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子學刊第六輯

《管子》輕重學說

 

耿振東

 

 

[作者簡介] 耿振東(1973  ),男,山東淄博人文學博士,現為山西省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先秦兩漢文學與文化研究,已發表論30餘篇。


 

輕重學說是《管子》“輕重”篇倡導的一種經濟學說[①]。它講述的是,封建政府如何在經濟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以獲取經濟利益。它是經濟學說,同時也是政治理論。把政治統治的終極目標夯實於經濟基礎之上,是它的一大特色。長期以來,這一政經一體的經濟學說在封建政權的鞏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擬從以下几個方面對其略作闡述。

 

一、“輕重”釋義

 

輕重學說中,“輕重”是基本的概念。瞭解輕重學說,首先要瞭解“輕重”一詞的內涵。

在先秦文獻中,“輕重”一詞屢現。其意義或指刑罰的深淺,如《尚書·周書》之“輕重諸罰有權”;或指稅收的高低,如《周禮·地官司徒》之“皆以地美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或指功勞的大小,如《周禮·夏官》之“凡賞無常,輕重眡功”;或指血緣的遠近,如《禮記·文王世子》之“喪紀以服之輕重為序”;或指物體的重量,如《左傳》宣公三年“楚子問鼎之大小輕重”。但這些均不是《管子》輕重學說之“輕重”所指。

輕重學說中的“輕重”是一個與市場相聯繫的概念,它是貨幣、商品在市場交換中形成的一種貿易比價關係。具體地說,它指市場交易中的下列情形:貨幣量不變,商品供過於求,單位商品的價格下跌,而單位貨幣的購買力提高,這稱之物輕幣重;商品供不應求,單位商品的價格提高,而單位貨幣的購買力下降,這稱之物重幣輕。在商品總數不變的情況下,政府對投入流通領域的貨幣量進行人為控制,也能造成商品、貨幣輕重的變化[②]

在《管子》“輕重”篇中,“輕重”一詞頻頻出現,它們大都可按上述釋義理解。如《乘馬》曰:“彼物輕則見泄,重則見射。此鬥國相泄,輕重之家相奪也。”《國蓄》曰:“凡將為國,不通於輕重,不可為籠以守民;不能調通民利,不可以語制為大治。”《山權數》曰:“君通於廣狹之數,不以狹畏廣;通於輕重之數,不以少畏多。”《山至數》曰:“此以輕重御天下之道也。”《地數》曰:“令有徐疾,物有輕重,然後天下之寶壹為我用。”《揆度》曰:“幣重則民死利,幣輕則決而不用,故輕重調於數而止。”《輕重乙》曰:“發號出令,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輕重學說以市場貿易比價為基础並以此建立一套理論體系,無非是掌握商品、貨幣的輕重變化,借之獲取經濟厚利。我們只要看一下歷史上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宋之王安石以此種學說為政府進行的理財實踐,就可以清楚地認識這一點。

 

二、輕重學說的運行機制

 

輕重學說的核心運行機制是建立在“輕重”概念的基礎之上的,認為市場上某種商品過剩會引起物價下跌,即“有餘則輕”,此時封建政府要以略高於市價的價格及時收購,這叫做“以重射輕”或“斂之以輕”。市場上某種商品短缺會引起物價上漲,即“不足則重”,此時封建政府要將以前收購的此類商品,以低於當前市價但高於收購價的價格向市場大量抛售,這叫做“以賤泄貴”或“散之以重”(《國蓄》)。輕重學說特別強調要把握市場的有利時機,“物發而應之,聞聲而乘之”(《輕重甲》)。當物價下跌,如果政府還像人民一樣輕視財貨而不願意大量購進,當物價上漲,還像人民一樣吝嗇財貨而不肯及時售出,前者叫“民輕而君輕”,後者叫“民重而君重”。這樣必然會坐失良機,喪失輕重之權。“重而不能輕”、“輕而不能重”,此之謂“不能調民利”(《揆度》)。因而,輕重學說主張:“善者委施於民之所不足,操事於民之所有餘。夫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斂積之以輕,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十倍之利。”(《國蓄》)

但以上機制的運行必須有一個前提,即政府擁有充足的貨幣。事實上,輕重學說正是主張國家對貨幣鑄造與發行進行壟斷。輕重學說看到貨幣的多方面職能:“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國蓄》)貨幣是民間交易互通有無的工具:“刀幣者,溝瀆也。”(《揆度》)商品離開了溝道便無法流通,“溝瀆”的比喻形象體現了作者對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的認識。《山至數》說:“士受資以幣,大夫受邑以幣,人馬受食以幣。”國家可以把士大夫的俸祿薪酬折以貨幣計算,說明它看到了貨幣的支付功能。《山權數》說:“萬乘之國,不可以無萬金之蓄餘;千乘之國,不可以無千金之蓄餘;百乘之國,不可以無百金之蓄餘。”把貨幣儲蓄的多寡與國家實力的大小聯繫在一起,說明它看到了貨幣的儲藏功能。輕重學說還提倡以黃金加強國際間的貿易交流,如“管子告魯梁之賈人曰:‘子為我致綈千匹,賜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輕重戊》)“苟入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然後載黃金而出。”(《輕重乙》)說明它已有了世界貨幣的概念。以上這些與現代經濟學對貨幣的理解相差無幾。基於對貨幣在經濟生活中各項作用的深刻認識,輕重學說堅決主張國家掌控貨幣以行使輕重之權。它不止一次地強調:“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幣”(《山至數》)、“人君鑄錢立幣”(《國蓄》)、“請立幣,國銅,以二年之粟顧(雇)之”(《山權數》)。這是輕重學說的貨幣壟斷思想。它是“以重射輕”、“以賤泄貴”核心機制的運行前提。

