,頁406-407)學習禮義的目的是要成聖,此聖乃就道德而言,《勸學》亦云:“將原先王,本仁義,則禮正其經緯蹊徑也。”(頁16)故學禮乃為獲得仁義道德,又云:“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勸學》,頁12)在以道德求治平這點上,荀子無疑是沿孔、孟之舊。在以人的認知能力為憑藉,透過老師學習外在的知識,以彌補人性天生的缺點,防止惡的產生,達致治平之理想這點上,韓非與其師又是如出一轍。韓非未有認識理論,但由其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觀念,可知他與荀子相同,認為人有學習外在知識的能力,這一點,韓非是直接而未修正地承襲其師,但因學習的對象不同,一為禮義,一為法令,故老師的性質也有不同。荀子思想中的老師是以德性來規定,而不僅止於具外在知識而已;韓非的老師,則僅以外在知識為條件,此與其仁義不足為治的觀念是一脈相承的,《禮記.學記》說:“記問之學,不足以為人師。”韓非則將荀子的德性之學,轉化為記問之學。

另外,在以天生之人性,加上後天人為,以達成政治目的這點,韓非亦沿其師,荀子稱之“性偽合”;韓非則以賞罰,達致“勸禁”之效。賞罰之所以有勸禁的作用,乃利用人的好利惡害之心,也就是韓非所稱的“性”,若人無好利惡害之心,則賞罰亦起不了作用,故韓非的賞罰勸禁,亦可說是性偽合,但荀子的偽是要逆人之情性,韓非的“偽”(借用荀子的話,即前所云人為之賞罰)卻是順人性,轉逆為順,性、偽更合作無間。

  除了禮,荀子還主張用法來治理國家,如云:

古者聖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性惡》,頁435)

除了以禮義化之,還要以法正治之,且亦用刑罰。去掉性惡與禮義之語,這段話簡直與韓非無異。《富國》又云:

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以法數制之。(頁178)

故荀子雖主張禮、法並重,其範圍廣及所有人民,但禮、法的適用對象有別,且在《荀子》書中,法的分量顯然較禮義少了許多,故法是以輔禮的地位存在,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云:

有治人,無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君道》,頁230)

雖有外在客觀之法,運作之、掌管之者,仍為有德之人,而所謂德,乃經由禮義的學習而致,故所謂法乃是建立在禮義的基礎上;又因為是由有德的君子來執行法的運作,故法可省而不煩,所以在人與法之間,荀子重人輕法,雖有法,仍為人治,仍有儒家德治理想的成分。由此看來,韓非的法治思想之產生,除了自利的人性之依據,還有師承的成分在內,只是荀子禮、法並重,韓非則棄禮取法,以法為惟一標準,並將法的適用範圍擴及全國上下。荀子自云塗之人皆有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與能仁義法正之具,卻在論禮、法時分別適用對象,顯然他已發覺並非所有人皆可以禮樂節之,更深一層講,即並非人人皆能獲致相當的道德修養,故其禮義治國的理想並不具普遍性。自孔、孟以來就有人皆可以為堯舜的想法,荀子亦提出人人皆有認知能力,但事實上禮義的學習從未普遍化,更遑論內向的心性修養。韓非適用於全民的法令,及明白易曉的法令一元化知識,可以說使教育全民化的理想露出一線曙光。因為普遍化、全民化,所以法令的內容必需明白易解而詳盡,而且只要有法在,即使中等的國君亦能將國家治理好,所以韓非一反其師,而重法輕人,已為法治而非人治。但他主張的賞罰之權全握於君主手中,卻又陷入人治的泥淖。

  再者,荀子思想中化性起偽及法的執行者是聖人或君子,這個君子或聖人是由“偽”來定義的,如云:

聖人之所以同於眾,其不異於眾者,性也,所以異而過眾者,偽也。(《性惡》,頁438)

