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子學刊第六輯

“攻乎異端,斯害也已”發微

 

 

 

[作者簡介] 宋健1987  ,男,山西晉中人海南大學中國哲學在讀碩士研究生

 

“攻乎異端,斯害也已”(《論語·為政》,以下所引《論語》只注篇名)一語所含的詮釋之爭,實已溢出語詞事實的考據而關乎價值義理的澄清。害在“異端”與害在“攻擊”的分歧,正以相互遮蔽與呈現的方式訴說著儒學的價值基態:“仁”的中道或中道的“仁”。“愛而能惡”與“惡而能愛”有機地構成了孔門之“仁”的不同方面。而中庸思想則是全面、深入理解“攻乎異端”,害在何處的鎖鑰。

“攻乎異端,斯害也已”一語頗多歧解,其代表詮釋約有三類:一、“批判那些不正確的議論,禍害就可以消滅了”[①];二“專向反對的一端用力,那就有害了”[②];三“學習異端邪說,這才是禍害”[③]短短一語卻有大相徑庭的三類詮釋,就現象來看,似可歸因於詞語訓釋存在分歧。

 

一、分歧略述

 

有關“攻乎異端,斯害也已”的訓釋分歧,可歸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何謂“攻”

“攻”字之訓,分為兩類。一類作“治”,如何晏認為“攻,治也”皇侃也說:“攻,治也。古人謂學為治,故書史載人專經學問者,皆云治其書、治其經也。”[④]又如朱熹《論語集注》引范氏云“攻,專治也。故治木石金玉之工曰攻”[⑤]等等;一類作“攻擊”,如孫弈《示兒編》“攻如‘攻人之惡’之攻”[⑥]、蔡節《論語集說》“攻者,攻擊之攻”[⑦]、王闓運《論語訓》“攻,猶伐也”[⑧]等等。

(二)何謂“異端”

“異端”釋義,約有四類:

其一,他技、小道。《公羊傳·文公十二年》休注:“他技,奇巧異端也。”[⑨]錢坫《論語後錄》持此解。

其二,不同歸者。何晏曰:“異端不同歸者也。”[⑩]

其三,非儒家之典籍、思想。皇侃曰:“異端謂雜書也言人若不學六經正典而雜學於諸子百家。”[11]邢昺曰:“異端之書,則或粃糠堯舜,戕毀仁義,是不同歸也。”[12]朱熹曰:“異端,非聖人之道,而別為一端,如楊墨是也。其率天下至於無父無君,專治而欲精之,為害甚矣!”又引程頤之語,將“佛氏之言”納入異端之列[13]

其四,兩端。焦循《論語補疏》引《韓詩外傳》云:“蓋異端者各為一端,彼此互異,惟執持不能通則悖,悖則害矣[14]宋翔鳳《論語發微》亦持此解,以“異端即兩端”[15]。值得注意的是,焦、宋雖同主“兩端”之說,卻有質的差別:焦氏的“兩端”是兩體各為一端,一端即另一體;而宋氏認為的“兩端”則是一體之兩端。

(三)“已”是實詞還是虛詞

“已”作實詞“止”講,有《示兒編》:“已如‘末之也已’之已。已,止也。謂攻其異端,使吾道明,則異端之害人者自止。[16]此外,張鳳翼《四書句解》、毛奇齡《四書》、李塨《論語傳注》等亦持此解。

然崔適《論語足徵記》云:

 

“皇本、高麗本‘已’下有‘矣’字”。則“也已矣”三字連文,皆語辭,與“吾末如之何也已矣”例同,可徵已字不得訓止也。[17]

 

程樹德《論語集釋》又引葉德輝《天文本論語校勘記》補充“已”為虛詞的論據:“天文本,下有‘矣字,古本、唐本、津藩本、正平本同[18]

