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子學刊第五輯
《韓非的法哲學與<老子>之道》瑣議
楊俊光
[作者簡介] 楊俊光(1932— ),男,上海人。現為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先秦諸子學,尤側重于名、墨、法諸家。個人著作有《<公孫龍子>蠡測》、《惠學錐指——惠施及其思想》、《惠施公孫龍評傳》、《墨子新論》、《墨經研究、《廿七年公孫龍研究之評議》。
讀了本刊《韓非的法哲學與<老子>之道——兼論中國封建社會中央集權制奠基人韓非的果敢與鬱悶》,覺得該文在對《韓非子》以及有關古籍原文的理解上,還存在着一些可以討論之處。現在,就其中比較明顯的幾點寫出來,以就教于原作者并廣大讀者。
(1)解《韓非子·二柄》篇(以下引韓文僅注篇名)“君見好則群臣誣能”為:“如果君主對所喜好的人形于言表,群臣便會對此人之才能大加貶斥,以破壞其人在君主心目中的形象。”(第326頁)這是把“誣”字當作“誣蔑”、“毁 謗”解了,即或有誤。
第一,“誣蔑”的對象應是人。但是,原句中除了“君”與“群臣”對言以外,并未涉及另外的什麼被“誣”的人;說到的“誣”的對象也只是“能”而不是“能人”或“能者”。因此,釋語的“的人”、“此人”、“其人”、“形象”全屬臆增。
第二,原句本與其緊接着的上句“君見惡則群臣匿端”兩兩相對。上句中亦未見有“君”及“群臣”以外的什麼“人”之意;把句內的“惡”譯為“所厭惡的東西”,甚確。因此,下句的“好”的對象也只能是“東西”,即興趣、愛好等等。
這裏的這個“誣”字,實應作說話虛妄不實解。《說文》:“誣,加也。”段注:“加與誣皆兼毀譽言之。毀譽不以實皆曰誣也。”意為:“誣”字不僅可以指“毀”——“誣蔑”之不實;也可以指不實之譽——“誣能”,這才是這個字的本義。據此,原文的意思應是:“君主表現出了自己的愛好,群臣就會謊稱自己有這一方面的才能。”
(2)標點《功名》篇文“故忠以尊主;主御忠臣,則長樂生而功名成。”并注曰:“‘故忠以尊主主御忠臣’,陳奇猷《韓非子集解》(楊按:應作《集釋》)斷句為‘故忠。以尊主主御忠臣’,欠妥。又王渭以為衍一‘主’字,非是。”釋為:“群臣盡忠以尊君,君能駕御忠臣以治國。這樣的人主,天下同心一力而共載共立之,如此則人主可以長樂生(楊按:“生”與“可以”復)而成就太平之世。”(第327頁)亦或有誤。
第一,對于別人主張的“欠妥”和“非是”之故,以及自己主張之理由,皆未見申述。且其所主之前半句“故忠以尊主”為讀,實即陳著所引盧文弨已言及的(明)馮舒說,全句則張覺的《韓非子校注》亦早已標點為:“……故忠以尊主。主御忠臣……”[①]因此,皆不為創說。
第二,陳奇猷的主張,又并不如所云云,而是贊同其所引的王渭說,即:“故忠。以尊主御忠臣。”[②]
第三,“忠以尊主”,“忠以”不詞;“主御忠臣”,“主”義不完,且與“忠”亦失對稱。