意即聖人不是天生,而是經由後天的人為造就出來的。這個“偽”的實際內容,就是發揮智能與運用禮義[33]。荀子並以為“非聖人莫之能王”,仍有堯舜禪讓的理想成分,帶有儒家道德理想的色彩。韓非則未討論國君的產生問題,由其思想可尋繹出他主張當時的國君世襲制度,又云:

故至治之國,有賞罰而無喜怒,故聖人極有刑,而死無螫毒,故姦人服。發矢中的,賞罰當符,故堯復生,羿復立。(《用人》,頁500)

顯然韓非亦以為如堯之聖王,是由人為造成的,但其造就聖主的方法乃是設立客觀的法令,以之為惟一標準,並去除主觀感情,徹底行法,此與荀子由對禮義之統的學習來造就聖人,其義略近而有所不同。二人皆以為聖王非天生而然,亦非由對內的心性修養所得,但荀子以對外在的禮義學習為條件,韓非則以守法、行賞罰為條件。再者,荀子欲達致的是德行之聖,韓非欲達致的是政治之聖,如云:

聖人者,審於是非之實,察於治亂之情也。故其治國也,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使強不凌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父子相保,而無死亡繫虜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姦劫弒臣》,頁248)

這樣的聖人是由政治上的成就來定義的,其德行如何則不列入考慮。當然,荀子所言的聖人也有政治成分在內,但就荀子而言,德性上的成就為政治成就的基礎,還是以道德為主。故韓非將荀子的德行之聖轉化為政治之聖,荀子將道德與政治結合,韓非則將政治獨立於道德之外。

  最後要探討禮、法的來源。荀子觀念中的禮義乃聖人所制,如云:

故聖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聖人之所生也。(《性惡》,頁438)

故禮義法度為聖人所生[34],即聖人所創,又云:

聖人積思慮、習偽故,以生禮義而起法度,然則禮義法度,是生於聖人之偽,非故生於人之性也。(《性惡》,頁437)

荀子所謂偽,即人為之意,郝懿行曰:“偽,作為也。偽與為古字通。”王先謙曰:“荀書偽皆讀為。”[35]故禮義法度皆由聖人所創制,《荀子》書中類此之論不少,此不備舉。韓非則未明確討論法源問題,就其法治理念,乃針對世襲制度下可能產生的非賢能君主而設,法又要與時俱變的情形來看,法令的制定者,應不會是國君,整合《韓非子》看來,最可能制定法令者當為“法術之士”,他說:

昔關龍逢說桀而傷其四肢,王子比干諫紂而剖其心,子胥忠直夫差而誅於屬鏤。此三子者,為人臣非不忠,而說非不當也。然不免於死亡之患者,主不察賢智之言,而蔽於愚不肖之患也。今人主非肯用法術之士,聽愚不肖之臣,則賢智之士、孰敢當三子之危而進其智能者乎﹖此世之所以亂也。(《人主》,頁1119-1120)

韓非屢屢於篇中感慨當世之亂在於法術之士不得進用,儼然影射自己不得志的處境,而韓非正是法治之提倡者,若得國君重用,韓非必會將《韓非子》書中所論原則性的法治思想,落實為他所說明白易曉而詳盡的法令條文。《和氏》又云:

昔者吳起教楚悼王以楚國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眾,若此則上偪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吳起枝解於楚。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游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八年而薨,商君車裂於秦。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法而富強,二子之言也已當矣,然而枝解吳起而車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細民惡治也。當今之世,大臣貪重,細民安亂,甚於秦、楚之俗,而人主無悼王、孝公之聽,則法術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術哉!此世所以亂無霸王也。(《和氏》,頁238-239)