輕重學說不僅利用商品的“不足”與“有餘”行使輕重之權,它還通過市場上貨幣的多寡人為造成貨幣、商品的輕重變化。它認為,在市場商品量一定的條件下,如果參與流通的貨幣數量少,同價值的貨幣表現為較高的購買力,而同樣的商品會表現為較低的價格;如果參與流通的貨幣數量多,同價值的貨幣表現為較低的購買力,而同樣的商品會表現為較高的價格。前者叫“幣重而萬物輕”,後者叫“幣輕而萬物重”。《管子·山國軌》說:“國幣之九在上,一在下,幣重而萬物輕。斂萬物應之以幣。幣在下,萬物皆在上,萬物重什倍。”封建政府設法把貨幣流通總量的十分之九收回,只允許十分之一參與交易,以此引起幣值上升而物價下跌,政府則趁機以手中貨幣大量收購萬物。此時,由於萬物的大多數已退出流通領域而由國家收購,導致流通中貨幣量大增而萬物減少,從而又引起幣值下跌而物價上升。就在貨幣和萬物一輕一重的變化中,國家“斂積之以輕,散行之以重”(《國蓄》),就能獲得大量的經濟利益。

在人類的社會生活中,“五穀食米”無疑是最重要的東西。輕重學說把它稱為“民之司命”(《國蓄》),並賦予它貨幣的某些功能:“五穀者,萬物之主也。穀貴則萬物必賤,穀賤則萬物必貴。兩者為敵,則不俱平。故人君御穀物之秩相勝,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間。”通過對市場中五穀與萬物輕重變化的掌握,封建國家可以在二者的“不平”之間取得經濟利益。於是,就有了以“五穀食米”行使輕重之權的方法。有時,輕重學說也靠政令的緩急行使輕重之權,如政府向人民徵收貨幣稅:“令曰十日而具”人民就會將財物降價十分之一出售以便如期繳稅。“令曰五日而具”,人民就會將財物降價一半出售以便如期繳稅。“朝令而夕具”,人民就會將財物降價十分之九出售以便如期繳稅。“先王知其然,故不求於萬民而籍於號令也。”先王懂得這個道理,不直接向人民公開索取財物,而是通過政令左右物價,國家就能從中增加收入(《國蓄》)。

為了更好地行使輕重之權,輕重學說主張對全國經濟狀況,如全國土地的數量,人口的數量,糧食的産量、價格,市場對貨幣的需求量等,周密調查統計。它將之稱作“國會”、“國軌”,並認為:“不通於軌數而欲為國,不可。”只有“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乘令而進退”,才能“無求於民”(《山國軌》)。輕重學說又倡導通過國際貿易掘取他國財富,認為“天下之寶”皆可“壹為我用”(《地數》),主張“鬥國相泄”(《乘馬數》),即努力爭取讓別國的財富流入本國。怎樣做到“鬥國相泄”呢?一方面,要守住本國的重要物資,猶其是糧食,不使其流向國外;另一方面,要想辦法讓別國的重要物資流入本國。如果在重要物資上較之他國佔據絕對優勢或處於壟斷地位,就可以據此對他國行使輕重之權。這在輕重學說中,叫做“天下下我高,天下輕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後可以朝天下”(《輕重乙》)。

輕重學說中,還有另外一種獲取財富的方式“官山海”(《海王》)“官天財”(《山國軌》),即國家壟斷自然資源並實施專賣政策。在自給自足的男耕女織的封建社會,重要的物質資料如鹽、鐵難以自足。因而“官山海”“官天財”的主要对象就是鹽和鐵。鹽對於人民來說,一日不可缺,“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海王》),“食無鹽則腫”(《地數》);鐵是家庭紡織、農業生産、交通運輸的必用品,“一女必有一針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若其事立;行服連軺輦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海王》)。國家在壟斷鹽鐵資源並實施專賣的基礎上,通過加價的方式,就能巧妙地取得對人民的輕重之權:“令鹽之重升加分鏹,釜五十也;升加一鏹,釜百也;升加二鏹,釜二百也。鍾二千,十鍾二萬,百鍾二十萬,千鍾二百萬。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禺策之,適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萬乘之國,正人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令針之重加一也,三十針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加十,三耜鐵一人之籍也。其餘輕重皆准此而行。然則舉臂勝事,無不服籍者。”