原句實應如陳氏說標點:“故忠”應斷句;此與其緊接前文“人主者……故安……故尊……故忠”共三個“故”字同例;“尊主御忠臣”,則“尊主”(即有“勢”之主)“忠臣”即兩兩相對。句意則為:“以至尊的君主駕御忠誠的臣下”。
(3)釋《心度》篇文“故明君有權有政,亂君亦有權有政,積而不同,其所以立,異也”,為“明君有政有權,亂君也有政有權,治亂的積累方向不同,原因在于其所立之政在是否實行法治上所存在的差異”(第331頁),亦有可商。
第一,在原句中,“積”不能是“積累”意。果是“積累”,則其所“積”也就只能是“權”和“政”了。但是,此兩者原文已用“有”、“亦有”說明其同,則與後之“異也”的判斷不合。此“積”字,實通“績”,意為“功業”、“成績”。《荀子·禮論》篇“積厚者流澤廣,積薄者流澤狹”楊倞注:“積與績同,功業也。”即為其例。這樣,才與原文所說為運用“權”和“政”的成績,即結果或治或亂一意相合。
第二,“方向”一語亦不確。治或亂既不是什麼“方向”,“方向”亦不能“積累”。
第三,“所以立”也不能是“所立之政”,“所以”不就是“所”。“所立”說的應是“立”的對象即“權”與“政”。“所以立”則是用來建立“權”與“政”的東西——各種措施,如韓書原篇前後文所說:合而言之就是作為“王之本”[③]的“法”亦即“刑”,分而言之則是“明賞”和“嚴刑”;所謂“異”,也就是“刑勝”與“賞繁”之異了。
第四,順便說說,釋語中的“在于……在……所存在……”這樣的文字,或者還略需潤色。
(4)解《難勢》篇本有誤字的“勢之于治亂,本末有位也”[④]為:“‘本’指的是目的,‘末’指的是手段。治與亂是施政的結果,世之有國者無不希望達到治而不希望出現亂,故在治與亂兩種結果中,治就成為施政的目的,而如何用勢就成為是否能達到這一目的的手段。”又曰:“勢一經形成,要想抑制其作用是很困難的,但以一定的機制左右其運作方向則是可能的。為此,他提出勢與治亂的本末之辨、自然之勢與人設之勢的不同方向之辨”(第332頁)。亦有多處可商。
第一,以為“治”是“本”(“目的”)、“勢”是“末”(“手段”),那末,所謂“勢與治亂的本末之辨”的“亂”又是什麼?果如此,原文也就只能是“勢之于治”而不能是“于治亂”了。
第二,即使作“勢之于治,本末有位”,又如何解這個“位”字?如所釋,原文也只應該是“本末有異”而不能是什麼“本末有位”。
第三,“本末”一語,所指無論是本質與現象、本業與末業、還是樹木的下部與上部,都是同一層次的東西,其間之異也只是有主有次而已。但是,“目的”與“手段”就不是同一層次的東西,而且也不能說何者主要何者次要了。
還有這個“本末之辨”的提出,如所云云,應該就是為了“抑制”“勢”的反面“作用”;但是,讀來實在看不到它是怎樣去“抑制”的,甚至二者到底有什麼關係?“以一定的機制左右其運作方向則是有可能的”又不知是什麼意思?“自然之勢與人設之勢的不同方向之辨”[⑤]不知是否就是“本末之辨”,或其與“本末之辨”、“抑制”各有什麼關係?