此處所舉行法術而致國家富強的商鞅,正是韓非仰慕的對象。就此文看來,商鞅就屬他所說的法術之士,而當秦孝公用商鞅變法之時,法令之制定者便是商鞅。故荀子思想中禮義的制定者與執行者,皆是具禮義之統,並有深厚德性修養的聖王;韓非思想中國君並非完美的人,故需另有智者來制定法令,也就是如韓非這樣的法術之士,法令的制定者與執行者是不同的。這樣的差異,主要還是根源於德治與法治之不同。荀子的思想是由認知力獲得知識,成為智慧,並累積成德,有德者為政;韓非則智、德、政全完不相涉,法術之士有智,世襲國君掌政,人民則學習法令內容以為生活規範,而所謂德,在他的治術中是不占一席之地的,惟一存在的一種德,是國君予民厚賞而成的恩德,與儒家所言道德之德全然不同。故韓非將儒家長久以來高握於聖王的制定權,轉而下移至法術之士,這與韓非既主張君主世襲制,又要講究政治的實效性,有分不開的關係。因為世襲國君並無法保證其賢智與否,因此,韓非希冀設計出“中主”即能守的法,國君既只有“守”的能力,那麼,制法的工作,便不得不依賴如商鞅、韓非這樣的法術之士了。

四、結論

  嚴格說來,韓非並無所謂人性論,但對於人性,他自有一套看法。他以理智的、經驗的觀點,從古今物質環境與人心之異,及人與人相處的自為情形看出人的自利心,雖然他承認人的道德心存在之可能,但因其所處的時代環境異於古時,而認為先王之政、仁義之道不足為治於當時,故欲利用人的自利心為治國之憑藉。所以韓非並未承其師而主張性惡,一者,性的定義不同;二者,韓非並不作價值判斷;三者,以韓非所言性,與其治術合觀,性不但不是惡,反而是有利國家平治者,以此說韓非主張“性善”或亦不為過。韓非又以其人性觀為基礎,提出世異事異,事異備變;厚賞重罰、以刑去刑;以吏為師,以法為教;以及權不旁落,中主能守的為政原則,故其治術與人性觀是密切相關的,

  一一對照,筆者發現韓非在很多方面都承繼荀子,同時加以一部分的修正轉化。在人性論上,韓非的性指人的好惡,將荀子所言人的本質之性外化了。定義雖不同,其以經驗觀點、就自然言性這點卻是一致的。其次,對惡的產生之解釋,韓非亦承其師,以為根源於人性,只是荀子的惡主要就違背禮義言,韓非的惡乃就破壞國之大利言,將荀子的道德觀念轉為實利觀點,轉善惡之辨為公私之辨,但惡的產生之根源皆在人性。再者,荀子雖以經驗的觀點探討人性,卻又回到價值判斷上,而主張性惡;韓非則承其師之理智觀點而更徹底,論人性是為了政治目的,無需牽涉道德問題,故不作價值判斷。而對治惡的方法,在以人的認知能力為憑藉,透過老師學習外在知識,以彌補天生人性之缺點,防止惡的產生這點上,韓非亦繼承其師。但荀子主張經由教育啟發人的自覺以達德性修養;韓非則經由教育學習法令內容,以厚賞重罰的方法,一方面鼓勵為善,一方面防止罪惡,人的行為全然受外在力量指引,沒有人的自覺,故韓非將荀子止惡向善的動力外化了。雖然同樣重視學習,但荀子的老師是以德性來定義,韓非的老師則是以具法令規章之知識為準,將老師的標準由內在道德之修養外化為外在知識之具備,學習的內容也由荀子的德性之學轉化為記問之學。另外,由性至善的成就,荀子稱之為“天生人成”,也就是性偽合,即以天生人性與後天人為配合以成善致治;韓非以人為的法令,配合好利惡害的人性,以達治平的效果,其模式與荀子若合符節,只是偽的內容不同。荀子的偽,是要違逆人之情性,韓非的偽則是順人之性,轉逆為順,性、偽之間更合作無間。