 

輕重學說的抑商特徵與宏觀調控

 

輕重學說強調國家在經濟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實際上就是掌控社會的經濟財源,努力做到“利出於一孔”(《國蓄》)。因而,對於那些與國爭利的社會勢力,特別是巨商大賈,它堅決予以排斥、打擊。

輕重學說對商賈阻礙政府輕重之權的行使有深刻認識。按照國家對土地、人口、糧食的調查統計,“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畝之數”,“計本量委則足”,然而現實生活中人民仍有“饑餓不食者”;國家按照市場對貨幣量的需求鑄錢立幣,原是為了讓人民“有若干百千之數”,而事實上卻存在“人事不及、用不足者”。其原因就在於這些商賈於穀物“有所藏”,於貨幣“有所並”。他們趁年成的豐歉、國家政令的緩急,囤積居奇,中飽私囊,“歲有凶穰,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賈遊市,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國蓄》),他們“乘其弊以守民之時。貧者失其財,是重貧也;農夫失其五穀,是重竭也”(《輕重甲》)。尤其在國家發生戰爭之時,商賈會借機大發國難之財。《揆度》說:“今天下起兵加我,民棄其耒耜,出持戈於外,然則國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財物與其五穀為讎,厭而去。貿人受而廩之,然則國財之一分在賈人。師罷,民反其事,萬物反其重。賈人出其財物,國幣之少分廩於賈人。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重三分,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而君無策焉。”如果“萬乘之國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有千金之賈”,國家將會失去更多的經濟利益。“國多失利”,則“臣不盡其忠,士不盡其死”(《國蓄》)。輕重學說把上述商賈與國爭利現象稱之“一國而二君二王”(《輕重甲》)。

失去了對人民的輕重之權,經濟上不再佔有優勢,整个国家就會出現“人君不能治”的現象。如果貧富兩極分化嚴重,“富”者將“不可以祿使”、“貧”者“不可以威罰”,如此則最終導致法令不行,萬民不治。此種形勢下,“欲國之無貧,兵之無弱,安可得哉?”(《輕重丁》)

如何解決這一矛盾?輕重學說提出並行的兩個方案。一是重農。首先是國家對農民的借貨業務統一管理:“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種鑲糧食,畢取贍於君。故大賈蓄家不得豪奪吾民矣。……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收秋實,是故民無廢事而國無失利也。”(《國蓄》)其次是保證農業以時而作,“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斂實,冬二十日不害除田。”(《山國軌》)再者,對於“民之能明於農事”,“民之能蕃育六畜”,“民之能知時,曰‘歲且厄’,曰‘某穀不登’,曰‘某穀豐’”的農業人才,“皆置之黃金一斤,直食八石”以示獎勵(《山權數》)。二是採用強制性的行政命令奪富濟貧。首先,根據“粟重而萬物輕,粟輕而萬物重”的市場規律,“重粟之價金三百”。具体操作是命令諸侯大夫按規定的數量儲藏糧食,借之引起市場上糧食供應緊張,價格提高。這樣,“農夫辟其五穀,三倍其賈。則正商失其事,而農夫有百倍之利”(《輕重乙》)。其次,誘使民間放債者“堊白其門而高其閭”,暴露目標。政府借慰問之名,在詐稱賞賜他們的過程中,迫使其毀掉債券,並分發存糧、財物(《輕重丁》)。再次,以慰問烈士後代的名義,強行平價收購商賈的糧食(《輕重甲》)。還有一種方法更直接乾脆,它以國君巡遊的名義強令商賈支付一路經費:“謂大家委貲家曰:‘上且修遊,人出若干幣。’”(《山國軌》)這些構成了輕重學說“殺正商賈之利”(《輕重乙》)的主要策略。

從上述國家採取種種手段重農抑商來看,輕重學說可以作為封建政府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手段。從理論上講,這種宏觀調控職能不僅通過國家抑制商賈借以實施,在前面所討論的“以重射輕”、“以賤泄貴”的核心機制運行中同樣有所作为。這主要表現在政府通過“斂之以輕”“散之以重”,使市場物價趨於平衡。運用輕重學說的術語,就是達到物價的“平”、“准”或“准平”。《國蓄》說:“凡輕重之大利,以重射輕,以賤泄貴。萬物之滿虛隨時,准平而不變,衡絕則重見。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其意大略為:輕重之術的最大好處在於,用偏高的價格收購價格下跌的貨物;用價格偏低的貨物去衝擊持高不下的市場。各種貨物的餘缺來自不同時令,國家採取穩定物價的措施不能改變,失去平衡的市場要讓它重新回到平衡。國君懂得這個道理,就可以通過穩定物價守住市場了。類似表述又如:“視物之輕重而御之以准,故貴賤可調。“斂積之以輕,散行之以重,……而財之櫎(注:指市價。)可得而平也。”“人君御穀物之秩相勝,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間。”(《國蓄》)當然,儘管“以重射輕”、“以賤泄貴”有調控物價的職能,可由於它旨在增收國家財政,這便容易誘使封建政府主觀任意地對物價進行調控。《管子·山權數》說,運用輕重之權可以使商品價格一“為十,十“為百”。在這種調控理念指導下,政府自然會有“十倍之利”(《國蓄》)。但輕重學說平抑物價、保護民衆的職能也會因之丧失殆盡,甚至走向它的反面。因為,所謂的平抑物價、宏觀調控,此時已名存實亡,它已經一變而為聚斂人民財富的剝削工具了。