對於詞義分歧,詮釋者大抵先統計詞頻,後以孤證不立的原則裁定。如《論語》一書以“也已”結尾的句子七處,分別是“可謂好學也已”(《學而》)、“可謂仁之方也已”(《雍也》)、“其餘不足觀也已”(《泰伯》)、“末由也已”(《子罕》)、“斯亦不足畏也已”(《子罕》)、“末之也已”(《陽貨》)、“其終也已”(《陽貨》);以“也已矣”結尾的句子八處,分別是“泰伯,其可謂至德也已矣”(《泰伯》)、“周之德,其可謂至德也已矣”(《泰伯》)、“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子罕》)、“亦各言其志也已矣”(《先進》)、“可謂明也已矣”(《顏淵》)、“可謂遠也已矣”(《顏淵》)、“吾末如之何也已矣”(《衛靈公》)、“可謂好學也已矣”(《子張》),皆為語氣助詞,故此處不應獨訓作實詞“止”。又如,“《論語》共用四次‘攻’字,像《先進》篇的‘小子鳴鼓而攻之’,《顏淵》篇‘攻其惡,無攻人之惡’的三個‘攻’字都當‘攻擊’解,這裏也不應例外。”[19]然“不應例外”的局限至少有二:

其一,先秦文本大多成於眾人之手,且編撰者之間相距三、五十年實屬常見。然“不應例外”之法的理論預設是將文本生成視作一時間點而非時間段,某詞在一段時間內多個義項共存的語言事實遭到忽略。不單時間段內生成的文本不宜此法,當某詞由一詞一義發展為一詞多義後,即使是一人一時所著之文本,亦不能以“不應例外”之法統釋詞義。“攻”在先秦時期,既有“攻擊”義,如“乘其墉,弗克攻,吉”(《周易·同人卦》);亦有“治”義,如“庶民攻之,不日成之”(《詩經·大雅·靈臺》)。因此,單以此法裁定詞義,其弊頗多。

其二,若某詞中的一個義項成為主流解釋,為大眾所接受時,與其相異的其它解釋往往會被簡單地視為詮釋錯誤而棄之不顧。然對相異解釋的視而不見常常會演化為對詮釋者思想的忽略。

當“攻擊”作“攻”解時,凡持“治”解者,即被視作不知詞義的正確涵義而犯下詮釋錯誤,其實不然。

 

問:“‘攻’字,若作攻擊,也如何便有害?”

曰:“便是。聖人若說攻擊異端則有害,便也須更有說話在,不肯只恁地說遂休了。若從攻擊,則呂氏之說近之,不如只作攻治之‘攻’,較穩。”[20]

 

朱熹既知“攻”可釋作“攻擊”,卻仍覺作“治”解更“穩”。為何?該問題實已溢出語詞考據而關乎義理分析。這就要求,對於某些訓釋的分析不能僅僅流於非對即錯的表層判斷。

所以,“攻乎異端,斯害也已”的語義,不能單憑詞義訓釋予以清。原因在於,該語並非只是先秦時期的語言材料,更重要的還是承載孔門價值基態的思想材料。也就是說,此句既包括語言層面的事實判斷,又蘊含義理層面的價值判斷[21]。如此並非無視語言運用的客觀規律而空談義理,而是“振葉以尋根,觀瀾而索源”,通過分析歷代注疏,來呈現“包含多元因素的多層次交錯依存”[22]的孔子思想。

 

二、“害”在何處

 

夫子“斯害也已”之歎猶如“指月之指”,“攻”之兩訓,卻將此句引向截然相反的兩個方向。兩類詮釋的分歧在於對“害”在何處的認知不同:持“攻”作“治”解者,認為異端有害,即“害”在異端;而持“攻”作“攻擊”解者,則認為異端無害,相反是攻擊異端有害,即害在“攻擊”。此處需作說明的是,某些解釋雖將“攻”訓作“攻擊”,將“斯害也已”之“已”作實詞“止”講。如孫弈《示兒編》將該句之意理解為“攻其異端,使吾道明,則害人者自止[23]。此類詮釋並不認為“攻擊”有害,屬“害”在異端之列。

兩類理解雖則截然相反,卻均可在儒家思想的“源”與“流”中找到佐證:

