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子學刊第五輯

《韓非的法哲學與<老子>之道》瑣議

  

楊俊光

 

 

[作者簡介] 楊俊光(1932  ),男,上海人。現為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先秦諸子學,尤側重于名、墨、法諸家。個人著作有《<公孫龍子>蠡測》《惠學錐指——惠施及其思想》《惠施公孫龍評傳》《墨子新論》《墨經研究《廿七年公孫龍研究之評議》。

 

 

讀了本刊《韓非的法哲學與<老子>之道——兼論中國封建社會中央集權制奠基人韓非的果敢與鬱悶》覺得該文在對《韓非子》以及有關古籍原文的理解上還存在一些可以討論之處現在就其中比較明顯的幾點寫出來以就教原作者廣大讀者

1)解《韓非子·二柄》篇(以下引韓文僅注篇名)“君見好則群臣誣能”為“如果君主對所喜好的人形言表,群臣便會對此人之能大加貶斥以破壞其人在君主心目中的形象”(第326頁)這是把“誣”字當作“誣 謗”解了即或有誤

第一“誣”的對象應是人但是原句中除了“君”與“群臣”對言以外,并未涉及另外的什麼被“誣”的人說到的“誣”的對象也只是“能”而不是“能人”或“能者”因此釋語的“的人”“此人”“其人”“形象”全屬臆增

第二原句本與其緊接的上句“君見惡則群臣匿端”兩兩相對上句中亦未見有“君”及“群臣”以外的什麼“人”之意把句內的“惡”譯為“所厭惡的東西”甚確因此下句的“好”的對象只能是“東西”即興趣愛好等等

這裏的這個“誣”字實應作說話虛妄不實解《說文》“誣加也”段注“加與誣皆兼毀譽言之毀譽不以實皆曰誣也”意為“誣”字不僅可以指“毀”——“誣”之不實也可以指不實之譽——“誣能”是這個字的本義據此原文的意思應是“君主表現出了自己的愛好群臣就會謊稱自己有這一方面的才能。”

2)標點《功名》篇文“故忠以尊主忠臣則長樂生而功名成注曰“‘故忠以尊主主忠臣’陳奇猷《韓非子集解》(楊按應作《集釋》)斷句為‘故忠以尊主主忠臣’欠妥又王渭以為衍一‘主’字非是”釋為“群臣盡忠以尊君君能駕忠臣以治國這樣的人主天下同心一力而共載共立之如此則人主可以長樂生(楊按“生”與“可以”)而成就太平之世”(第327頁)亦或有誤

第一別人主張的“欠妥”和“非是”之故以及自己主張之理由皆未見申述且其所主之前半句“故忠以尊主”為讀實即陳著所引盧文弨已言及的(明)馮舒說全句則張覺的《韓非子校注》亦早已標點為“……故忠以尊主忠臣……”[①]因此皆不為創說

第二陳奇猷的主張不如所云云而是贊同其所引的王渭說“故忠以尊主忠臣[②]

第三“忠以尊主”“忠以”不詞“主忠臣”“主”義不完且與“忠”亦失對稱

原句實應如陳氏說標點“故忠”應斷句此與其緊接前文“人主者……故安……故尊……故忠”共三個“故”字同例“尊主忠臣”則“尊主”(即有“勢”之主)“忠臣”即兩兩相對句意則為“以至尊的君主駕忠誠的臣下”

3)釋《心度》篇文“故明君有權有政亂君亦有權有政積而不同其所以立異也”為“明君有政有權亂君也有政有權治亂的積累方向不同原因在其所立之政在是否實行法治上所存在的差異”(第331頁)亦有可商

第一在原句中“積”不能是“積累”意果是“積累”則其所“積”也就只能是“權”和“政”了但是此兩者原文已用“有”“亦有”說明其同則與後之“異也”的判斷不合此“積”字實通“績”意為“功業”“成績”《荀子·禮論》篇“積厚者流澤廣積薄者流澤狹”楊“積與績同功業也”即為其例這樣,才與原文所說為運用“權”和“政”的成績即結果或治或亂一意相合

第二“方向”一語亦不確治或亂既不是什麼“方向”“方向”亦不能“積累”

第三“所以立”也不能是“所立之政”“所以”不就是“所”“所立”說的應是“立”的對象即“權”與“政”“所以立”則是用來建立“權”與“政”的東西——各種措施如韓書原篇前後文所說合而言之就是作為“王之本”[③]的“法”亦即“刑”分而言之則是“明賞”和“嚴刑”所謂“異”也就是“刑勝”與“賞繁”之異了