 

四、輕重學說與貨殖之術

 

輕重學說是抑商的,但為了能讓國家獲取經濟利益,它又不得不在抑商中襲用商人的貨殖之術。抑商卻又重商(指重視商人的生財之道),成為輕重學說的一大特色。有學者稱,輕重學說是“封建國家自己經營商業,採用商人所進行的不等價買賣的榨取的方式”,“充裕國家財政收入”[③]。這道出了輕重學說的實質。

東周以降,隨著社會結構的巨變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一批擅長治生的工商業者不斷湧現,他們在商業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貨殖經驗。春秋末期的陶朱公是一位“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的商人,他去世後,“子孫修業而息之,逐至巨萬”(《史記·貨殖列傳》)。陶朱公在商業活動中自覺地運用了一套“積著之理”。據《史記·貨殖列傳》:“積著之理……論其有餘不足,則知貴賤。貴上極則反賤,賤下極則反貴。貴出如糞土,賤取如珠玉”陶朱公認為,通過觀察市場上貨物的多寡可以預測其價格的高低。當市場上貨物供過於求出現剩餘時,價格跌落;當市場上貨物供不應求出現不足時,價格上漲。而物價高到極點時意味著將要回落,物價回落到極點時又意味著即將回升。針對這一商品漲落規律,成功的商家應該“貴出如糞土,賤取如珠玉”,即在物價攀升時不失時機地大肆抛售貨物,視高價的貨物如糞土,而在物價回落時抓緊搶購貨物,視廉價的貨物如珠玉。類似的經營理論還出現於白圭的治生之術中。白圭,戰國魏國人,以善治生聞名,以致有“天下言治生祖白圭”(《史記·貨殖列傳》)的讚譽。司馬遷記述其經商之道曰:“白圭樂觀時變,故人棄我取,人取我與。夫歲熟,取穀,予之絲、漆、繭。凶,取帛、絮,予之食。”[④]“觀時變”,指觀察市場上物品的供求狀況及年成的豐歉;“人棄我取,人取我與”,指當市場上供過於求時,要趁機買進無人問津的物品,當市場上供不應求時,要及時將自己存貯的物品賣出。“歲熟,取穀,予之絲、漆、繭。凶,取帛、絮,予之食”,指豐年市場上穀米增多,其價必低,此時要及時買進穀米並出售價格偏高的絲漆繭等農副產品;凶年市場上穀米減少,其價必高,而絮帛等農副產品不見得緊缺,此時要買進絮帛並將低價買進的穀米趁機高價售出。

由此看出,商人的貨殖之術與輕重學說的輕重斂散之術存在驚人的相似。由於商人的這些關於商品流通和價格關係理論,出現時間較《管子》“輕重”篇為早[⑤],因而它們所包含的思想是《管子》輕重學說的先驅,輕重學說是在這些商業理論的基礎上加以發展而成的[⑥]

輕重學說又有所謂“環乘之幣”(《山至數》)的理論。郭沫若說:“‘環乘之幣’,就文中所敘者而推之,當是循環流通之意。本書屢言‘乘馬’即喻流通,蓋古代陸上交通莫便於乘馬,故以之喻貨幣之流通也。環則周而復始,流通不斷也。”[⑦]輕重學說要求國家調查清楚全國每個地區的土地數量、糧食和紡織品的産量,然後把一定數量的貨幣貸放給不同地區的人民。通過春天發放貸款,秋天以糧還款的方式,把糧食集中到國家手中。這時,由於市場上糧食漸少,糧價上升。國家再抛出糧食,收購低價的紡織品。等紡織品價格提高時,再另行出售紡織品。如此循環往復,國家就可以從中盈利。

很明顯,“環乘之幣”的提出是建立在“斂之以輕”、“散之以重”的理論之上的。與後者不同的是,它特別強調了輕重斂散之術中對貨幣的循環往復利用。這樣的一種貨幣循環理論,同樣出現在商人的貨殖之術中。上述陶朱公的“積著之理”提到對貨幣的要求:“無息幣。”所謂“無息幣”,用陶朱公自己的話說,就是“財幣欲其行如流水”(《史記·貨殖列傳》)。即不要讓貨幣滯留在自己手中,要不斷地用貨幣買進貨物並隨時賣出,保證貨幣循環往復地不間斷運動,使貨幣行如流水而不止。鑒於“環乘之幣”與“無息幣”運作理論的相同,可以認為,“無息幣”的貨殖之術是“環乘之幣”輕重斂散之術的理論來源。有學者認為,“環乘之幣”的理論是“從民間高利貸活動中受到發”[⑧]。這一觀點與我們得出的結論稍有不同,但沒有本質上的衝突,因為他們都強調了“環乘之幣”中所蘊含的商業因素。