其實,這裏涉及的原文,雖乾道本作“本末”,但(清)顧廣圻已有云:“‘末’,當作‘未’。”[⑥] 其後,日人松皋圓[⑦]以及陳奇猷[⑧]、《韓非子》校注組[⑨]、張覺[⑩] 等皆從之。文中的“位”字,與“立”通。如《逸周書·允文》“選同氏姓,位之宗子”朱右曾校釋:“位、立,古通用。”“立”,據《後漢書·郎豈頁傳》“恭陵火灾,主名未立”李賢注:“立猶定也。”即是決定或確定的意思。句義當是:勢之對于治或亂的關係,本來就是沒有一定的,即并非一定治或一定亂;也就是張覺所說的意思:“勢可以使天下治,也可以使天下亂。”[11]
(5)有曰:“他又說:‘若吾所言,謂人之所得勢也而已矣[12],賢何事焉?”(《難勢》)他認為,不應當將用賢誇大到勢不可禁的高度,如果一方面說‘賢之為勢不可禁’,另一方面又說:‘勢之為道也無不禁’(《難勢》),那麼以無所不禁之勢,禁勢不可禁之賢,就必然陷入了‘以子之矛陷子之楯’的矛盾之中。‘名不可兩立’(《難勢》),用勢與用賢二者必居其一。”(第333頁)可商處亦甚多。
第一,韓非所主張,絕非僅僅“認為,不應當將用(“用”字不當有)賢誇大到勢不可禁的高度”,而是完全反對“賢”。這從該文已引及的“賢何事焉?”以及未引及的“賢勢之不相容亦明矣”,已經完全可以證明。
第二,原文以“賢之為勢不可禁”與“勢之為道也無不禁”為矛盾,完全不是假定的(即“如果……”;原文無此意)、有條件的或有限制的、局部的(即“一方面……另一方面”;原文亦無此意),而是實有的、無條件的或不加限制的、全局的;更不是韓非轉述的別人的說法,而是他自己的主張。
第三,“以無所不禁之勢,禁勢不可禁之賢”云云,大概是在轉述原文的“以不可禁之[賢,與無不禁之]勢”[13]一語了。果如此,則是把原文校作或解作“以無不禁之勢,禁不可禁之賢”了。但是,不僅未明言其說,而且一個“與”字也無由誤成更無法解作“禁”。這個關鍵的“與”字,學界歷來未獲確解。如:信從顧校的《韓非子》校注組語譯其意為:“‘不可禁’的‘賢’與‘無不禁’的‘勢’就構成了矛盾。”[14]不僅句首的“以”字沒有了着落,而且“構成”一義又為原文所無有。正如陳奇猷早已指出的:“若依顧說……作‘與’,則此語無動詞,文不可通。”[15]其實,這個“與”字,應作輔助、支持解。《孟子·公孫丑上》:“取諸人以為善,是與人為善者也。”朱熹集注:“與,猶許也助也。”即其例。意思則在指責以賢助勢即勢與賢并用為矛盾之說。這樣,才與前後文的“賢何事焉”、“為名不可兩立”、“賢勢的不相容”相一致。
第四,把所謂“不可兩立”解作“用勢與用賢二者必居其一”,亦有不確。“必居其一”,只是不能有非此非彼的第三者之意,略近於邏輯學上的排中律;這裏講的,則實在是不可兼得,近似于邏輯上的矛盾律。
(6)有曰:“韓非說,楚國令尹誅竊羊者‘而楚奸不上聞’,使社會治安局面好轉,故直躬雖為‘父之暴子’,而實為‘君之直臣’。”(第334頁)亦有誤。
第一,楚國令尹所誅殺的不是竊羊者而是舉報者直躬。所引《五蠹》篇文說的事實是:“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于君而曲于父,報而罪之。”意思很清楚,楚人直躬把他父親偷羊的事報告了官府,令尹卻認為他雖對官家忠心耿耿而對父親則是大逆不道,因而判罪殺了他。
第二,“故直躬雖為‘父之暴子’而實為‘君之直臣’”,重點落在“君之直臣”亦不確;果如此,又為什麼要殺他。原文“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重點在“暴子”。
第三,把“楚奸不上聞”解作楚國沒有奸邪因而在上者就聽不到了,亦不合原意。原意該是:因為殺了告發者,雖有壞人壞事而沒有人再向上報告了。
(7)釋《六反》篇“適其時事以致財物”的“適其時事”為“適應季節與節令變換以及生活需求”(第334頁),亦略有可商。
第一,“季節”與“節令”,有一即可。
第二,“適應”“生活需求”一義,恐非原文所有。從原句的上下文看,是在論“使民以力得富”,因而只說到了“致財物”即取得財物、發展生產這樣的意思。“時事”,實在只有合于時節應做的事即農時的意思。鄭玄注《周禮·遂師》“以救其時事”即曰:“四時耕耨,斂艾芟地之宜,晚早不同,而有天期地澤風雨之急。”
(8)以《難二》篇“種樹節四時之適”的“種樹”為“植樹”(第334頁),亦有不確。