  韓非的法治思想也有承自其師者,但荀子禮、法並重,士以上適用禮義,庶民適用法,其禮與法,皆未達到普遍化,而且荀子重人輕法,以為由有德之君子行法,則法可省而不煩,仍未跳脫人治的範圍。韓非則棄禮取法,全國上下皆適用之,欲使全民皆習知法的內容。且與其師相反的,韓非重法輕人,因而主張法需詳盡而易懂,已成為真正的法治。故韓非偏取荀子之法,而加以擴大化、普遍化、生活化,更重要的是平民化,可惜因賞罰之權全握於國君,故又落入人治的泥淖。其次,荀子將禮義的理想執行者稱為聖人,韓非亦承荀子將法的執行者稱為聖人,且兩種聖人都是後天人為造就出來的,且造就聖人的,就是他們的統治工具──禮義與法。荀子以能發揮智能、運用禮義者為聖人;韓非以執法信而必,能使國家平治者為聖人,故聖人的產生方法相同,但卻由道德之聖轉化為政治之聖。再者,統治者之產生,荀子以為即是具禮義之統的聖人,仍帶有德治主義的理想成分;韓非則主張統治者之產生要沿用盛行已久的世襲制度,將理想轉化為現實。最後,有關禮義與法的來源問題,荀子因德治之理想,以為禮義出於聖人的創制;韓非則以為當出於如他這樣的法術之士,以確保法令內容的可行性,亦是由理想至現實的一種轉化。經過這層轉化,韓非思想雖仍可見一絲儒家的影子,卻已與儒家相異,而別具面貌。

司馬遷因韓非有取於老子思想,而將老、莊、申、韓合傳,但韓非所取老子之思想只得其形而遺卻其實,但他所承自荀子的部分,卻成為自己思想的重要根基,可說貌與荀子異,卻實有許多相承者,故若將韓非與荀卿合傳,當亦有充分的理由可說。