由於輕重學說是官方的理財方式,強調國家行政權力的直接介入,所以它在實際運行中具有一般商人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輕重學說的這一特點,使它與代表國家專制統治的法家思想結下了不解之緣。

 

輕重學說的法家淵源

 

以輕重學說增收國家財政始於春秋時期的管仲。《史記·齊太公世家》說:“桓公既得管仲,……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齊人皆悅。”按一種學說總有一個從産生到成熟的發展階段的常識,“設輕重魚鹽之利”大概與我們現在見到的輕重學說有區別,它在當時大概只具輕重學說的雛形。究竟它有怎樣的面目,我們不能詳知。但這並無多大關係。重要的是,我們從中獲得了這樣的信息:管仲為政,國家對魚鹽業實施統一管理,取得了很多財政收入。

那麽,在管仲為政之前,齊國的統治者是否也對魚鹽進行統一管理呢?周武王滅商,封姜太公臨淄,是為齊國。當時的臨淄是東夷故地,屬東夷文化圈。他們與太公所代表的中原文化是無法吻合的。太公治國,實施了“因其俗,簡其禮”(《史記·齊太公世家》)的政策,在很短時間內便使兩種不同的文化相融合。針對齊國“負海澙鹵,少五穀”(《漢書·地理志》)的自然條件和齊國濱臨大海的地理優勢,太公實施了“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的經濟措施,使當地“人民多歸齊,齊為大國”(《史記·齊太公世家》)。根據史書記載,太公治國並沒有利用國家政權對魚鹽業進行人為干涉。

從太公在經濟方面的因任自然到管仲的統一管理,其中的變化頗讓人尋味。筆者認為,變化的根本就在於:齊國統治者從以道家思想為主導的立國轉變到了以法家思想為指導的軌道上來。太公治齊很像西漢初期的黃老之治,《漢書·藝文志》載《太公》二百三十七篇,並將其列入道家。由此可知,太公是具有道家思想傾向的,太公治齊是以道術立國。至於管仲,東漢劉劭《人物志》說;“建法立制,富國強兵,是謂法家,管仲、商鞅是也。”這說明管仲思想是具有法家傾向的,管仲治齊是以法立國。由此可作出這樣的推測:由在魚鹽業上因任自然轉變為國家統一管理,是法家思想介入的結果。

管仲“設輕重魚鹽之利”奠定了齊國在諸侯中“顯成霸名”的經濟基礎。管仲去世後,“齊國遵其政,常強於諸侯。”(《史記·管晏列傳》)至遲在齊景公時,管仲的“輕重魚鹽”之術變為了國家對魚鹽的完全壟斷。齊景公時晏嬰說:“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左傳》昭公二十年)杜預注曰:“衡鹿、舟鮫、虞侯、祈望皆官名也。言公專守山澤之利,不與民共。”由此可知,不僅是魚鹽,國家對其他自然資源也加以壟斷,這些本來是國家與人民共同擁有的財富,現在卻變成了國家的私有財産。由管仲時國家與人民共享魚鹽之利到齊景公時國家完全壟斷山海資源,說明統治者越來越看到山海資源在增加國家財政方面的巨大優勢,說明輕重學說已走出了它的萌芽階段。

通過上面的簡單討論,我們發現輕重學說與法家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繫,它的出現是法家理財實踐的結果。事實上,對於增收國家財政來說,任何的增收形式都必須依賴國家強制力的參預,輕重學說與法家結合只不過是衆多強制性財政收入的表現形式之一。但是,像齊景公那樣憑藉國家機器完全壟斷自然資源以為己有,必然會激化社會矛盾。晏子對齊景公說,當時國家獨佔山海資源使“民人苦病,夫婦皆詛”(《左傳》昭公二十年)。而齊國田氏為籠絡民心,規定在其封邑內可以“山木如市,弗加於山;魚、鹽、蜃、蛤,弗加於海”(《左傳》昭公三年)。田氏不但將自然資源對人民開放,而且還不徵稅。田氏一系列收買人心的策略,最終使其取姜齊政權而代之。

田氏奪取齊國政權後,對人民的魚鹽生産是否還是弗加於海,他在增收國家財政上是否實行過管仲“設輕重魚鹽之利”的輕重之術,限於文獻資料不能確知。不過,輕重學說在田氏統治下獲得理論上的完善卻是事實。因為載有輕重學說的《管子》一書,就是自戰國中期至戰國末在田齊政權所設置的稷下學宮完成的。齊威王田因曾鑄《齊侯因█敦》,並說要“邇嗣桓、文,朝問諸侯”[⑨]。“桓、文”指春秋霸主齊桓公、晉文公,說明威王仰慕齊桓公的霸業並希望能像齊桓公那樣稱霸諸侯。這樣,齊威王對於齊桓公在管仲佐助下實施的一些治國措施,包括增收國家財政的輕重之術,可能會有所借鑒。齊威王時代已是戰國中期,當時各國的變法運動如火如荼,以法治國成為風尚。輕重之術依附於國家政權的性質,會使它與代表國家專制的法治思想迅速結合,並從中汲取養料以完善自己的理論體系。這樣,旨在增收國家財政的輕重學說就在法治思想的參預下走向了成熟[⑩]