第四順便說說釋語中的“在……在……所存在……”這樣的文字或者還略需潤色

4)解《難勢》篇本有誤字的“勢之治亂本末有位也”[④]“‘本’指的是目的‘末’指的是手段治與亂是施政的結果世之有國者無不希望達到治而不希望出現亂故在治與亂兩種結果中治就成為施政的目的而如何用勢就成為是否能達到這一目的的手段”又曰“勢一經形成要想抑制其作用是很困難的但以一定的機制左右其運作方向則是可能的為此,他提出勢與治亂的本末之辨自然之勢與人設之勢的不同方向之辨”(第332頁)亦有多處可商

第一以為“治”是“本”(“目的”)“勢”是“末”(“手段”)那末所謂“勢與治亂的本末之辨”的“亂”又是什麼果如此原文也就能是“勢之治”而不能是“治亂”了

第二即使作“勢之本末有位”又如何解這個“位”字如所釋原文也應該是“本末有異”而不能是什麼“本末有位”

第三“本末”一語所指無論是本質與現象本業末業還是樹木的下部與上部都是同一層次的東西其間之異也是有主有次而已但是“目的”與“手段”就不是同一層次的東西而且也不能說何者主要何者次要了

還有這個“本末之辨”的提出如所云云應該就是為了“抑制”“勢”的反面“作用”但是讀來實在看不到它是怎樣去“抑制”的甚至二者到底有什麼關係“以一定的機制左右其運作方向則是有可能的”又不知是什麼意思“自然之勢與人設之勢的不同方向之辨”[⑤]不知是否就是本末之辨”或其與“本末之辨”“抑制”各有什麼關係?

其實這裏涉及的原文雖乾道本作“本末”但(清)顧廣圻已有云:“‘末’當作‘未’[⑥] 其後,日人松皋圓[⑦]以及陳奇猷[⑧]、《韓非子》校注組[⑨]張覺[⑩] 等皆從之文中的“位”字與“立”通如《逸周書·允文》“選同氏姓位之宗子”朱右曾校釋“位古通用”“立”據《後漢書·頁傳》“恭陵火灾,主名未立”李賢注“立猶定也”即是決定或確定的意思句義當是勢之對治或亂的關係本來就是沒有一定的非一定治或一定亂也就是張覺所說的意思“勢可以使天下治也可以使天下亂[11]

5)有曰“他又說‘若吾所言謂人之所得勢也而已矣[12],賢何事焉”(《難勢》)他認為不應當將用賢誇大到勢不可禁的高度如果一方面說‘賢之為勢不可禁’另一方面又說‘勢之為道也無不禁’(《難勢》)那麼以無所不禁之勢禁勢不可禁之賢就必然陷入了‘以子之矛陷子之楯’的矛盾之中‘名不可兩立’(《難勢》)用勢與用賢二者必居其一”(第333頁)可商處亦甚多

第一韓非所主張絕非僅僅“認為不應當將用(“用”字不當有)賢誇大到勢不可禁的高度”而是完全反對“賢”這從該文已引及的“賢何事焉”以及未引及的“賢勢之不相容亦明矣”已經完全可以證明

第二原文以“賢之為勢不可禁”與“勢之為道也無不禁”為矛盾完全不是假定的(即“如果……”原文無此意)有條件的或有限制的局部的(即“一方面……另一方面”原文亦無此意)而是實有的無條件的或不加限制的全局的更不是韓非轉述的別人的說法而是他自己的主張

第三“以無所不禁之勢禁勢不可禁之賢”云云大概是在轉述原文的“以不可禁之[與無不禁之]勢”[13]一語了果如此則是把原文校作或解作“以無不禁之勢禁不可禁之賢”了但是不僅未明言其說而且一個“與”字也無由誤成更無法解作“禁”這個關鍵的“與”字學界歷來未獲確解信從顧校的《韓非子》校注組語譯其意為“‘不可禁’的‘賢’與‘無不禁’的‘勢’就構成了矛盾[14]不僅句首的“以”字沒有了而且“構成”一義又為原文所無有正如陳奇猷早已指出的“若依顧說……作‘與’則此語無動詞文不可通[15]其實這個“與”字應作輔助支持解《孟子·公孫上》“取諸人以為善是與人為善者也”朱熹集注“與猶許也助也”即其例意思則在指責以賢助勢即勢與賢用為矛盾之說這樣,才與前後文的“賢何事焉”“為名不可兩立”“賢勢的不相容”相一致