“種”、“樹”同義,都是種植、栽種的意思。“種樹”并非動賓式的短語,而是並列式的復合詞,其義仍然是種植、裁種;是一般的種植,不限種植樹木。用例如“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此之“種樹之書”明顯不是“種植樹木之書”,而是一般的有關栽種之書,亦即農書。
(9)有曰:“韓非在論商鞅之法時說:‘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定法》)這說明他在獎賞方面注意到獎賞應當與功相稱”(第338頁)。
這是以為韓非“注意到”,也就是從商鞅繼承了“獎賞應當與功相稱”的主張,即對商鞅“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的原則是肯定的了。實則不然。
第一,“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一語,確在復述商鞅的主張,但韓非的意思則完全不是在肯定而是在批評它的不確。在原文,此文本是說明其前的總起“申子未盡于術,商君未盡於法也”[16]之意,即是說明商鞅之法的不善。
第二,該文所引“……相稱也”的緊接下文有曰:“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17]其批評“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之意更為明顯:先是說如果使“斬首”有功者為醫為匠,則因為“不當其能”而必然屋建不成、病治不好;後是說如果使“斬首者”治需要“智能”之官,後果一定與“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一樣,即國家治理不好。合起來說,也就正如王先慎所正確地解釋的:“此謂以勇力所得之官而理智能之事,不當其能,無異令斬首之人為醫匠也。”[18]
(10)有曰:“‘昭公六年,子產鑄刑書于鼎’,即將成文法以這種人人都能得而聞之的形式公之於眾。叔向為此致書譴責,認為治國應當‘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以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徵于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同上)。叔向認為將刑書公之于眾,民眾就會依法而不依禮,擾亂了禮治所維繫的上下尊卑秩序。而且依靠這種‘威其淫’的辦法,未必會有什麼實際的效果。”(第338~339頁)這是認為叔向反對“嚴斷刑罰”或“‘威其淫’的辦法”了,大誤。實際上,叔向反對的,正如文章作者已經說到的僅僅是“將刑書公之于眾”,其前文也還正確地說到了“在禮治時代,……對庶民則是用刑罰治理”。誤解的原因,則在對原文的標點以及文字取捨(剪裁)發生了問題[19]。
第一,“嚴斷刑罰”前應用逗號而誤用了句號,其後又誤加了逗號;“以威其淫”後應用句號而誤用了逗號,“懼其未也”後應用逗號而用了句號,既引了此四字,而又不適當地刪去了其後“故誨之……不生禍亂”一大段。這樣,就造成了誤解。其實,根據正確的標點,原文應該是:“嚴斷……”與其前的“閑之……制為……”六句并列,都是叔向認為“治國應當”(原文以為是“昔先王”治國的措施)做的事。“以威其淫”,與其前的“嚴斷刑罰”為一事,前者為手段,後者則是目的;而不是單獨地與“懼其未也”發生關係的。“懼其未也”之所“懼”,是七個辦法還不能完全禁止“禍亂”。原文緊接着的“故誨之……猶求……慈惠之師”又是十一條措施,即專為“懼”其前七個辦法之猶有不足而采取的。
第二,又不適當地略去了“閑之”以前的文字,亦使叔向的根本主張是“議事以制……”,“閑之”以下七事衹是“猶不可禁御”而采取的補充措施之意不明。同時,叔向之如此激烈地反對“鑄刑書”以及所以反對的理由,皆是由于他有這個根本主張。不知道他的根本主張,也就不容易徹底明白他為什麼要反對以及反對的理由云云。
此外,還有兩處標點亦略有不確。(1)“制為祿位,以勸其從”中間的這個逗號不該用。此句所說是並列的七事之一,用“制為祿位”的辦法來“勸其從”。(2)“以徵于書,而僥幸以成之”的這個逗號,亦為蛇足。這裏說的“徵于書”和“成之”,實在只是一件事,前者(“徵”)只是後者(“成”)的手段、方式。只有這樣,才使全句的結構“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徵于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明白,不致引起“弗可為”是指“僥幸”的誤解。“弗可為”的“為”之所指,是“民……不生禍亂”,亦即前文的“禁御”。