 

輕重學說與法家理論

 

輕重學說認為,“凡將為國,不通於輕重,不可為籠以守民。不能調通民利,不可以語制為大治。”(《國蓄》)很明顯,它將自己的理財理論提升到了“籠以守民”、“調通民利”使國家“大治”的高度。要達到這一目標,它認為關鍵要掌握市場上商品、貨幣的輕重變化,在一斂一散中獲取厚利。一旦國家在經濟上處於支配地位,就可以憑藉手中的財富控制臣民,使他們不得不依附於君上。它說:“國有十年之蓄,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罪於用,是皆以其事業交接於君上也。故人君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故民無不累於上也。”(《國蓄》)“十年之蓄”指充足的財政儲備,只有國家佔據絕大部分財源,即“利出於一孔”,才能“據有餘而制不足”。在輕重學說看來,這就是輕重之勢,是“民無不累於上”的資本,並將這種理論總結為“治權則勢重,治道則勢羸”(《管子·揆度》)。

輕重學說對勢的強調,實是汲取了法家勢治思想的結果。法家認為,作為君主必須把生、殺、予、奪等一切權利控制在自己手中,從而形成一種有利於君主的勢,這種勢是君主的“勝衆之資”(《韓非子·八經》)。有了這種“勝衆之資”,就可以利用臣民生性好利的特點,使他們“縛於勢而不得不事”(《韓非子·備內》),“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聽”(《韓非子·劫弑臣》)。不過,與法家傾向於暴力的勢治相比,輕重學說認為經濟上的勢治更具優勢。因為借助手中的財富“予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國蓄》),能有效地減緩君主暴力對待臣民所引起的直接矛盾,從而較容易地達到國家“大治”的目的。輕重學說將這種經濟上的勢治稱之“善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揆度》)

法家認為,君主“勝衆之資”的勢必須借助法的力量來實現。法具有強制性,“立法……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韓非子·守道》)“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韓非子·問辯》)“一民之軌,莫如法。”(《韓非子·有度》)憑藉法的強制性,可以使“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這樣“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韓非子·有度》)。輕重學說也將強制性的法治理論引入其學說體系。在貨幣鑄造問題上,輕重學說主張國家對鑄幣的壟斷。它規定對出銅之山“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地數》)強調國銅立幣(《山權數》),都是對法的強制性理論的借鑒。它禁止富人“為唐園”、“樹葵菜”(《輕重甲》),要求諸侯大夫儲存粟米,迫使借貸之家毀掉債券,平價收購商賈的糧食,甚至強令商賈支付巡遊經費,這些都是輕重學說法治思想的表現。

法家強調“課群臣之能”(《韓非子·定法》)的術。君主利用術任能授官、嚴明賞罰,使自己無“弊於上”,使群臣無“亂於下”(《定法》)。術與法不同,“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四》),法具有公開性,務使人人皆知;術強調以微射明,藏而不漏。在增收國家財政方面,輕重學說不主張強行徵稅。《海王》假托齊桓公與管仲對話表達了這一思想:“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藉於臺雉,何如?’管子對曰:‘此毀成也。’‘吾欲藉於樹木。’管子對曰:‘此伐生也。’‘吾欲藉於六畜。’管子對曰:‘此殺生也。’‘吾欲藉於人,何如?’管子對曰:‘此隱情也。’”管仲認為,對“臺雉”、“樹木”、“六蓄”、“人”直接徵稅都不是理想的增收財政的方法,因為這樣會引起人民的抵觸情緒,使人民“囂號”。理想的徵稅方法是寓稅於價,即通過抬高物價以隱蔽的方式代替各種稅收。抬高哪些物品的價格呢?管仲說:“唯官山海為可耳。”即提高鹽和鐵的價格。因為鹽鐵資源由國家統一管理,所以寓稅於鹽鐵便成為可能了。輕重學說中這種寓稅於價的“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國蓄》)的理論,與法家思想中“潛御群臣”(《韓非子·難三》)的術若合符契。以寓稅於價的隱蔽的方式達到對民衆的駕馭,這是對法家“術”治思想的借鑒。

法家主張對工商業嚴加抑制。商鞅說:“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拏。”(《史記·商君列傳》)韓非把“商工之民”視為五蠹之一,認為“明王治國之政,使其商工遊食之民少而名卑。”(《韓非子·五蠹》)輕重學說亦含有法家抑商的內容。關於這一點,前面已有闡述,此不贅論。