第四把所謂“不可兩立”解作“用勢與用賢二者必居其一”亦有不確“必居其一”,只是不能有非此非彼的第三者之意略近於邏輯學上的排中律這裏講的則實在是不可兼得近似邏輯上的矛盾律

6)有曰“韓非說楚國令尹誅竊羊者‘而楚奸不上聞’使社會治安局面好轉躬雖為‘父之暴子’而實為‘君之直臣’”(第334頁)亦有誤

第一楚國令尹所誅殺的不是竊羊者而是舉報者所引《五蠹》篇文說的事實是“楚之有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于君而曲于父報而罪之”意思很清楚楚人躬把他父親偷羊的事報告了官府令尹卻認為他雖對官家忠心耿耿而對父親則是大逆不道因而判罪殺了他

第二“故躬雖為‘父之暴子’而實為‘君之直臣’”重點落在“君之直臣”亦不確果如此又為什麼要殺他原文“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重點在“暴子”

第三把“楚奸不上聞”解作楚國沒有奸邪因而在上者就聽不到了亦不合原意原意該是因為殺了告發者雖有壞人壞事而沒有人再向上報告了

7)釋《六反》篇“適其時事以致財物”的“適其時事”為“適應季節與節令變換以及生活需求”(第334頁)亦略有可商

第一“季節”與“節令”有一即可

第二“適應”“生活需求”一義恐非原文所有從原句的上下文看是在論“使民以力得富”因而說到了“致財物”即取得財物發展生產這樣的意思“時事”實在有合于時節應做的事即農時的意思鄭玄注《周禮·遂師》“以救其時事”即曰“四時耕耨斂艾芟地之宜晚早不同而有天期地澤風雨之急

8)以《難二》篇“種樹節四時之適”的“種樹”為“植樹”(第334頁)亦有不確

“種”“樹”同義都是種植栽種的意思“種樹”非動賓式的短語,而是並列式的合詞其義仍然是種植裁種是一般的種植不限種植樹木用例如“所不去者醫藥筮種樹之書”此之“種樹之書”明顯不是“種植樹木之書”而是一般的有關栽種之書亦即農書

9)有曰“韓非在論商鞅之法時說‘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定法》)這說明他在獎賞方面注意到獎賞應當與功相稱”(第338頁)

這是以為韓非“注意到”也就是從商鞅繼承了“獎賞應當與功相稱”的主張即對商鞅“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的原則是肯定的了實則不然

第一“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一語確在復述商鞅的主張但韓非的意思則完全不是在肯定而是在批評它的不確在原文此文本是說明其前的總起“申子未盡于術商君未盡於法也”[16]之意即是說明商鞅之法的不善

第二該文所引“……相稱也”的緊接下文有曰“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17]其批評“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之意更為明顯先是說如果使“斬首”有功者為醫為匠則因為“不當其能”而必然屋建不成病治不好後是說如果使“斬首者”治需要“智”之官後果一定與“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一樣即國家治理不好合起來說也就正如王先慎所正確地解釋的“此謂以勇力所得之官而理智能之事不當其能無異令斬首之人為醫匠也[18]

10)有曰昭公六年子產鑄刑書’,即將成文法以這種人人都能得而聞之的形式公之於眾叔向為此致書譴責認為治國應當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以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徵于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同上)叔向認為將刑書公之民眾就會依法而不依禮擾亂了禮治所維繫的上下尊卑秩序而且依靠這種‘威其淫’的辦法未必會有什麼實際的效果”(第338339頁)這是認為叔向反對“嚴斷刑罰”或“‘威其淫’的辦法”了,大誤。實際上,叔向反對的,正如文章作者已經說到的僅僅是“將刑書公之眾”其前文也還正確地說到了“在禮治時代……對庶民則是用刑罰治理”誤解的原因則在對原文的標點以及文字取捨(剪裁)發生了問題[19]

第一“嚴斷刑罰”前應用逗號而誤用了句號其後又誤加了逗號“以威其淫”後應用句號而誤用了逗號“懼其未也”後應用逗號而用了句號既引了此四字而又不適當地刪去了其後“故誨之……不生禍亂”一大段這樣就造成了誤解其實根據正確的標點原文應該是“嚴斷……”與其前的“閑之……制為……”六句都是叔向認為“治國應當”(原文以為是“昔先王”治國的措施)做的事“以威其淫”與其前的“嚴斷刑罰”為一事前者為手段後者則是目的而不是單獨地與“懼其未也”發生關係的“懼其未也”之所“懼”是七個辦法還不能完全禁止“禍亂”原文緊接的“故誨之……猶求……慈惠之師”又是十一條措施即專為“懼”其前七個辦法之猶有不足而取的