樸學大師戴震有言:“所以明道者其詞也,所以成詞者字也。由字以通其詞,由詞以通其道,必有漸。”[20]誠如所說,研究任何學問,首先都要充分吸取前人的成果,然後才能在前人已達到成就的基礎上再前進一步半步。前人的思想則都是用文字記載下來的,因而也就只能經由閱讀、分析文字的記載去理解和掌握。學術思想研究的對象,更直接地就是思想家本人的著作。因此,文字的正確理解,是研究工作的一個必要條件;古籍文字的訓釋,更是研究學術思想史的首要條件。如果對應該借鑒的別人的研究成果,甚至作為研究對象的原著都不能充分理解,研究工作的正常進行就是很困難的。戴震所憂懼的,也就是“語言文字未知,而輕憑臆解誣亂聖經”。[21]
環顧當今出版物,釋讀古籍文字不盡確當之例,還不是絕無僅有的。故書之如上,除就正于作者、讀者并與共勉以外,猶盼引起學界、學人較普遍的關注。
[①] 岳麓書社2006年版,第296頁。
[②] 《韓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52~553頁;《韓非子集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08、510頁同。
[③] “本”字,據陳奇猷依劉文典說并《迂評》本、淩本校改,說見《韓非子新校注》,第1178頁。
[④] 此語在原篇本為“應慎子”者——韓非假設的、用賢治來反對法治的或儒或墨的論客所說,因而實在不是韓的主張;擬另文詳論。
[⑤] “自然之勢”與“人設之勢”亦不能是“方向”或有什麼“方向”的區別。第333頁還有:“人設之勢,其取向不在于賢,而在于法。”其實,“勢”也好,“賢”與“法”也好,都不是什麼“方向”。
[⑥] 見陳著《韓非子新校注》,第944頁。
[⑦] 同上。
[⑧] 同上。
[⑨] 《韓非子校注》,江蘇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3頁。
[⑩] 《韓非子校注》,第561頁。
[11] 《韓非子校注》,第561頁。
[12] 楊按:原句有誤,應據陳奇猷依陶鴻慶說校改為:“若吾所言勢,謂人之所得設也而已矣。”(第947頁)
[13] 據顧廣圻說校改,轉引自《韓非子新校注》,第948頁。
[14] 《韓非子校注》,第575頁。
[15] 《韓非子新校注》,第948頁;《韓非子集釋》第896頁同。唯陳氏又以為這個‘與’字當作“處”,并以“下文‘抱法處勢’” 之“言處”為“可證”,則不確。如作“以不可禁之賢,處無不禁之勢”,意即賢人處君位,實并無矛盾可言。“抱法處勢”則不涉“賢”義,因亦不可為證。
[16] 今傳乾道本作“申子未盡於法也”,顧廣圻于“法”字前校增“術商君未盡于”六字(據《韓非子新校注》,第963頁),近今各家皆從之,極是。因其後文正是在說明申、商之“未盡於術”“未盡於法”二意,亦與段末的“二子之於法術,皆未盡善也”的結語相協。
[17] 此文已據近今各家皆認可的(清)顧廣圻、王先慎說(見《韓非子新校注》,第964頁)校正。
[18] 見同上注。
[19] 《左傳》有關的原文全文是:“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莅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徵于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文字、標點皆據《中國哲學史資料選輯·先秦之部》,中國社科院哲學所中國哲學史室編,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208~209頁)。
[20] 《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83頁。
[21] 《戴震集》,第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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