法家人物多是“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五蠹》)的改革家。對於他們來說,改革是為了富國、強國,而其最終目的恐怕還是為了在列國紛爭中取得對他國的支配優勢。春秋初年的管仲在齊國實行改革,國強民富,因之以霸。魏之李悝、韓之申不害、楚之吳起,也都由於他們的改革使這些國家在列國諸侯中顯赫一時。商鞅變法使秦國一躍為七雄之首,最後由贏政征服六國統一了天下。法家這種以一國強盛之勢征服他國的思想也被輕重學說及時吸收、融化。輕重學說不但強調對本國人民的經濟控制,還強調在與他國的貿易中對他國形成輕重之權。具體說,就是在與他國的貿易交往中,誘使他國放棄農業生産,然後突然中斷雙方貿易往來,使其因不能在短期內恢復農業生産而請服。例如,針對某些國家擅長織綈,於是大量高價購買其綈以誘使對方為貪求高額收入“釋其農事而任綈”。就在對方全民皆“作綈”時,突然中斷經濟往來,“率民去綈閉關”。由於這些國家已經造成單一的經濟局面,糧食缺乏,“民餓餒相及”,“穀不可以三月而得”。這時,利用國內充足的糧食儲備以十百倍價格出售給對方。採取這種方式,使對方不戰而服(《管子·輕重戊》)。這在輕重學說中稱之“因天下以制天下”(《輕重丁》),“以輕重御天下之道”(《山至數》),它與法家思想是聲息相通的。

由以上的討論可知,經由對商家商業思想的汲取和對法家法治理論的融化,起源管仲“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的輕重學說,已經發展成為以輕重斂散為手段、以法治為依、以增收國家財政為目的,進而達到國家“大治”的完善的理論體系了。

 

輕重學說與古代荒政

 

關於輕重學說的理論淵源,另有一說。

呂祖謙認為,輕重學說源自古代荒政。但荒政在後代的實施過程中産生畸變,於是為統治者聚斂財富的輕重斂散之術即輕重學說就出現了。馬端臨《文獻通考》載呂氏之言曰:“古者之所謂荒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則有九年之蓄。……當時天下各自有廩藏,所遇凶荒,則賑發濟民而已。當時措置與後世不同。所謂移民平糴,皆後世置措。……凡諸侯莫不有委積以待凶荒。凶荒之歲為符信,發粟賑饑而已。當時斂散輕重之式未嘗講。侯甸采衛皆有遺饋,不至於穀價翔踴,如弛張斂散之權,亦不曾講。”東周以後,荒政漸壞。“惟到春秋戰國,王政既衰,秦饑乞糴於晉,魯饑乞糴於齊。歲一不登則乞糴於鄰國,所謂九年之制度已自敗壞。自《管子》‘輕重’一篇,無慮百千言,不過君民互相攘奪,收其權於君上,已非君道。所謂荒政,一變為斂散輕重,先王之制因壞。”此後,“斂散輕重之權又不能操。所以啟民幸凶年以謀禍害,民轉死於溝壑……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與斂散輕重之法又殆數等。大抵其法愈壞,則其術愈粗。”呂氏的這段話表明了他對輕重學說與古之荒政二者關係的看法。他認為荒政在後代的實施發展中逐漸偏離了其本來的救荒宗旨,由一種“委積以待凶荒”的“發粟賑饑”之法蛻變為一種“斂散輕重之式”,並認為《管子》“輕重”篇就是在古代荒政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與古代荒政相比,它的性質完全改變了。“《管子》‘輕重’一篇,無慮百千言,不過君民互相攘奪,收其權於君上,已非君道。”自此之後,“所謂荒政,一變為斂散輕重,先王之制因壞。”

呂氏此說大概基於荒政、輕重學說兩者有諸多相似之處。首先,古之荒政與輕重學說都重視對糧食的儲備。《逸周書·文傳解》曰:“天有四殃,水、旱、饑、荒,其至無時。非務積聚,何以備之?”其《大匡解》又曰:“農廩分鄉,鄉命受糧。程課物,躬競比藏。藏不粥糶,糴不加均。”年穀豐收之時,鄉大夫根據農民收成的實際情況,親自徵穀藏於農廩,徵收後的穀米不再外賣,以之備災。類似的記載亦見於《禮記·王制》。輕重學說亦重視糧食儲備。《管子·國蓄》強調“國有十年之蓄”,又說“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鍾之藏。”其《輕重丁》還有桓公用“式壁而聘”的方式鼓勵民衆“為囷京以藏菽粟五穀”的做法。其次,荒政的“豐時斂之,凶時散之”與輕重學說的“斂之以輕”“散之以重”表現形式相同。《周禮》十二荒政中有“散利”一條,鄭司農釋曰:“散利,貸種食也。”賈公彥疏曰:“散利,謂豐時斂之,凶時散之。其民無者,從公貸之,或為種子,或為食用,至秋熟還公。據公家為散,據民往取為貸。故云散利貸種食。”再次,輕重學說中有關於荒政的記載。《輕重丁》曾依托桓公以齊東之粟賑濟齊西之民,其文云:“桓公曰:‘齊西水潦而民饑,齊東豐庸而粟賤。欲以東之賤被西之貴,為之有道乎?’管子對曰:‘今齊西之粟釜百泉,則鏂二十也。齊東之粟釜十泉,則鏂二錢也。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出三斗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西之民饑者得食,寒者得衣;無本者予之陳,無種者予之新。若此,則東西之相被,遠近之准平矣。’”