第二又不適當地略去了“閑之”以前的文字亦使叔向的根本主張是“議事以制……”“閑之”以下七事是“猶不可禁”而取的補充措施之意不明同時叔向之如此激烈地反對“鑄刑書”以及所以反對的理由皆是由他有這個根本主張不知道他的根本主張也就不容易徹底明白他為什麼要反對以及反對的理由云云

此外還有兩處標點亦略有不確1)“制為祿位以勸其從”中間的這個逗號不該用此句所說是並列的七事之一用“制為祿位”的辦法來“勸其從”2)“以徵于而僥以成之”的這個逗號亦為蛇足這裏說的“徵于書”和“成之”實在只是一件事前者(“”)只是後者(“成”)的手段方式。只有這樣,才使全句的結構“民知有辟——則不忌,并有爭心徵于書而僥以成之——弗可為矣”明白不致引起“弗可為”是指“僥”的誤解“弗可為”的“為”之所指是“民……不生禍亂”亦即前文的“禁

樸學大師戴震有言“所以明道者其詞也所以成詞者字也由字以通其詞由詞以通其道必有漸[20]誠如所說研究任何學問首先都要充分吸取前人的成果然後能在前人已達到成就的基礎上再前進一步半步前人的思想則都是用文字記載下來的因而也就只能經由閱讀分析文字的記載去理解和掌握學術思想研究的對象,接地就是思想家本人的著作因此文字的正確理解是研究工作的一個必要條件古籍文字的訓釋更是研究學術思想史的首要條件如果對應該借鑒的別人的研究成果甚至作為研究對象的原著都不能充分理解研究工作的正常進行就是很困難的戴震所憂懼的也就是“語言文字未知而輕憑臆解誣亂聖經”[21]

環顧當今出版物釋讀古籍文字不盡確當之例還不是絕無僅有的故書之如上除就正于作者讀者與共勉以外猶盼引起學界學人較普遍的關注

 


 

[①] 岳麓書社2006年版,第296頁。

[②] 《韓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52553頁;《韓非子集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08510頁同。

 

[③] “本”字,據陳奇猷依劉文典說并《迂評》本、淩本校改,說見《韓非子新校注》,第1178頁。

[④] 此語在原篇本為“應慎子”者——韓非假設的、用賢治來反對法治的或儒或墨的論客所說,因而實在不是韓的主張;擬另文詳論。

[⑤] “自然之勢”與“人設之勢”亦不能是“方向”或有什麼“方向”的區別。第333頁還有:“人設之勢,其取向不在于賢,而在于法。”其實,“勢”也好,“賢”與“法”也好,都不是什麼“方向”。

[⑥] 見陳著《韓非子新校注》,第944頁。

[⑦] 同上。

[⑧] 同上。

[⑨] 《韓非子校注》,江蘇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3頁。

[⑩] 《韓非子校注》,第561頁。

[11] 《韓非子校注》,第561頁。

[12] 楊按:原句有誤,應據陳奇猷依陶鴻慶說校改為:“若吾所言勢,謂人之所得設也而已矣。”(第947頁)

[13] 據顧廣圻說校改,轉引自《韓非子新校注》,第948頁。

[14] 《韓非子校注》,第575頁。

[15] 《韓非子新校注》,第948頁;《韓非子集釋》第896頁同。唯陳氏又以為這個‘與’字當作“處”,并以“下文‘抱法處勢’” 之“言處”為“可證”,則不確。如作“以不可禁之賢,處無不禁之勢”,意即賢人處君位,實并無矛盾可言。“抱法處勢”則不涉“賢”義,因亦不可為證。

[16] 今傳乾道本作“申子未盡於法也”,顧廣圻于“法”字前校增“術商君未盡于”六字(據《韓非子新校注》,第963頁),近今各家皆從之,極是。因其後文正是在說明申、商之“未盡於術”“未盡於法”二意,亦與段末的“二子之於法術,皆未盡善也”的結語相協。

[17] 此文已據近今各家皆認可的(清)顧廣圻、王先慎說(見《韓非子新校注》,第964頁)校正。

[18] 見同上注。

[19] 《左傳》有關的原文全文是:“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莅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徵于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矣。”(文字、標點皆據《中國哲學史資料選輯·先秦之部》,中國社科院哲學所中國哲學史室編,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208209頁)。

[20] 《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83頁。

[21] 《戴震集》,第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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