[①] 馮友之說見《中國哲學史新編》(台北:藍燈文化事業,19914年)頁578-584;熊十力之說見《韓非子評論》(台北:學生書局,1978年),頁16;陳啟天之說見《韓非子校釋》(台北:臺灣商務書局,1972年4月二版),頁945-946;勞思光之說見《新編中國哲學史》(台北:三民書局,1993年10月),頁359;韋政通之說見《中國思想史》(台北:水牛出版社,1998年10月),頁362;徐復觀之說見《中國人性論史》(台北:商務印書館,1994年11月),頁439。
[②] 執此說者,如馮友蘭云:“法家多以人之性惡,韓非為荀子弟子,對此點尤有明顯之主張。”(《中國哲學史》,出版地、出版年不詳,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藏,頁398);勞思光云:“儒學有荀卿『性惡』之說,為韓非所襲取,遂成極端性惡之論。”(《中國哲學史》卷一,頁359);熊十力云:“韓非之人性論,實絕承荀卿性惡說,此無可諱言也。”(《韓非子評論》,台北:學生書局,1978年,頁12)
[③] 提出韓非非性惡論者,如張申:〈再論韓非的倫理思想不是非道德主義〉(《中國哲學史研究》第2期,1989年4月)、謝雲飛:《《韓非子》析論》(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89年)、林義正:《先秦法家人性論之研究》,《中國人性論》(台大哲學系主編,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0年3月)等。
[④] 關於荀子與韓非思想關係之探討,僅郭名浚:《荀子與韓非的人性觀點比較論析》(《輔大中研所學刊》第6期,1996年6月)但此文所論僅限於人性觀點,且其論點尚有可再深入之處。
[⑤] 李增:《《韓非子》的人性與功利論》,《國立編譯館館刊》第22卷第1期(1994年6月),頁80。
[⑥] 《荀子.禮論》,王先謙:《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2月),頁366。本文所引《荀子》本文,皆據王先謙《荀子集解》,為免繁瑣,亦僅於文中注明篇目與頁數,不再另列註腳。
[⑦] 周群振:《荀子之心術觀與性惡論──由孔孟學統對較下顯見底荀子心性思想之實指》(程發軔等著:《儒家思想研究論集(二)》,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3年7月),頁219。
[⑧] 《韓非子.顯學》,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台北:華正書局,1987年8月),頁1099。本文所引《韓非子》原文皆據陳奇猷《韓非子集釋》,為免煩冗,以下所引《韓非子》原文皆於文中標明篇名與頁數,不另列於註腳。
[⑨] 按:荀子雖常將“情性”連用,但如前所論,情乃“性”的一部分,並非“性”之全部,故曰:“性者,本始材朴也”(《禮論》,頁412),凡人天生而然者皆在“性”的範圍內,如其所強調的,人所特有的“辨”、“知”的能力,便是“性”的一部分。由於“情”是使人趨於惡的重要關鍵,故在論述相關論題時,荀子常以“情性”連用。
[⑩]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頁1029,註9之語。
[11]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頁490引。
[12] 陳拱:《論韓非的“挾自為心”與君臣關係》,《東海學報》34卷(1993年6月),頁101。陳先生於文中所云“人性之惡,在韓非是必然而當然的。”(頁100)筆者雖不能苟同,但他提出韓非無真正的人性論與就自利觀點看待人類行為這點,是非常確當的。
[13]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頁330,註1。
[14] 同前注,頁1144,註9引。
[15] 林義正:《先秦法家人性論之研究》,《中國人性論》,頁94。
[16]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頁13。
[17]李增先生言韓非私惡、公善的觀念是“將公利、私利與道德的善惡價值判斷相混淆。”(《《韓非子》人性與功利論》,《國立編譯館館刊》第22卷第1期,82年6月,頁92)乃是未就韓非論韓非所下的不適當評論,將善、惡作為道德判斷,乃儒家思想及習用之詞,以之加諸韓非實有不妥,韓非性觀念之所以被誤解,亦由此故。
[18]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台北:藍燈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12月),頁452。
[19] 周師富美:《論《韓非子》對墨家的批判》,《臺大中文學報》第9期(1997年6月),頁49。
[20] 張敬原:《韓非人口思想評述》,《民主評論》7卷13期(1956年7月),頁347。
[21] 林金龍:《韓非史觀析評》,《台中商專學報》24期(1992年6月),頁9。
[22] 同前注,頁2。
[23] 關於韓非的賞罰主張及其執行方法,可參黃建輝:《論韓非之賞罰觀》(《法律評論》第65卷第1-3期合刊, 88年3月)
[24] 關於韓非的“以刑去刑”觀念之詳細內容,請參周師富美:《論《韓非子》“以刑去刑”說》,《王叔岷先生八十壽慶論集》(台北:大安出版社,1993年),頁685-711。
[25] 周師富美:《論《韓非子》“以刑去刑”說》,《王叔岷先生八十壽慶論集》,頁690。
[26] 林金龍於《韓非史觀析評》一文中說韓非“強調了當今之世只能實施嚴刑重罰,不能實行仁義德治,將‘二柄政策’變成了‘一柄政策’。”(頁7)這種說法顯然是誤解了韓非的意思,韓非的刑德正是賞罰,二柄政策在他的思想中正是完美的組合,林先生此說乃是以儒家所言之德來理解韓非所導致的錯誤。韓非自儒家出,許多名詞仍沿儒家之舊,但卻有了新的意涵,若不就韓非言韓非,很容易會誤解韓非之意,這或許是長久以來韓非思想得不到諒解的原因之一吧!
[27] 班固:《漢書.藝文志》,《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1736。
[28] 王充:《論衡.非韓》,《論衡》(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頁550。
[29] 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台北:文化大學出版部,1985年7月)冊上,頁269。
[30] 參林金泉:《性惡論初探》,程發軔等著:《儒家思想研究論集(二)》,頁261-281;韋政通:《中國思想史》第九章“荀子”,頁308。
[31] 韋政通:《中國思想史》頁320。
[32] 周群振:《荀子之心術觀與性惡論》,頁220。
[33] 韋政通之說,見《中國思想史》頁309。
[34] 周群振先生以為荀子所謂“偽”,在君師或聖人身上,不再與“學習悖”、“法效”等為一例,而已徑為“創始”之意了。參:《荀子之心術觀與性惡論》,頁256-257。
[35] 見王先謙:《荀子集解》頁289。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