若“”在異端,則“攻擊”異端不但無“害”,而且應當、正當。《論語》有言:“巧言令色,鮮矣仁”(《學而》)因而子路使子羔為費宰時,子曰:“賊夫人之子”子路辯解:“有民人焉,有社稷焉。何必讀書,然後為學?”孔子認為子路的辯解是“鮮矣仁”的表現,故予以批評:“是故惡夫佞者”(《先進》)我們雖然不能將孔子對佞者的批評完全等同於是在攻擊異端,但需承認其間具有相通性。此類例證不在少數。又如,孔子雖對樊遲言仁者“愛人”,但其對無原則的愛則持否定態度:“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憲問》)

後世儒學的道統觀即濫觴於異端的思想。如孟子“距楊墨,放淫詞”,認為“楊氏為我,是無君也;墨氏兼愛,是無父也。無父無君,是禽獸也。……楊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說誣民,充塞仁義也。仁義充塞,則率獸食人,人將相食。”(《孟子·滕文公下》)又如荀子“非十二子”,在其看來,同屬儒家的思、孟不過是“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統,猶然而猶材劇志大,聞見雜博。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甚僻違而無類,幽隱而無說,閉約而無解。案飾其辭,而只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軻和之。世俗之溝猶瞀儒、嚾嚾然不知其所非也,遂受而傳之,以為仲尼子弓為茲厚於後世:是則子思孟軻之罪也。”(《荀子·非十二子》)韓愈倡儒而斥佛老,指責“老子之所謂道德云者,去仁與義言之也,一人之私言也”(《原道》),而佛家則是“必棄而君臣,去而父子,禁而相生養之道,以求其所謂清淨寂滅者”(《原道》)。清儒嚴辨漢宋之學,深斥宋明理學乃禪學之變種:“古之所謂理學,經學也;……今之所謂理學,禪學也。”[24]更有甚者如惠棟所言:“宋儒之禍,甚於秦灰。”[25]凡此種種,無不體現著“害”在異端的思想。其實認為他學有害的思想不單限於儒家,道家、法家等均有此類思想[26]

若害在“攻擊”,則表明異端思想無害可言。《論語·衛靈公》有言:“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即是一例有力佐證。我們雖然不能將“薄責於人”與異端無害可言的思想等而視之,但應注意其間的指向是共通的。此類例證亦屢見不鮮,如君子學道則愛人”(《陽貨》)“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等等

這一“為仁由己”的思想,在後世逐步發展為“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禮記·大學》)。又由“修身”孳乳出“慎獨”、“誠意”、“窮理”、“明心”等一系列頗具特色的心性之學。如“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禮記·中庸》)、“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謙,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小人閒居為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揜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視己,如見其肺肝然,則何益矣。此謂誠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獨也”(《禮記·大學》)、“學者不必遠求,近取諸身,只明人理,敬而已矣,便是約處”(《二程遺書》)、“人精神在外,至死也勞攘,須收拾作主宰。收得精神在內,當惻隱即惻隱,當羞惡即羞惡,誰欺得你,誰瞞得你”(《象山語錄》)等等。此類思想的核心要義是由“外”轉“內”,真正的危害並不在於異端。相反,若將為學工夫下在攻擊異端之上,便會為境所牽,放失本心,所害尤甚。

面對攻擊有害,有理據;不攻擊有害,亦有理據——《論語》中諸如此類的“矛盾”,我們不得不繼續追問:“矛盾”如何產生?錢穆云:“儒學亦僅為中國傳統文化中一主干,除儒學外,尚有百家眾流,其崇孔尊孔,述朱闡朱者可勿論,其他百家眾流,莫不欲自辟蹊徑,另啟途轍,而孔子朱子矗立中道,乃成為其他百家眾流所共同批評之對象與共同抨擊之目標。”[27]也就是說,孔子思想大多針對不同事實“有為而發”[28]。作為眾矢之的的儒家,如蒙文通所言:“況乎百家橫義、錯乎其間,以擊以守,相蕩相激,有所辯必有所懲,有所變必有所困。”[29]諸子爭鳴,不得不辯。攻訐不已的同時又常常囿於所爭,“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莊子·齊物論》),矛盾往往滋生於此。

如此理解“矛盾”的產生,是否表明孔子的思想並非一以貫之,而是如黑格爾所說:“這本書一點哲學味道都沒有,裏面所講的是一種常識道德,在哪一個民族文化裏都找得到,思辨的哲學是一點也沒有的——只有一些善良的、老練的、道德的教訓。”同時,我們還應追加一句,這些“善良的、老練的、道德的教訓”常常互相矛盾,是否只是一種隨感而發的情境倫理?