然而,呂祖謙雖然看到了荒政與輕重學說之間的諸多聯繫,但把古代荒政看作輕重學說的淵源是值得商榷的。第一,荒政旨在賑濟,側重救民於一時之難,國家不會以之作為謀取私利的手段。如荒政散幣之法,《逸周書·大匡解》曰:“賦灑其幣,鄉正保貸。成年不償,信誠匡助,以輔殖財。”大災之年在鄉正的參與下借幣於荒民使其糴米,來年豐歲之時可以不加償還,借此實現國君真心救助之舉,並以之扶持百姓生殖民財。輕重學說卻在産生之初就是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荒政措施在以後的實踐中成為中飽私囊的手段,這只能說明荒政本身産生變異,卻不能將這種變異了的形態視為輕重學說。第二,荒政與輕重學說雖都重視對糧食的儲備,但其目的根本不同。如上所言,雖然輕重學說也強調“國有十年之蓄”、“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鍾之藏”,但國家憑藉雄厚的糧食儲蓄“挾其食”,在故意造成人民的不足中達到對人民的控制、駕馭,才是其最終目的。這與荒政“委積以待凶荒”是不同的。第三,荒政強調“豐時斂之,凶時散之”,是在均價的前提下進行的,國家在這種斂散中並無收益。《逸周書·大匡解》曰:“易資貴賤以均,遊旅使無滯。……權內外以立均,無早暮,閭次均行。”陳逢衡對此解釋說:“此即懋遷有無之義。蓋天災流行,不過一隅,而徵貴徵賤,總以平准之法行之,則居貨行貨兩得其平,而轉運不窮矣。”“凡交易必以司市之官主之,防有欺僞也。權內外以立均,……立均則多少貴賤得其平”。這與輕重學說借“斂之以輕”“散之以重”以達到“君必有什倍之利”的斂財根本不同。第四,輕重學說中有關於荒政的記載,但桓公的“發粟賑饑”卻沒有採用古之荒政中“委積以待凶荒”的散糧之法。他首先“以令籍人三十泉”,並要求齊東、齊西均以穀准幣,然後在東西兩地粟米輕重有別的基礎上,利用“有餘則輕”的市場規律,以“斂之以輕”的齊東之粟散之於“不足則重”的齊西之民。這是輕重學說在賑荒中的運用,而不是荒政畸變為輕重斂散之術。

 


[①] 輕重學說是《管子》“輕重”篇講述的一種經濟思想。“輕重”原有十九篇,亡佚三篇。現存的十六篇分別是:《巨乘馬》、《乘馬數》、《事語》、《海王》、《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地數》、《揆度》、《國准》、《輕重甲》、《輕重乙》、《輕重丁》、《輕重戊》、《輕重己》。

[②] 在輕重學說中,“輕”、“重”有時還有輕視、重視之意,如“民輕而君輕”、“民重而君重”。但這不是主要的義項。当然,關於“輕重”的內涵,亦有其他說法。司馬遷《史記·管晏列傳》提到《管子》“輕重”篇。司馬貞《史記索引》為此作注曰:“其書論鑄錢之輕重,故云《輕重》。”又在《史記·齊太公世家》中對“桓公既得管仲,……設輕重漁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齊人皆悅”作注時說:“《管子》有理人《輕重》之法七篇。輕重謂錢。又有捕魚煮鹽之法也。”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中說:“故太公望封於營丘,……其後齊中衰,管子修之,設輕重九府,則桓公以霸。”張守節《史記正義》為此作注曰:“管子云‘輕重’,謂錢也。夫治民有輕重之法。”

[③] 馬非百《管子輕重篇新詮》,北京中華書局1979,第54頁。

[④] 《史記·貨殖列傳》據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第一冊“白圭的治生之術”一節標點。

[⑤] 關於《管子》“輕重”篇的形成時間,目前有多種說法,如戰國說、戰國末說,漢文景說、漢武昭說、王莽說等。從近年的出土文獻及當代多數學者的考證來看,“戰國末說”較具合理性。

[⑥] 巫寶三《管子經濟思想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第282285頁。

[⑦] 郭沫若等《管子集校》,北京科學出版社1956,第1074頁。

[⑧] 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第一冊,北京北京大學1991,第570頁。

[⑨] 轉引郭沫若《十批判書》之《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東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42頁。

[⑩] 即使管仲的輕重思想沒有被田氏政權實踐,也並不防礙這一思想的自然發展。戰國時齊國稷下學宮有“文學遊說之士”“數百千人”,“各著書言治亂之事,以干世主”。在這樣的學術環境中,管仲的輕重思想與當時的法治思想結合,形成完善的輕重學說也並非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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