 

三、仁之兩端[30]

 

如何理解“矛盾”,見仁見智,此處僅管中窺豹,回到究竟是“害”在異端還是“害”在攻擊這一具體問題上來。雖暫不能定產生“害”的原因,然有“害”的結論是明確的。如此便可以“害”觀之。除此章外,“害”僅在《衛靈公“子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中出現過一次。“害仁”是否就是“斯害也已”價值判斷得以成立的依據?鑒於“仁”在《論語》中屬核心範疇,將一具體事實的價值判斷與一普遍的核心理念進行嫁接,是否存在大而化之或討巧之嫌?還需由仁談起。

“愛人”似乎已成為當下對的定義。對儒家持肯定態度者以此申論儒家是如何具有人文關懷,是如何積極有效地構建和諧社會的;持否定態度者亦就此批判儒家是如何具有等級觀念,是如何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是耶非耶?兩種典型意見其實只在仁之一端——“愛”中顛倒爭論。“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里仁》)如果忽視“惡”這一端,則不能全面理解“仁”的精義。

首先,“惡”作為“仁”之一端,是否成立?因為孔子亦有“苟志於仁,無惡也”(《仁》)的講法。这就涉及“無惡也”中的“惡”,是指善惡之“惡”還是憎惡之“惡”?

俞樾《群經平議》:“賈子《道術篇》曰,‘心兼愛人謂之仁’。然則仁主於愛,古之通論。使其中有惡人之一念,即不得謂之志於仁矣。”[31]王闓運《論語訓亦持此解:“仁者愛人,雖所摒棄流放,皆欲其自新,務於安全。不獨仁人無惡,但有志於仁皆無所憎惡。”[32]然凡持“無惡也”作無憎惡之解者,皆有概念混淆或過度推斷之誤。所謂概念混淆,即將“惡”與“棄”等而視之;或想當然地認為,一旦憎惡之念萌生,就會對所惡之事棄之不顧,此所謂過度推斷。

 

互鄉難與言,童子見,門人惑。子曰:“與其進也,不與其退也,唯何甚?人潔己以進,與其潔也,不保其往也。”(《述而》)

 

就師生對話可知:一、門人對互鄉之人有厭惡之情,因“惡”而“棄”,主張不見;二、孔子並未批評門人的厭惡之情本身,而是指出不該由“惡”生“棄”,而應“與其進也,不與其退也”、“與其潔也,不保其往也”。由此可知,“愛”與“惡”是構成仁的兩端。仁者或志於仁者,並非要根除厭惡之情,而是要做到執仁之兩端(、“惡)而用中。而由“愛”、“惡”構成的仁又是有機的,並非半愛半惡。“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禮記·中庸》)的“中”,“是並不抛頭露面的,出場的反而是偏而不中有待揚棄的兩端;執住這兩端,便能映現出一個中來,便有中可用了”[33],誠如龐樸先生所言,“中”常常隱而不顯,為人所見的只是“有待揚棄的兩端”。也就是說,仁與中庸緊密相聯。仁的中道或中道的仁具體表現為“惡而能愛”與“愛而能惡”。

所謂“惡而能愛”:孔子對惡(善惡之惡)從不姑息。“子曰‘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惡利口之覆邦家者’”(《陽貨》)因此當子貢問夫子“君子亦有惡乎”,孔子擲地有聲地告訴他:“有惡惡稱人之惡者,惡居下流而訕上者,惡勇而無禮者,惡果敢而窒者”(《陽貨》)但“有惡”又為何“惡稱人之惡”?因為偏於“惡”的一端,容易因“惡”而生“棄”,所以需用“愛”來糾偏。“躬自厚而薄責於人”(《衛靈公》)、“攻其惡,勿攻人之惡”(《顏淵》)。

所謂“愛而能惡”:“君子之爱也以德,小人之爱也以姑息。”(《禮記檀弓》)對志同道合的人,雖然可以不亦樂乎;但應時時審視“人之過也,各於其黨。觀過,斯知仁矣”(《里仁》),做到“君子矜而不爭,群而不党”(《衛靈公》),“君子和而不同”(《子路》)。

愛之“若將加諸膝”,惡之“若將墮諸淵”[34],皆非仁也,“尤當警惕”[35]。由此可見,對“攻乎異端”無論持“治”解,還是持“攻擊”解,都不應偏離“斯害也已”價值判斷的根源“仁”,而超乎“愛”(治異端)與“惡”(攻擊異端)的象外,得其環中。

最後需要指出,本文既非要構建一種新解,也無意於用價值判斷來消解事實本身。本質主義與虛無主義是“兩堆同樣的青草”,而儒學(至少從源頭講)卻不是一頭“不利丹驢”。以夫子為核心的先秦原儒的思想時而生,為時而遷,然其價值不會時而息。“攻乎異端,斯害也已的詮釋之,正以別樣的方式訴說著儒學的價值基態。惟望我們不要走太遠,“以至於忘記了為什麽而出發”——發微僅限於此。

 


 

[①] 楊伯峻《論語譯注》,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8頁。

[②] 錢穆《論語新解》,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41頁。

[③] 金良年《論語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④] 何晏集解、皇侃義疏《論語集解義疏》,《叢書集成初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2021頁。

[⑤]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57頁。

[⑥] 程樹德《論語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06頁。

[⑦] 同上,第107頁。

[⑧] 同上,第108頁。

[⑨] 公羊壽傳、何休注、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72页。

[⑩] 何晏集解、皇侃義疏《論語集解義疏》,第20頁。

[11] 同上,第21頁。

[12] 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462页。

[13] 程子曰:“佛氏之言,比之楊墨,尤為近理,所以其害為尤甚。學者當如淫聲美色以遠之,不爾,則駸駸然入於其中矣。”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57頁。

[14] 程樹德《論語集釋》,第106頁。

[15] 劉寶楠《論語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9頁。

[16] 程樹德《論語集釋》,第106頁。

[17] 同上,第105頁。

[18] 同上,第104頁。

[19] 楊伯峻《論語譯注》,第18頁。

[20]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岳麓書社1997年版,第528頁。

[21] 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在人文領域常呈盤根錯節之態,不論割裂還是混談均當警惕。本文僅就其間所存之張力予以發微。

[22] 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頁。

[23] 程樹德《論語集釋》,第106頁。

[24] 顧炎武《與施愚山書》,《顧亭林詩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58

[25] 錢穆《朱子學提綱》,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216頁。

[26] 《莊子·天下》:“天下大亂,賢聖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猶百家眾技也,皆有所長,時有所用。雖然,不該不遍,一曲之士也。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備於天地之美,稱神明之容。是故內聖外王之道,闇而不明,鬱而不發,天下之人各為其所欲焉以自為方。悲夫!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韓非子·顯學》:“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時而至,雜反之學不兩立而治。”

[27] 錢穆《朱子學提綱》,第12頁。

[28] 陳寅恪曰:“夫聖人之言必有為而發,若不取事實以證之,則成無的之矢矣。”見楊樹達《論語疏證陳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頁。

[29] 蒙文通《儒家哲學思想之發展》,見《儒學五論》,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頁。

[30] “端”非“體”也:是一體之分說,非兩體之對立。

[31] 俞樾《群經平議》,見《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第一七八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490頁。

[32] 程樹德《論語集釋》,第231頁。

[33] 龐樸《一分為三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頁。

[34] 劉台拱《論語駢枝》,《皇清經解》,卷七百九十八。

[35] 錢穆《論語新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8年版,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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